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商业银行:
为进一步规范浙江省省级国库现金管理,根据《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订<地方国库现金管理试点办法>有关条款的通知》(财库〔2025〕7号)、《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质押品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25〕24号)等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我们对《浙江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国库现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浙财预执〔2016〕95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
2026年2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省级国库现金管理实施细则
一、总则
(一)为深化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省级国库现金管理工作,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增强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的协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地方国库现金管理试点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183号)和《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订<地方国库现金管理试点办法>有关条款的通知》(财库〔2025〕7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二)本细则适用于浙江省省级国库现金管理业务。
本细则所称国库现金,是指浙江省人民政府存放在省级国库的财政资金。
省级国库现金管理是指在确保国库现金安全和资金支付需要的前提下,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运用金融工具有效运作省级库款的管理活动。
(三)浙江省省级国库现金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1.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相统一原则。在确保财政资金安全以及支付流动性基础上,实现保值增值。
2.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省级国库现金管理应公开、公平、公正开展操作,确保资金安全。
3.协调性原则。省级国库现金管理应充分考虑对市场流动性的影响,与货币政策操作保持协调性。
(四)省级国库现金管理操作工具为商业银行定期存款,定期存款期限在1年期以内。
本细则所称商业银行定期存款,是指将暂时闲置的国库现金按一定期限存放商业银行,商业银行提供足额质押并向省财政厅支付利息。
(五)省财政厅会同人行浙江省分行开展省级国库现金管理工作,建立沟通协调机制,每期操作前进行必要的沟通。
(六)省财政厅负责预测浙江省本级国库现金流量,在确保正常支付的前提下,商人行浙江省分行拟定省级国库现金管理年度计划,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定期存款操作
(七)本细则所称商业银行,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商业银行的存款经营行为应符合金融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要求。
(八)商业银行参与省级国库现金管理操作应符合下列条件:
1.依法开展经营活动,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2.财务稳健,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率、拨备覆盖率、流动性覆盖率、流动性比例等指标达到监管标准;
3.内部管理机制健全,具有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近3年内未发生金融风险及重大违约事件。
(九)省财政厅会同人行浙江省分行每年组建省级国库现金管理参与银行团,发布组团通知,并对照条件进行审核,期间可开展增补。省财政厅、人行浙江省分行及参与银行团成员三方共同签订年度浙江省省级国库现金管理定期存款协议,载明各方权利义务以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明确存款银行国库定期存款收款账户等信息。协议签订后,年度内每期省级国库现金管理不再单独签订协议,如遇重大政策调整,及时变更。
(十)省财政厅根据省政府批准的年度计划,会同人行浙江省分行制定分月操作计划。每月25日前,省财政厅、人行浙江省分行将下月操作计划分别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备案。每次操作前5个工作日,将具体操作信息分别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备案。执行中有调整的,及时上报更新的操作信息。
(十一)省级国库现金管理采取公开招标方式。成立省级国库现金管理招标小组,小组成员由省财政厅、人行浙江省分行等部门人员构成。
每次公开招标日前3个工作日,通过浙江政府采购网、省财政厅网站、中国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互联网子网站公告信息,招标完成当日公布经招标小组成员一致确认的结果。
(十二)省级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利率,以操作当日同期限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在浙江省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协商的浮动水平范围内由各商业银行根据商业原则自主投标确定。
(十三)省级国库现金管理应严格控制单一存款银行存款比例,防范资金风险。单期存款银行一般不得少于5家,单家存款银行参与当期国库现金管理定期存款的额度不得超过当期定期存款总额的25%。单一存款银行存放的省级国库现金管理定期存款余额不得超过该银行一般性存款余额(不含宁波)的10%,不得超过省级国库现金管理定期存款余额的20%。
三、定期存款质押和资金划拨
(十四)存款银行取得国库定期存款,应按规定及时、足额提供质押品。质押品范围、计价与比例、操作流程等执行财政部相关规定。
(十五)存款银行应按规定在“国库定期存款”一级负债科目下设置“浙江省省级国库现金管理”账户,用于核算存入、归还的省级国库定期存款。
存款银行应将“国库定期存款”增设及科目变动情况报人行浙江省分行备案。该科目纳入一般存款范围缴纳存款准备金。
(十六)省财政厅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债登)开设浙江省省级国库现金管理质押账户,登记省财政厅收到的存款银行质押品质权信息。人行浙江省分行负责办理具体质押操作。
(十七)存款银行应于每期中标结果公布后第2个工作日11:00前足额提供质押品。人行浙江省分行应在存款银行提供质押品当日通过中债登业务客户端完成质押操作,并将质押情况于当日告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确认存款银行足额质押后,次1个工作日11:00前向人行浙江省分行开具划款凭证,人行浙江省分行当日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将资金划拨至存款银行账户。
(十八)存款银行收款后,最迟次1个工作日向省财政厅开具定期存款证明,载明存款银行名称、账号、存款金额、利率、期限、起息日和到期日等要素内容。
(十九)省级国库现金管理定期存款存续期内,省财政厅负责对存款银行质押品实施管理,确保足额质押。
(二十)存款到期日(遇节假日顺延),存款银行将存款本金和利息于当日11:00前通过大额支付系统足额划回。本金和利息分别汇划,不得并笔。其中:本金划入省级国库;利息作为省级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同时缴入省级国库,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
(二十一)存款本息划回省级国库当日,人行浙江省分行将存款本息划回信息通知省财政厅,并通过中债登业务客户端对质押品进行解押。
(二十二)存款银行应按月向省财政厅、人行浙江省分行出具国库定期存款对账单进行对账。
(二十三)人行浙江省分行按规定设置“国库现金管理”资产类科目,核算存款银行定期存款操作、到期收回以及余额。该余额纳入国库库存表反映(格式见附件1)。
(二十四)人行浙江省分行根据每期省级国库现金管理资金划拨情况,于次1个工作日向省财政厅提供当期国库定期存款资金划出、存款到期本息划回明细表(格式见附件2)。
(二十五)人行浙江省分行按月、按年向省财政厅提供国库定期存款操作、存款到期、余额和利息收入等报表及电子信息(格式见附件3),并进行对账。
(二十六)省级国库定期存款属于省政府财政库款。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不得扣划、冻结省财政厅在存款银行的国库定期存款。
(二十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开展省级国库现金管理业务干预金融机构正常经营,不得将省级国库现金管理与银行贷款挂钩。
(二十八)存款银行应加强对国库定期存款资金运用管理,防范资金风险,不得将国库定期存款资金投向国家有关政策限制的领域,不得以国库定期存款资金赚取高风险收益。
四、管理监督与相关责任
(二十九)省财政厅会同人行浙江省分行对商业银行参与省级国库现金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三十)存款银行违反存款协议规定,未及时、足额汇划国库定期存款本息的,不予解除质押品并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十一)存款银行出现以下行为或情形之一的,省财政厅会同人行浙江省分行视情节轻重,通知该银行划回存放资金,并按合同约定暂停以至取消其参与省级国库现金管理活动。
1.未按规定及时足额质押或及时汇划到期本息违约两次及以上,或涉及金额较大的;
2.出现重大违法违规,导致财务恶化或引起信用危机的;
3.存在弄虚作假等严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
4.可能危及财政国库资金安全的其他情况。
(三十二)存款银行未按规定办理省级国库现金管理定期存款业务,造成省级国库现金管理风险或损失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十三)省财政厅、人行浙江省分行按有关要求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报告浙江省省级国库现金管理开展情况。
五、附则
(三十四)本细则自2026年2月28日起施行,《浙江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国库现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浙财预执〔2016〕9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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