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的下列进项税额不得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二)免征增值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三)非正常损失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四)购进并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对应的进项税额;
(五)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
(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进项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
第十九条 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等情形。
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所称非正常损失项目,包括:
(一)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与之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服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服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和建筑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和建筑服务。不动产在建工程包括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
本条第二款第三项、第四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燃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光伏发电、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等。
本条例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相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第二十条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增值税法所称个人消费。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购进贷款服务的利息支出,及其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贷款服务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支出,对应的进项税额暂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应当适时研究和评估购进贷款服务利息及相关费用支出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政策执行效果。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用于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非应税交易(以下统称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发生增值税法第三条至第五条(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或视同应税交易)以外的经营活动,并取得与之相关的货币或者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
(二)不属于增值税法第六条(注:列明的非应税交易)规定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服务,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和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应当按照销售额或者收入占比逐期计算当期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于次年1月的纳税申报期内进行全年汇总清算。
第二十四条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服务,发生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至第五项(注:非正常损失,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规定情形的,应当将对应的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对应的进项税额的,按照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第二十五条 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统称长期资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以下统称五类不允许抵扣项目)的,属于用作混合用途的长期资产,对应的进项税额依照增值税法和下列规定处理:
(一)原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单项长期资产,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全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原值超过500万元的单项长期资产,购进时先全额抵扣进项税额,此后在用于混合用途期间,根据调整年限计算五类不允许抵扣项目对应的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逐年调整。
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的具体操作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第一条第四项规定,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服务,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和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当期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当期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项目销售额+当期免税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收入)/(当期全部销售额+当期全部非应税交易收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5号)(以下简称15号公告)
第一章 长期资产范围
