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根据1990年《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冬季取暖补贴属于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费用,不计入工资总额统计。
2014年,中央和国家机关进一步完善住房制度改革配套政策,全面推进机关后勤物业服务和供热单位改革,从2015年起不再承担或报销职工的物业服务费及采暖费用,改为将这部分费用按一定标准发放至个人。
2020年起,国家统计局在《劳动工资统计报表制度》中明确,将发放至职工个人手中的物业费和取暖费(补贴)纳入工作总额统计。
因此,物业费和取暖费都应计入企业职工缴费工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