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答疑
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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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由一方购买的住房发生的贷款利息,婚后是否可以由另一方申报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发布时间:2026-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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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第十五条规定,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因此,婚前一方购买住房发生的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由另一方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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