第一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取得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所规定的长期资产,对应的进项税额应当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条 取得的长期资产,是指以直接购买,自行生产、研发或者建造,接受投资、捐赠或者抵债等各种方式取得的长期资产;不包括租入的长期资产,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按照存货核算的房地产项目。
第三条 长期资产中的固定资产,包括构成其实体的配套设备、工具、器具等;无形资产,包括构成其核心价值和权利基础的相关法律权利和知识成果;不动产,包括构成其实体的建筑装饰材料、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燃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光伏发电、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等。
第二章 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方法
第四条 长期资产对应的进项税额,是指长期资产原值所对应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列明、计算或者包含的进项税额。
第五条 纳税人取得长期资产,专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的,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全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例1:A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6年2月购进一台生产用机床(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属于长期资产),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600万元,进项税额78万元。该机床仅用于公司一般计税项目的产品生产,无其他用途。
解析:该机床属于“专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的固定资产”,符合15号公告第五条规定;购进当期可将78万元进项税额全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无需区分资产原值是否超过500万元,只要专用于一般计税项目,均全额抵扣。
第六条 纳税人取得长期资产,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以下统称五类不允许抵扣项目)的,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例2:B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6年3月购入一栋房产,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800万元,进项税额72万元。该房产专门用于职工宿舍。
解析:该房产属于长期资产(不动产),且专用于集体福利,符合15号公告第六条规定;72万元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需计入房产入账成本;若该房产后续部分用于应税项目,需按“用途改变”规则重新计算可抵扣税额。
第七条 纳税人取得长期资产并已抵扣进项税额后,发生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非正常损失,或者用途改变,专用于五类不允许抵扣项目的,按照下列公式在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用途改变的当月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长期资产对应的进项税额×净值率
净值率=当月期初长期资产净值/长期资产原值×100%
第八条 纳税人取得长期资产,专用于五类不允许抵扣项目后发生用途改变,专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或者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五类不允许抵扣项目的(以下统称混合用途),按照下列公式在用途改变的当月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可抵扣进项税额=长期资产对应的进项税额×净值率
第九条 纳税人取得以下长期资产,用于混合用途的,购进时先全额抵扣进项税额,此后在用于混合用途期间,根据调整年限计算五类不允许抵扣项目对应的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逐年调整。
(一)2026年1月1日后(含当日,下同),按照会计制度应当开始作为相关资产核算,且原值超过500万元的单项长期资产。
例3:C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6年1月购进一栋办公楼,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000万元,进项税额90万元。该办公楼既用于一般计税项目的办公(占比80%),又用于职工食堂(占比20%),属于混合用途。该办公楼调整年限为20年,当年办公楼会计折旧额50万元(其中计入集体福利的折旧额10万元)。
解析:1.2026年1月,根据15号公告第九条第一项规定,购进时全额抵扣进项税额90万元;
2.根据15号公告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2027年1月纳税申报期内从进项税额中扣减:
(1)计算当年混合用途期间进项税额分期调整基数=需要调整的进项税额×(当年混合用途月份数/调整年限×12)=90万元×[12/(20×12)]=90×(12/240)=4.5万元
(2)计算当年用于两类不允许抵扣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的进项税额=当年调整基数×(当年计入两类不允许抵扣的折旧额/当年全部折旧额)=4.5万元×(10万元/50万元)=0.9万元
(3)计算当年用于三类不允许抵扣项目(简易计税/免税/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的进项税额,本例中无此类项目,故金额为0万元。
(4)计算当年五类不允许抵扣项目对应的总进项税额=两类不得抵扣税额+三类不得抵扣税额=0.9万元+0万元=0.9万元
结论:C公司需在2027年1月纳税申报期内,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0.9万元;后续2028-2046年(剩余19年调整年限),每年按上述方法逐年调整,直至调整年限结束。若后续年度该办公楼用途占比发生变化,需按当年实际折旧占比、销售额占比重新计算调整金额。
(二)2025年12月31日前(含当日)已在会计制度上按照相关资产核算且在2026年1月1日后完成资本化改造,完成后原值超过500万元的单项长期资产。
例4:D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5年6月购进一台生产用机床,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400万元,进项税额52万元。该机床于2025年6月当月按会计制度开始作为固定资产核算,专门用于一般计税项目生产,购进当期已全额抵扣进项税额52万元。
2026年3月,D公司对该机床进行资本化改造,2026年4月完成改造并投入使用。本次改造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改造支出200万元,进项税额26万元,改造后该机床单项资产原值调整为600万元,超过500万元。
