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法实施后,哪些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与旧暂行条例有哪些关键变化?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增值税法》及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明确了不得抵扣范围。想知道:不得抵扣的6类情形具体包括什么?“直接用于消费”“非应税交易”如何界定?对比旧规,哪些以前不能抵现在能抵、哪些风险点收紧?
解答:
2026年1月1日起,《增值税法》及实施条例正式施行,其中第二十二条明确了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范围。相较于2017年修订的《增值税暂行条例》,新规在抵扣范围、标准规范、征管要求上均有重大调整。
一、《增值税法》明确的6类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情形(2026年起施行)
根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纳税人下列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各类情形均有明确适用边界:
(一)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简易计税方法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及一般纳税人特定应税项目(如不动产租赁等),因其采用“销售额×征收率”核算,不适用一般计税规则,对应购进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一般纳税人兼营简易与一般计税项目的,需按比例分摊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仅简易计税对应部分不得抵扣。
(二)免征增值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免征增值税项目无需缴纳销项税额,依据“销项与进项匹配”原则,对应购进资产、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增值税法》第二十四条明确9类法定免税项目,国务院专项免税项目对应进项亦需转出。未单独核算免税项目销售额的,不得享受免税优惠且进项无法抵扣。
(三)非正常损失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相较于旧规,《增值税法》扩大非正常损失范围,明确“因管理不善导致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等情形”及相关服务、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自然灾害、不可抗力导致的损失,进项可正常抵扣,进一步明确企业税收责任边界。
(四)购进并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对应的进项税额
此类情形核心为“非生产经营用途”。《增值税法实施条例》明确,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对应进项不得抵扣。例如,企业购进员工福利物资、客户招待餐饮酒水等,进项均不得抵扣。
(五)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
该情形为《增值税法》新增细化规定,核心是“直接用于消费”,排除中间商转售场景。例如,会展公司购进餐饮服务用于经营可抵扣,员工出差餐饮消费则不可抵扣。
(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进项税额
该兜底条款用于应对政策调整,目前已明确:与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以及“非应税交易”、8项差额计税对应的进项税额,均不得抵扣。
因此,目前明确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包括:增值税法5项+实施条例2两项(利息+非应税)+公告1项(12号公告8项差额计税),共计8项。
二、关键概念界定:“直接用于消费”与“非应税交易”
《增值税法》及实施条例明确两大核心概念,避免企业抵扣违规。
(一)“直接用于消费”的界定
核心标准:购进货物、服务无需进一步加工流转,直接用于满足自身消费需求,不产生后续应税销售额,具体分为两类:
1.个人消费:含员工非公务餐饮、住宿、娱乐,及企业交际应酬消费,对应进项不得抵扣;
2.集体福利消费:企业为员工提供的食堂、宿舍、节日福利等,购进物资直接用于集体福利的,进项不得抵扣。
3.例外情形:中间商购进餐饮、居民日常服务用于对外销售或经营的,不属于“直接用于消费”,可正常按规定抵扣。
(二)“非应税交易”不得抵扣的界定
纳税人发生“不在增值税征税范围(《增值税法》第3-5条)的经营活动”,同时取得经济利益,且不属于法定不征税情形(《增值税法》第6条,如员工服务、行政收费等),那么该活动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明确“经营活动”范围:条例第22条中的“经营活动”,并非广义上的企业所有活动,而是指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具有商业属性、但不在增值税应税范围(法第3-5条)内的交易行为,核心判定要点有3个:
1.商业性:是企业基于经营需求开展的行为,而非公益、行政或内部管理行为;
2.营利性:核心目的是获取货币或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包括直接收益和间接收益,如股权增值、债权回收等);
3.非应税性:该行为本身不在《增值税法》第3-5条规定的应税/视同应税范围内(区别于应税交易的附属行为)。
简单来说,“经营活动”的核心是“有偿、有商业目的、非应税”,这也是后续判断是否适用第22条的基础——若行为不属于“经营活动”且有经济利益(如无偿捐赠、内部管理支出),即便非应税,也不适用第22条。
简单说,适用条例第22条需同时满足3个要件:
(1)非应税:不在《增值税法》第3-5条规定的应税/视同应税范围;
(2)有偿性:取得货币或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
(3)非豁免:不属于《增值税法》第6条的法定不征税情形。
只要三要件同时满足,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已经抵扣的必须转出。
补充说明:符合条件的资产重组(资产包含资产、债权、负债及员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第二条规定将条例第22条给排除,不予适用,其资产重组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进项可抵扣。
三、与旧《增值税暂行条例》(2017年版)的关键变化
结合旧规第十条,新规核心变化为“明确边界、细化规则”,具体分为三类对比:
(一)利好变化
1.贷款服务相关费用:旧规未区分贷款利息与相关费用,均不得抵扣;《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明确,贷款利息及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等,进项均暂不得抵扣,相关部门将适时评估政策效果,未来可能抵扣。
2.餐饮、娱乐、居民日常服务:旧规默认三项服务进项全不可抵;《增值税法》明确仅“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不可抵,中间商用于经营的可正常抵扣。
(二)收紧变化
1.非应税交易进项:旧规未明确处理方式,存在模糊操作;《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22条明确,符合该条规定的非应税交易进项一律不得抵扣,已抵扣需及时转出,重点关注对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投资与转让、应收账款等债权转让时的相关进项。
2.非正常损失范围:暂行条例仅涵盖管理不善导致的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36号文增加违法造成的损失;《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将暂行条例与36号文关于“非正常损失”融合在一起,并在具体范围上有微调。
3.500万元以上混用资产:旧规企业可按比例抵扣,核算简便;《增值税法》明确此类资产购进时全额抵扣,后续用于不可抵扣项目的,需按折旧年限逐年转出,增加企业核算成本及税负。
4.农产品抵扣:旧规用于深加工生产13%货物的,可加计抵扣1%,实际抵扣10%;而新规中直接将该项优惠给删除了,并且明确以前的优惠政策只要新规中未提及的都停止执行。
以上4点变化,企业一点要予以注意,否则按照旧规定继续执行可能造成税务风险。
(三)其他关键调整
1.不得抵扣范围细化:旧规4类情形较笼统,《增值税法》细化为5类+2类+1类,减少理解偏差导致的违规。
2.抵扣凭证要求严格:《增值税法》配套公告明确,凭完税凭证抵扣需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及境外单位对账单或发票,资料缺失不得抵扣。
3.差额扣除进项规则:《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2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根据本公告第一条规定扣除的价款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该公告第一条明确8类差额计税应税交易,对应扣除价款的扣税凭证进项不得抵扣,防范双重优惠。
4.农产品加计1%抵扣优惠被取消:该项优惠政策从2026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四、实操提醒
1.严格区分“直接用于消费”与“经营用途”,防范餐饮、娱乐、居民日常服务抵扣风险;
2.500万元以上混用资产需建立专项台账,按折旧年限分期转出进项,确保核算合规;
3.资产重组需提前判断抵扣条件,确保资产包符合要求且具备合理商业目的等;
4.农产品加计抵扣1%已经停止;
5.差额计税企业需单独核算扣除价款对应的扣税凭证,不得抵扣进项,防范双重优惠风险。
综上,《增值税法》及实施条例、配套文件,是精准界定抵扣边界、强化征管规范。企业需对照新规调整抵扣流程,关注变化后的风险点,规范核算,实现合规纳税。
政策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