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法:增值税起征点计算规则重大变化解析
文/李冼
编者按:2026年2月18日,有同学咨询:增值税法下,增值税起征点计算规则有无变化?现就该话题与大家探讨。由于水平有限,若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2026年01月30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了 《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简称“10号公告”) 。该公告不仅明确了未来两年的增值税优惠政策,更在起征点的计算规则上做出了重要调整。
近一个月以来,笔者接到大量关于新规下销售额如何确定的咨询。其中,最易引发混淆且变化最大的,当属销售不动产销售额在计算起征点时的处理规则,以及其与 “年应税销售额” 计算规则的根本性区别。本文将结合10号公告及相关资料,进行解析,厘清误区。
一、 核心变化:起征点计算从“扣除后判断”变为“全额合并计算”
10号公告第一条明确规定了小规模纳税人的起征点标准:月销售额10万元(按季30万元)。虽然这个数字与旧政策——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的免税标准看起来一致,但其背后的计算逻辑已发生深刻变化。
(一) 旧政策回顾:享受优惠的“排除法”
在2026年之前的普惠性优惠政策下,小规模纳税人在判断是否享受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税政策时,执行的是特殊“优待”规则:如果纳税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仍可享受免税政策 。这意味着,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在判定起征点时,是被“剔除”考虑的。
(二)新政策变革:起征点判定的“全额法”
根据10号公告的精神及增值税法的立法逻辑,新规后计算起征点时,不能再扣除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需一并计算。这意味着,小规模纳税人在一个纳税期内发生的所有应税交易,包括销售不动产,必须全额合并计算,以判断是否超过10万元(或30万元)的起征点。一旦超过,则当月(或当季)全部销售额均需按规定缴纳增值税,不再有将不动产销售额剔除后享受免税的“优待”。
【案例01】某按季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2026年第一季度销售商品取得销售额25万元,同时出售一套非自建商铺取得销售额20万元。
按旧政策:合计销售额45万元,但扣除不动产20万元后为25万元(<30万),则25万元的商品销售部分可享受免征增值税,仅20万元不动产销售部分按规定纳税。
按新政策:合计销售额45万元(>30万),全额判定为超过起征点。因此,25万元商品销售和20万元不动产销售需要全额合并计算缴纳增值税。
这一变化显著收紧了小规模纳税人利用销售不动产“调剂”免税额度的空间,使得税收优惠的判定更侧重于反映纳税人整体的经营规模。
二、 征收率的统一:小规模销售不动产告别5%征收率
与起征点计算规则相呼应的,是征收率的简并。
10号公告虽为一般纳税人的部分老项目保留了5%的征收率选项 ,但对于小规模纳税人而言,根据增值税法及10号公告的总体精神,其销售不动产的征收率已告别过去的5%,统一调整为3% 。
这意味着,在上例中,即使该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就20万的不动产销售额缴税,其税负也由旧政策下的5%下降至3%,这在一定程度上对冲了因起征点规则收紧带来的现金流影响。
三、 辨析:起征点VS年应税销售额 ——“0到1”与“1到100”的不同逻辑
新规实施后,纳税人极易将“起征点”的计算与“一般纳税人登记”的销售额标准混淆。
实际上,这是两个截然不同的管理维度,起征点管的是小规模要不要征增值税(从0到1的过程),年应税销售额管的是小规模要不要升级一般纳税人(从1到100的过程)。
(一)起征点(判断“征不征”)
针对小规模纳税人,按纳税期(月/季)动态监控。计算时需全额合并所有应税收入(包括销售不动产),用于判断当期是否触发纳税义务。
(二)年应税销售额(判断“升不升”)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 ,用于判断小规模纳税人是否需强制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年应税销售额”,其计算口径恰好相反: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的计算 。
【案例02】某批发零售业小规模纳税人,2026年1月至12月销售货物销售额450万元,2026年5月转让一处不动产销售额100万元。
适用10号公告计算起征点时,若该企业在5月当期(假设按季),需将货物销售额与100万不动产全额合并,判断是否超过30万元,从而决定5月当期是否缴增值税。
适用一般纳税人登记标准时,其年应税销售额仅计算450万元(因为100万偶然转让不动产不计入)。由于450万元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标准,该企业无需强制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因此,新规下,同一笔不动产销售额,在判定“本月缴不缴税”时要算进去(起征点从严),但在判定“是否升级为一般纳税人”时不算进去(登记门槛从宽)。这种“宽进严征”的设计,既稳定了企业的纳税人身份,又加强了日常征管的公平性。
提醒:企业财务人员应建立“两套思维”。在办理月度/季度申报享受“起征点”优惠时,严格遵守10号公告的全额合并规则;在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时,则依据2026年第2号公告,剔除偶然发生的无形资产转让和不动产销售额。
综上所述,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在起征点判定上的调整,是小微企业普惠性政策在《增值税法》实施后的一次重要逻辑修正。它通过堵住“扣除不动产”的旧有口径,使得起征点这一门槛更能真实反映纳税人的实际经营能力;同时,通过与一般纳税人登记规则的差异化设计,精准地划分了“日常经营”与“偶然交易”的不同影响。纳税人在适应新规的过程中,务必把握上述核心变化,确保税务合规。
思考
1.自然人销售不动产是否可以选择按次纳税或按期纳税?
2.计算年应税销售额时,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销售额不并入年应税销售额。实务中,这里的偶然如何界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不动产是主营业务,不能算偶然;商贸企业偶尔处置一套办公用房,通常算偶然;但如果一个企业连续几年都在卖房,税务机关可能认定其具有持续性,不再作为偶然发生处理。这个边界在实践中常常引发争议,值得关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