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研究
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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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土地被政府收储,仅转让土地使用权(含熟地)而未建房的,应适用哪一种《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发布时间:2026-03-05   来源:税政解析与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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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

非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土地“三通一平后”被政府收储,仅转让土地使用权(含熟地)而未建房的,应适用哪一种《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宣传提纲》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10号)https://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zjfg/2011-02/23/content_ca2e33e1273345be85b5e1115ec42267.shtml

六、具体计算增值额时应注意什么?

在具体计算增值额时,要区分以下几种情况进行处理:

(一)对取得土地或房地产使用权后,未进行开发即转让的,计算其增值额时,只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交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这样规定,其目的主要是抑制“炒”买“炒”卖地皮的行为。

(二)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投入资金,将生地变为熟地转让的,计算其增值额时,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交纳的有关费用,和开发土地所需成本再加计开发成本的20%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这样规定,是鼓励投资者将更多的资金投向房地产开发。

(三)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进行房地产开发建造的,在计算其增值额时,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和有关费用、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和规定的费用、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并允许加计20%的扣除。这可以使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有一个基本的投资回报,以调动其从事正常房地产开发的积极性。

(四)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的,在计算其增值额时,允许扣除由税务机关参照评估价格确定的扣除项目金额(即房屋及建筑物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新都折扣率后的价值),以及在转让时交纳的有关税金。这主要是考虑到如果按原成本价作为扣除项目金额,不尽合理。而采用评估的重置成本价能够相对消除通货膨胀因素的影响,比较合理。

困惑:

    1、用《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三)(非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适用),开发成本又没办法加计20%;

2、用《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六)》(纳税人整体转让在建工程适用),又只是“三通一平”,没有在建工程。

图片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cfde36fde4cc4d89978109d1a959ddce

土地增值税纳税

留言时间:2021-03-26

纳税人所属地

河北

问题内容

非房地产企业,一宗土地被政府收储,不符合免税条件,取得后对土地进行了简单开发,投入80万元,请问,纳税申报时,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三)(非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适用)里,扣除额开发支出80万在哪里填报?请直接回答填在哪里?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河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3-26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税总函〔2016309号规定: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六)(纳税人整体转让在建工程适用)

6.表第8栏至表第13栏,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以下简称《细则》)规定的从事房地产开发所实际发生的各项开发成本的具体数额填写。

8.表第16栏“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应根据《细则》第七条(三)的规定填写。     

感谢您的咨询!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河北税务12366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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