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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及实务问题解析!
发布时间:2026-03-04   来源:一品税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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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先看有没有开发票,先开发票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在次月申报期限内申报纳税。

 

二、如果没开发票,发生应税交易过程中过或完成后先收到销售款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销售款项的当天,在次月申报期限内申报纳税。

 

三、如果没有开发票,也没有收到销售款,但是有合同约定付款日期,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合同约定付款日期的当天,在次月申报期限内申报纳税。

 

四、如果没有开发票,也没收到销售款项,有合同,但是合同也没有约定付款日期,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应税交易完成的当天。如:货物发出、服务完成、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无形资产转让完成或者不动产转让完成的当天,在次月申报期限内申报纳税。

 

五、如果没有开发票,也没收到销售款项,没有合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应税交易完成的当天。如:货物发出、服务完成、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无形资产转让完成或者不动产转让完成的当天,在次月申报期限内申报纳税。

 

六、视同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应税交易完成的当天。如:货物发出、服务完成、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无形资产转让完成或者不动产转让完成的当天,在次月申报期限内申报纳税。

七、进口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报关进口的当日。

八、纳税人出口货物,报关出口日期早于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报关出口的当日。

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如下:

第二十八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

(二)发生视同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完成视同应税交易的当日。

特殊规定:

(一)纳税人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款项或者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日。

(二)纳税人销售服务,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和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 

(三)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完成权属登记或者实际交付不动产,属于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所称的不动产转让完成;完成权属登记且实际交付不动产的,按照孰先原则确定不动产转让完成的时间。 (四)金融机构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上述所称金融机构,是指银行、信用社、财务公司、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以及其他经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金融机构。 

 

实务问题:

一、提供不动产租赁的服务,如果没有开发票,也没有收到销售款,但是有合同约定付款日期,但合同付款日期在应税交易发生前。如出租不动产合同约定在2026年11月一次性付清2027年全年的租金200万元(不含增值税)。但实际支付为2027年3月。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解析:由于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尚未发生应属交易,所以收到的200万的款项为预收款,2027年1月1日,应税交易发生,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200万需要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某小区的物业管理处2026年3月14日向王某收取了2026年1-12月的物业费(未签订合同),开具了收款收据。该笔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2026年3月一次性确认,还是分期确认?

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物业公司于2026年3月14日收取款项时,该应税交易正在进行中(即已提供了1-3月服务,4-12月服务尚未提供),因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的当日即2026年3月14日。

三、预售款销售货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什么时候?

解析:如果是先开发票的,先产生纳税义务,如果没有先开发票,预收货款时,先不产生纳税义务,如果没有合同,那么发生应税交易时,即货物出发时,产生纳税义务。如果没有先开发票,但是有合同约定,比如26年2月1日,预收30%,2月15日发货,合同约定,4月15日收剩余70%的款项,则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为2月15日30%的款项部分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4月15日,70%的款项部分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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