相关链接:
增值税法配套文件之五: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第五条:其他增值税优惠项目
(六)《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中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纳税人在2026年1月1日前已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继续按照原政策规定执行。
专家观点|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建筑业路在何方?
New Tax Policy
何为“正”?止于一,止于业务与税务的融合。
从3%征收率到9%税率,建筑业税负是否大幅增长,并不取决于数字的变化,而是取决于业务模式与税务管理之间的融合能力。
近期,针对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这一热点问题,止一税务特邀请全国知名税务专家云中飞先生为大家解读热点变化背后的逻辑以及应对之策。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2026年第10号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建筑业“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3%征收率)的政策正式取消。这意味着新签的甲供工程合同,施工方必须按9%税率采用一般计税方法。从3%征收率到9%税率,建筑业税负是否大幅增长?建筑业路在何方?
Part1
甲供工程可选择
简易计税政策取消的核心背景分析
1、过渡性政策使命完成:该政策是2016年“营改增”初期为平稳过渡而设的临时安排。当时建筑企业习惯营业税的管理,没有进项抵扣的链条和习惯,若直接适用9%一般计税,征管成本高且企业可能产生税负上升的“错觉”。
2、行业已适应增值税制:经过近十年发展,建筑行业的增值税抵扣链条基本成熟,具备了统一规范计税方式的条件。
3、堵塞“伪甲供”套利漏洞:原政策对“甲供”比例无明确标准,实践中甲方仅提供少量材料(如一颗螺丝钉),施工方即可选择3%简易计税,导致税收流失,破坏了包工包料与甲供工程之间的公平竞争。
4、完善增值税抵扣链条:取消后,增值税得以在产业链中顺畅流转,避免“中间环节征收率低、下游抵扣少”的扭曲现象,回归税收中性原则。
Part2
建筑企业的核心应对措施
路径一:在甲方愿意“甲供材”时改为清包工
清包工简易计税保留: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仍可选择适用3%征收率的简易计税方法。
(一)清包工的法定条件
清包工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这里需要清醒的认识到:清包工才是真正意义的甲供工程,而之前的很多甲供工程属于“伪甲供”套利。
(二)清包工的关键要点
1、材料采购限制:施工方不得采购主要材料(如钢材、混凝土、主体结构材料等),仅可采购少量辅助材料(如铁丝、螺丝、胶水等)。
2、人工成本为主:项目成本中人工费用应占主导地位。
3、合同明确约定:合同条款需清晰表述为“清包工”模式,并注明施工方不负责主材采购。
(三)如何从甲供材改为清包工
1、协商调整合同:与发包方(甲方)协商,将原甲供材合同修改为清包工合同,明确约定:
(1)所有主要材料由甲方自行采购并提供。
(2)施工方仅提供劳务、施工管理及可能需要的辅助材料。
(3)工程价款仅包含人工费、管理费等,不含主材费用。
2、确保业务实质相符:实际施工中,施工方不得参与主材的采购、垫资或结算,否则可能被税务机关认定为甲供材,从而无法适用简易计税。
3、计税方法选择:改为清包工后,施工方作为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按3%征收率简易计税(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四)风险与注意事项
1、税务稽查风险:若合同约定为清包工,但实际施工中施工方以任何形式承担了主材费用,税务机关可能认定为甲供材,要求补缴税款及滞纳金。
2、甲方配合度:改为清包工需要甲方同意并配合调整采购流程,甲方可能因增加自身采购工作量而抵触。
3、税负测算:简易计税虽征收率低,但进项税不得抵扣;一般计税可抵扣进项但税率高。应结合项目可取得进项发票的情况,测算两种方式的实际税负。
4、过渡期项目:2026年1月1日前已按简易计税执行的甲供材项目,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项目完工,无需改为清包工。
(五)总结建议
若希望继续适用简易计税,将甲供材改为清包工是可行的路径,但必须:
1、合同先行:签订规范的清包工合同,明确材料采购责任。
2、业务真实:确保实际施工不涉及主材采购。
3、测算税负:根据项目进项情况,选择税负最优的计税方法。
4、留存备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第八条规定,提供建筑服务的一般纳税人按规定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不再实行备案制,改为自行留存备查。
路径二:在包工包料的情况下采取一般计税
(一)强化进项税抵扣管理
