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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16  每日一税】增值税法重磅落地:长期资产进项抵扣新规深度解析
发布时间:2026-03-03   来源:每日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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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法重磅落地:长期资产进项抵扣新规深度解析

文/李冼

 

编者按:2026年2月13日,有同学咨询:增值税法实施后,长期资产究竟如何进行进项抵扣?现就该话题与大家探讨。由于水平有限,若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2026年,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正式施行,配套的规范性文件也相继落地。其中,《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暂行办法》(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5号,以下简称《办法》) 的出台,彻底改变了企业对于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税务处理模式。

今天,我们结合《办法》的核心内容,用通俗易懂的方式拆解这一新规。

一、 告别“一刀切”,迎来“逐年调”

在旧增值税体系下,企业购入混用于多种用途,如同时用于应税和免税项目的固定资产,可以全额抵扣进项税。

而2026年15号公告则引入了更为精细化的“调整年限”机制。 简单来说,新规对长期资产的抵扣逻辑进行了重塑,核心可以总结为一句话:“小额一次扣,大额逐年摊,租入不适用,调整按步骤。”

二、 核心规则:500万是分水岭

根据《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判断一项长期资产如何抵扣,首先看它的身价。

(一)低于500万(含):全额抵扣的“快车道”

如果单项长期资产原值不超过500万元,且在混合用途(既用于计税项目又用于集体福利等)中使用,恭喜你,其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全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这大大减轻了中小企业的核算负担。

(二)超过500万:先抵后调的“慢车道”

对于原值超过500万元的“大块头”——如办公楼、生产线,则实行“购进时先全额抵扣,后续逐年调整”的模式。这里的“调整年限”是一个新概念,可以通俗地理解为增值税层面的“折旧年限”。

三、 “调整年限”怎么定?

《办法》第十七条明确了各类资产的调整年限,这与企业所得税的折旧年限大致趋同但略有差异:

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20年(企业所得税中房屋为20年,土地摊销则通常不少于10年)。

飞机、火车、轮船:10年。

其他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5年(企业所得税中生产设备为10年,这里缩短为5年)

四、 实务案例:1000万的办公楼到底怎么抵?

(一)案例解析

假设某公司2026年6月购入一栋办公楼,原值1000万元,进项税额90万元,调整年限20年。该楼5层中,有1层用作职工食堂(集体福利),其余用于公司应税业务和部分免税项目。

根据《办法》第十四条的分期调整方法,我们需要分三步走:

第一步:确定当年调整基数

假设当年会计折旧50万元,那么当年需要调整的进项基数 = 总进项90万 ×(年折旧50万 / 原值1000万)= 4.5万元。这相当于把90万的总税款分摊到20年的使用周期中,今年只调整这4.5万。

第二步:成本分摊——计算“集体福利、个人消费”不得抵扣部分

这栋楼总折旧50万,其中食堂(集体福利)对应的折旧为10万(五分之一)。

由于是6月份购入,7月开始提折旧,根据“成本分摊原则”,这部分不得抵扣的进项 = 4.5万 ×(食堂折旧10万 / 总折旧50万)×6/12= 0.45万元。

第三步:收益分摊——计算“简易计税、免征、非应税交易”不得抵扣部分

扣除第二步已处理的0.45万后,剩余进项基数为4.05万元。假设公司全年销售额中,简易计税和免税项目销售额占比为20%。

则这部分不得抵扣进项 = 4.05万 × 20% = 0.81万元。

最后,将两步结果相加:0.45万 + 0.81万 = 1.26万元。这就是该公司当年需要转出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二)实务提醒

1.“调整年限”的基数计算应严格按税法年限,而非会计折旧。案例中假设年折旧50万恰好等于原值/20年,《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调整年限是独立的税法概念(房屋20年、生产设备5年等),与企业会计折旧年限可能不一致。如果企业会计按30年计提折旧,则每年应调整的进项基数应固定为"总进项/20年",而非"总进项×(会计年折旧/原值)"。这一点是很多财务人员容易混淆的。

另外,还需注意:

(1)关于"当年调整基数"的时点计算问题。 案例中按全年12个月计算是合理的,但需注意:若资产在年度中间投入使用,当年调整基数应按"实际混合用途月份数"占12个月的比例进行折算。例如7月购入并投入使用的办公楼,当年调整基数应为"总进项/20年×(6/12)"。这一点在《办法》第十四条中有隐含规定,后续征管口径可能会进一步明确。

(2)关于"调整年度"的时间界定争议。 目前实务界对"调整年度"是指公历年度还是资产投入使用的周年年度存在不同理解。若按公历年度,不同月份购入的资产,在20年调整期内累计调整的总基数会有差异。这属于政策尚未明确的技术细节,企业应关注后续税务总局的官方解读。

(3)关于"折旧后取得发票"的特殊情形处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若在资产计提折旧或摊销后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应当进行"追溯计算"。这意味着,如果2026年购入的办公楼,2027年才取得发票,需要追溯调整2026年度的不得抵扣进项。案例中未涉及此情形,但实务中需特别注意。

2.第二步“成本分摊”中使用的折旧比例,建议优先采用实际占用面积或合理分摊依据。案例中按楼层比例(1/5)对应折旧分摊是合理的,但若资产用途复杂(如设备按工时记录),应收集客观证据,避免主观推定。

3.第三步“收益分摊”的销售额占比应取当年全口径数据。包括简易计税、免税及非应税交易的收入,且若年度中间用途发生重大变化,应按月加权平均计算比例。

特别强调:“成本分摊”和“收益分摊”这两类不得抵扣情形的性质不同——前者是资产使用环节的直接消耗,后者是产出环节的间接匹配,因此分摊逻辑不同。企业在实际操作中应分别归集、分别计算,不可混淆。

4.“500万以下全额抵扣”的前提是该资产确实同时用于多种用途。若专用于集体福利等不可抵扣项目,则进项根本不能抵扣,不可误读为“一律全额抵”。

5.租入资产的处理虽不适用长期资产规则,但需按一般货物服务分摊。实践中,大多按销售额比例转出,但要注意区分“成本分摊”与“收益分摊”的不同适用情形,避免混淆。需要注意的是,一般货物服务的分摊规则同样需要区分"成本分摊"(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和"收益分摊"(用于简易、免税、非应税),且需在次年1月进行全年汇总清算。

五、 特别注意:两个常见的“坑”

(一)租入的长期资产不适用!

这是一个极易混淆的点。《办法》第二条明确指出,租入的长期资产不适用这一整套复杂的分摊规则。租入资产的进项抵扣,应按购进货物服务的一般分摊规则执行,通常按销售额占比计算转出。

(二)四句话记住不得抵扣情形

为了方便记忆哪些情形会导致进项不得抵扣,实务中流传着一句口诀:“简免非集个,直销餐居乐,单非变双非,贷款错错错”。它涵盖了免征、减征、非正常损失、集体福利、个人消费,以及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等。

总的来说,2026年的长期资产进项抵扣新规,虽然在核算上增加了复杂性,但更符合“配比原则”,体现了税制的公平与科学。企业财务人员需尽快建立“调整年限”台账,准确区分不同的不得抵扣情形,确保税务合规,避免在次年1月汇算清缴时手忙脚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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