改造完成后,该机床用于混合用途:80%用于一般计税项目的产品加工,20%用于免税项目的零件生产。该机床调整年限按改造后剩余使用年限核算,确定为5年,2026年5月至12月均为混合用途,当年改造后会计折旧额60万元(其中计入免税项目的折旧额12万元),无简易计税、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等其他不允许抵扣项目。
解析:本次资本化改造支出200万元对应的进项税额26万元,根据15号公告第九条第二项规定,D公司可在2026年4月纳税申报期内,将26万元进项税额全额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改造前原有资产进项税额52万元已在2025年6月抵扣,不纳入本次调整范围)。
后续逐年调整(仅针对2026年改造支出对应的进项税额26万元,按调整年限核算):
1.计算2026年度调整金额(2027年1月纳税申报期内扣减)=改造支出对应进项税额×(当年混合用途月份数/调整年限×12)=26万元×[8/(5×12)]=26×(8/60)≈3.47万元;
2.当年用于三类不允许抵扣项目(免税项目)的进项税额=当年调整基数×(当年计入三类不允许抵扣的折旧额/当年全部折旧额)=3.47万元×(12万元/60万元)≈0.69万元;
3.当年五类不允许抵扣项目对应的总进项税额=0.69万元+0万元(无其他不允许抵扣项目)=0.69万元。
2027年至2031年(剩余4年调整年限),每年按当年混合用途月份数、实际折旧占比,逐年计算并扣减免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仅针对改造支出对应的26万元进项税额),直至5年调整年限结束。
第十条 纳税人取得本办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注:≤500万元)长期资产,用于混合用途的,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全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例5:E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6年5月购进一台生产设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450万元,进项税额58.5万元。该设备既用于一般计税项目的产品生产(占比70%),又用于简易计税项目的加工业务(占比30%),属于混合用途。
解析:该设备为混合用途长期资产,原值450万元≤500万元,符合15号公告第十条规定,原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单项长期资产用于混合用途的,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全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购进当期2026年5月可将58.5万元进项税额,不区分用途,全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且无需后续逐年调整。
第十一条 长期资产原值,是指取得长期资产时的入账价值。长期资产形成后发生资本化改造支出的,应当按照会计制度调整其原值。
资本化改造,是指符合会计制度资本化条件的修理、升级、改造、改建、扩建、修缮、装饰等情形。
第十二条 纳税人取得本办法第九条规定以外(注:≤500万元)的长期资产,发生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注:非正常损失或者用途改变)规定情形的,以会计制度计提折旧或者摊销后的余额作为长期资产净值。
例6:F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6年3月购进一台生产用检测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300万元,进项税额39万元。该检测仪2026年3月当月按会计制度开始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初期专门用于一般计税项目的产品检测,购进当期已全额抵扣进项税额39万元。该检测仪会计折旧年限为5年,按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无残值,每月折旧额=300万元÷(5×12)=5万元。
2027年6月,该检测仪用途发生变更,由专用于一般计税项目改为专门用于职工宿舍维修检测,需按15号公告第十二条规定确定长期资产净值,进而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解析:1. 2026年3月至2027年5月,共计15个月(用途变更前,正常计提折旧的期间),累计折旧额=每月折旧额5万元×15个月=75万元;
2.长期资产净值=资产原值-累计会计折旧额=300万元-75万元=225万元;(若该资产属于第九条规定的资产,净值需按“调整年限平均法”计算,而例因属于第九条以外资产,直接按会计折旧余额核算)
3.按15号公告第七条规定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1) 计算净值率=长期资产净值÷长期资产原值×100%=225万元÷300万元×100%=75%;
(2)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长期资产对应的进项税额×净值率=39万元×75%=29.25万元;
(3)F公司需在2027年6月纳税申报期内,将29.25万元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
第十三条 纳税人取得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长期资产(注:>500万元),其净值是指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调整年限(注4),采用平均法计算的资产余额。计算公式如下:
长期资产净值=长期资产原值×[1-已取得长期资产月份数/(调整年限×12)]
已取得长期资产月份数,自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调整年限起始之月起计算。
注4(一)不动产、土地使用权,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为10年。
(三)其他长期资产,为5年。
第十四条 适用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情形(注:>500万元)的纳税人,应当按照以下方法及顺序对混合用途期间长期资产进项税额进行逐年调整(以下统称分期调整方法):
(一)确定当年混合用途期间进项税额分期调整基数。
当年混合用途期间进项税额分期调整基数=需要调整的长期资产对应的进项税额×[当年混合用途的月份数/(调整年限×12)]
(二)计算当年混合用途期间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以下统称两类不允许抵扣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当年混合用途期间两类不允许抵扣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当年混合用途期间进项税额分期调整基数)×当年混合用途期间按照会计制度计入两类不允许抵扣的长期资产折旧或者摊销额/当年混合用途期间按照会计制度计提的长期资产折旧或者摊销额