优化供应链,优先与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合作,由于钢材、水泥等主要材料的税率为13%,建筑业的税率为9%,这里有税率差,能起到一些“低纳高抵”的作用,那么,建筑企业需要多少13%的进项发票,税负才不会超过3%简易计税的标准呢?这里就需要计算一般计税与简易计税临界点了。
(二)一般计税与简易计税临界点计算公式推导
1、核心原理:令一般计税与简易计税的应纳税额相等,求解成本中可抵扣部分占收入的比例临界值。
2、假设条件:建筑企业一般计税适用税率 9%,简易计税征收率 3%。项目不含税销售额(工程造价)为 A,项目不含税采购成本为 B,且该成本能取得税率为 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从一般纳税人处采购钢材、水泥等主要材料)。
计算公式:
一般计税应纳税额 = 销项税额 − 进项税额 = A × 9% − B × 13%
简易计税应纳税额 = A × 3%
令两者相等:
A × 9% − B × 13% = A × 3%
0.09A − 0.13B = 0.03A
0.09A − 0.03A = 0.13B
0.06A = 0.13B
解得临界成本率:
B ÷ A = 0.06 ÷ 0.13 ≈ 46.15%
3、结论与应用:当建筑企业可抵扣的采购成本(取得13%专票)占其不含税销售额的比例达到约 46.15%时,选择一般计税(9%)与简易计税(3%)的税负相同。
4、决策规则:
若实际可抵扣成本率 > 46.15%,则一般计税(9%)税负更低。
若实际可抵扣成本率 < 46.15%,则简易计税(3%)更优。
计算示例验证:
假设某建筑项目不含税收入(A)为1000万元。
情景一:可抵扣采购成本(B)为500万元(成本率50% > 46.15%)。
一般计税:1000×9% − 500×13% = 90 − 65 = 25万元
简易计税:1000×3% = 30万元
结论:一般计税节税5万元。
情景二:可抵扣采购成本(B)为400万元(成本率40% < 46.15%)。
一般计税:1000×9% − 400×13% = 90 − 52 = 38万元
简易计税:1000×3% = 30万元
结论:简易计税节税8万元。
(三)重要补充说明
1、进项税率多样性,需要计算进项发票加权平均综合税率:
实践中,建筑企业进项发票税率多样(如运输9%、劳务3%、部分材料13%)。上述临界点(46.15%)仅在全部进项可取得13%专票的假设下成立。若进项税率综合较低,临界成本率要求会更高。
常见工程类型的“人材机”占比参考:
房建项目:材料费(60%)>人工费(30%)>机械费(10%)
材料成本占据绝对主导,凸显建材采购与管理的重要性。
市政工程:材料费(55%)>机械费(25%)>人工费(20%)
与房建项目类似,但机械投入明显增加。
水利项目:机械费(50%)>材料费(40%)>人工费(10%)
唯一机械占比过半的类型,专业化设备投入巨大。
园林绿化:材料费(50%)>人工费(40%)>机械费(10%)
苗木等材料与人工养护成本并重。
装修工程:材料费(55%)>人工费(40%)>机械费(5%)
材料与人工双高,机械投入最低。
劳务项目:人工费(95%)>材料费(3%)>机械费(2%)
几乎全部成本来自人工,占比惊人。
安装工程:人工费(50%)=材料费(40%)+机械费(10%)
各项占比相对均衡,人工略占优势。
这里,要特别关注机械费发票:
(1)单纯机械租赁(不带操作人员)
若仅出租机械设备,不提供操作人员,属于有形动产租赁,发票税目为“有形动产经营租赁服务”,一般纳税人税率13%,小规模纳税人税率3%或1%(现行优惠)。此类发票备注栏无需注明项目名称和地址。
(2)机械租赁并配备操作人员
若出租机械设备的同时配备操作人员,属于建筑服务,发票税目为“建筑服务-机械租赁”,一般纳税人税率9%,小规模纳税人税率3%或1%(现行优惠)。此类发票备注栏必须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总结:是否配备操作人员是区分税目的关键。建议企业在签订合同时明确约定是否提供操作人员,以便准确开具发票。
(3)如果出租机械设备的是个体户,要考虑该个体户是否为一般纳税人;出租机械设备的是自然人,可代扣代缴该自然人的增值税。
2、清包工与甲供工程:对于清包工项目,由于材料由甲方提供,施工方可抵扣进项极少,成本率通常远低于46.15%,因此选择简易计税(3%)几乎总是更优。这也是将甲供材改为清包工的核心税务动机。
3、综合测算:实际决策中,需根据项目预算,汇总所有预计可取得的进项税额,计算其占收入的比例,与临界点比较。同时需考虑甲方对发票税率的要求。
(四)最终建议
在进行项目税负测算时,请使用正确的公式:
临界点成本率(B/A) = (一般计税税率 − 简易计税征收率) ÷ 进项发票加权平均综合税率
对于建筑业(9% vs 3%),若进项税率主要为13%,则临界点为46.15%。请根据项目具体成本构成进行测算,并以此作为选择计税方法的科学依据。
结论
综上所述,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并非建筑业的“死胡同”,而是倒逼行业从粗放式管理向精细化运营转型的契机。
面对2026年的政策大考,建筑企业的破局之道在于“因地制宜”:对低进项项目,通过重构业务模式转向合规的“清包工”以延续低税负优势;对高进项项目,则依托供应链优化与46.15%税负平衡点测算,充分释放一般计税的抵扣红利。
未来,唯有将税务合规深度融入业务前端,实现合同、资金、发票与业务实质的“四流合一”,建筑企业方能在税制改革的浪潮中行稳致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