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用人单位:
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国令第488号)、《重庆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渝财综〔2016〕58号)等相关规定,现将2026年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审核对象
我市2025年度安排有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二、审核时间
2026年3月1日至2026年10月31日。
三、申报方式
(一)网上申报
用人单位可通过PC端登录重庆市“渝快办”政务服务平台(网址:https://zwykb.cq.gov.cn/),在搜索栏输入“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仅输入关键词“全国残疾人”也可查询),选择税务登记地所在的区县(自治县)残联,依次点击“在线办理”“去登录”和“法人登录”自助办理。
(二)窗口办理
用人单位到主管税务机关所在地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窗口进行申报(工作日: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30)。
涉及区划调整的用人单位,根据《关于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同意调整江北区渝北区北碚区行政区划的公告》(渝府发〔2025〕15号),选择现行政区域申报。
四、申报材料
(一)网上办理
用人单位注册(未在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库的用户需要)、登录系统后,按系统提示填报和上传相关材料。
(二)窗口办理
1.申报资料真实性承诺书(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2.工资凭证(系统未能数据比对成功的用户需要);
3.社保凭证(系统未能数据比对成功的用户需要);
4.劳动合同;
5.医保凭证(系统未能数据比对成功的用户需要);
6.劳务派遣协议(通过劳务派遣形式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提供)等材料。
五、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认定
(一)一般认定标准
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二)劳务派遣残疾人就业认定
劳务派遣形式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劳务派遣机构需通过中国残联就业服务平台(https://www.cdpee.org.cn/)备案,由市级残疾人就业机构审核后,结果推送至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系统,如未进行备案,用人单位将无法关联劳务派遣机构办理业务。
以劳务派遣形式安排残疾人就业的,被派遣残疾人应当计入劳务派遣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经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协商一致的,在计算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时,被派遣残疾人可计入用工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不得重复计入劳务派遣单位的就业人数。
六、优惠政策
根据《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2027年12月31日前,延续实施以下优惠政策。
1.实施分档征收。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低于我市规定比例1.5%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暂免征收小微企业残保金。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七、相关说明
(一)2025年度安排有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如在规定时限未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由税务机关按规定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未安排有残疾人就业的,可直接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用人单位应如实填报相关信息,并保证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申报材料需加盖本单位公章;
(三)用人单位申报通过后,可在承诺办结日前随时登录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系统,获取告知信息、了解办理状态。已办结的,可以下载打印电子认定书。
重庆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6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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