(三)计算当年混合用途期间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以下统称三类不允许抵扣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当年混合用途期间三类不允许抵扣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当年混合用途期间进项税额分期调整基数-当年混合用途期间两类不允许抵扣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当年混合用途期间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当年混合用途期间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年混合用途期间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收入)/(当年混合用途期间全部销售额+当年混合用途期间全部非应税交易收入)
(四)计算当年混合用途期间五类不允许抵扣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并在次年1月纳税申报期内从进项税额中扣减。
当年混合用途期间五类不允许抵扣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当年混合用途期间两类不允许抵扣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当年混合用途期间三类不允许抵扣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第十五条 除本条第二款规定外,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所称需要调整的长期资产对应的进项税额,是指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长期资产对应的进项税额。
注:第四条 长期资产对应的进项税额,是指长期资产原值所对应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列明、计算或者包含的进项税额。
本办法第九条第二项规定的长期资产,需要调整的进项税额为该项资本化改造支出对应的进项税额。资本化改造支出以外部分对应的进项税额,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单独调整。
注:第九条第二项:2025年12月31日前(含当日)已在会计制度上按照相关资产核算且在2026年1月1日后完成资本化改造,完成后原值超过500万元的单项长期资产。
第十条 纳税人取得本办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长期资产(注:原值≤500万元),用于混合用途的,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全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十二条 纳税人取得本办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长期资产(注:原值
≤500万元),发生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情形(注:改变用途)的,以会计制度计提折旧或者摊销后的余额作为长期资产净值。
例7:G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5年7月购进一台生产用数控机床,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420万元,进项税额54.6万元。该机床于2025年7月当月按会计制度开始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初期专门用于一般计税项目生产,购进当期已全额抵扣进项税额54.6万元。
2026年4月,G公司对该机床进行资本化改造,2026年5月完成改造并投入使用。本次改造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改造支出190万元(资本化改造支出),进项税额24.7万元。改造后,该机床单项资产原值调整为610万元(420万元+190万元),超过500万元。改造完成后,该机床用于混合用途:80%用于一般计税项目的精密加工,20%用于免税项目的零件生产。该机床调整年限按改造后剩余使用年限核算,确定为5年,2026年6月至12月均为混合用途,当年改造后会计折旧额56.92万元(其中:改造支出部分对应折旧额13.3万元,原有资产部分对应折旧额43.62万元;计入免税项目的折旧额11.38万元,按用途占比分摊)。2027年4月,该机床整体改为专用于免税项目。
解析:该机床属于15号公告第九条第二项规定的长期资产,根据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需区分两类进项税额,其中资本化改造支出对应部分(第九条资产)需按平均法计算净值,具体调整如下:
1. 需按第九条、第十四条逐年调整
调整的进项税额:为“资本化改造支出对应的进项税额”——24.7万元;
2026年5月改造完成当月,G公司可将改造支出对应的进项税额24.7万元全额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
(1)2026年度调整计算(2027年1月纳税申报期内扣减):
当年混合用途期间进项税额分期调整基数=改造支出对应进项税额×[当年混合用途月份数/(调整年限×12)]=24.7万元×[7/(5×12)]=24.7×(7/60)≈2.88万元;
当年用于三类不允许抵扣项目的进项税额=当年调整基数×(当年计入三类不允许抵扣的折旧额/当年全部折旧额)=2.88万元×(11.38万元/56.92万元)≈0.58万元;
2026年度需扣减进项税额=0.58万元。
(2)因该机床2027年4月整体改为专用于五类不允许抵扣项目,不再用于混合用途,应终止原“逐年调整”计划,在用途变更当月(2027年4月)对改造支出对应进项税额剩余未调整部分,进行一次性调整结转,无需再按原调整年限(2027-2031年)逐年调整。确定改造支出对应进项税额剩余未调整部分:改造支出对应总进项税额24.7万元 - 2026年度已调整扣减额0.58万元 = 24.12万元;
(3)计算改造支出部分对应的调整后净值,采用平均法计算,调整后净值=改造支出原值×[1-已取得长期资产月份数/(调整年限×12)]:
① 改造支出部分调整年限起始月:2026年5月(改造完成后首次计提折旧当月),至2027年3月,已取得月份数11个月;
② 平均法计算调整后净值= 190×(1 - 11/60)≈190×0.8167≈155.17万元;
③ 调整后净值率=调整后净值÷改造支出原值×100% = 155.17万元÷190万元×100%≈81.67%;
(4)计算剩余未调整进项税额中需一次性扣减的金额:剩余未调整进项税额24.12万元×调整后净值率81.67%≈19.70万元;
2. 需按第十条、第十二条单独调整
单独调整的进项税额:为“资本化改造支出以外部分对应的进项税额”——原有资产进项税额54.6万元;
(1) 2026年6月-12月(混合用途期间):原有资产部分(进项税54.6万元)属于“资本化改造支出以外部分”,根据15号公告第十条规定(第九条规定以外的部分,混合用途可全额抵扣),无需按年度逐年调整,已抵扣的54.6万元无需转出;
(2)2027年4月用途变更调整(发生第七条情形,按15号公告第十二条单独调整):
确定净值(按第十二条规定,以会计制度计提折旧后的余额为准,区别于改造支出部分的平均法):
① 原有资产折旧期间(2025年7月-2027年3月):共计21个月;
② 原有资产每月会计折旧额=420万元÷(5×12)=7万元;
③ 累计会计折旧额=21个月×7万元=147万元;
④ 净值=原有资产原值-累计会计折旧额=420万元-147万元=273万元;
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① 净值率=净值÷原有资产原值×100%=273万元÷420万元×100%=65%;
②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原有资产对应进项税额×净值率=54.6万元×65%=35.49万元;
(3)G公司需在2027年4月纳税申报期内,将35.49万元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
3. 2027年4月合计扣减
- 改造支出部分一次性转出:19.70万元
- 原有资产部分一次性转出:35.49万元
合计进项税额转出:55.19万元。至此全部调整完毕。
第十六条 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注:>500万元,分期调整政策)对长期资产进项税额进行调整时,如果长期资产实际使用年限短于调整年限,应当在停止使用当月所对应的纳税申报期,将剩余未调整的进项税额并入当年混合用途期间进行一次性调整。
注:第十四条 适用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注:>500万元)情形的纳税人,应当按照以下方法及顺序对混合用途期间长期资产进项税额进行逐年调整……
例8:H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6年1月购进一台大型生产设备(单项长期资产),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600万元,进项税额78万元。2026年1月当月按会计制度开始作为固定资产核算,投入使用后一直用于混合用途:70%用于一般计税项目生产,30%用于免税项目生产。该设备属于“其他长期资产”,调整年限为5年;每月会计折旧额10万元(600万元÷5年÷12个月),每月计入免税项目的折旧额3万元(10万元×30%,按用途占比分摊)。
H公司按15号公告第十四条规定,对该设备进项税额78万元进行逐年分期调整;2029年1月,因设备技术淘汰,H公司将其停止使用,此时设备实际使用年限3年<调整年限5年,需按第十六条规定,进行一次性调整。
解析:停止使用当月为2029年1月,需在2029年1月纳税申报期内,完成剩余未调整进项税额的一次性调整。
1.计算前期已分期调整的进项税额
以2026年为例(后续2027、2028年计算方式相同):
2026年度分期调整基数=总进项税额×(当年混合用途月份数/调整年限×12)=78万元×(12/60)=15.6万元;
当年用于免税项目的进项税额=调整基数×(当年计入不允许抵扣的折旧额/当年全部折旧额)=15.6万元×(36万元/120万元)=4.68万元;(注:当年全部折旧120万元=10万元/月×12个月,计入免税折旧36万元=3万元/月×12个月)
2. 2026年度需扣减进项税额4.68万元,于2027年1月申报期转出;
3. 2027年、2028年每年扣减金额均为4.68万元,三年累计已扣减进项税额=4.68万元×3=14.04万元。
4.计算剩余未调整的进项税额=总进项税额-累计已扣减进项税额=78万元-14.04万元=63.96万元。
5.一次性调整剩余进项税额:
① 已使用月份36个月,剩余调整月份=60个月-36个月=24个月;
② 调整后净值率=1-(已使用月份÷调整年限×12)=1-(36÷60)=1-0.6=0.4(40%);(平均法计算)
一次性扣减金额=剩余未调整进项税额×净值率×不允许抵扣用途占比=63.96万元×40%×30%≈7.68万元;
6.H公司需在2029年1月纳税申报期内,将一次性扣减的7.68万元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
第十七条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项(注1)的调整年限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不动产、土地使用权,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为10年。
(三)其他长期资产,为5年。
注1:原值超过500万元的单项长期资产,购进时先全额抵扣进项税额,此后在用于混合用途期间,根据调整年限计算五类不允许抵扣项目对应的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逐年调整。
纳税人取得本办法第九条第一项规定(注2)的长期资产,其调整年限从长期资产取得或资本化改造完成,且原值超过500万元后首次计提折旧或者摊销的当月开始计算。
注2:第九条第一项,2026年1月1日后(含当日,下同),按照会计制度应当开始作为相关资产核算,且原值超过500万元的单项长期资产。
纳税人取得本办法第九条第二项(注3)规定的长期资产,其调整年限从2026年以后资本化改造完成,且原值超过500万元后首次计提折旧或者摊销的当月开始计算。
注3:第九条第二项,2025年12月31日前(含当日)已在会计制度上按照相关资产核算且在2026年1月1日后完成资本化改造,完成后原值超过500万元的单项长期资产。
第十八条 长期资产在调整年限内发生资本化改造,并按照会计制度停止计提折旧或者摊销的,其调整年限相应停止计算,待恢复计提折旧或者摊销时,继续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纳税人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长期资产进项税额进行调整的,在调整年限结束后,该项长期资产又发生资本化改造,新增入账价值超过500万元的,视为一项新的长期资产。该项资本化改造支出对应的进项税额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调整年限从资本化改造完成后首次计提折旧或者摊销的当月开始计算。
第三章 长期资产的处置
第二十条 纳税人整体处置单项长期资产,应当在处置时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注:非正常损失或用途改变)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对该项资产的进项税额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部分处置单项长期资产,应当在处置时按照会计制度确认的账面价值确定长期资产处置部分和剩余部分的比例,根据处置部分的比例,在处置时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注:非正常损失或用途改变)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对处置资产的进项税额作相应调整。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在长期资产按照会计制度计提折旧或者摊销后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对该项长期资产对应的进项税额进行追溯计算,并将对应的进项税额调整额随同当年五类不允许抵扣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一并进行纳税申报。
第二十三条 纳税人应当及时归集长期资产对应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并做好记录、归档。
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设置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台账,记录原值超过500万元的单项长期资产的取得、使用、处置,以及进项税额抵扣情况,并如实准确办理纳税申报。
第二十四条 纳税人未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抵扣长期资产进项税额造成少缴税款或者提前退税、多退税款的,由主管税务机关依照增值税法、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