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慌:这两项已经停止执行的政策,还有过渡政策!
文/李冼
编者按:2026年2月10日,有同学咨询:2026年起,依法必须建立哪些增值税台账?现就该话题与大家探讨。由于水平有限,若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2026年1月1日以前,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是,《增值税法》实施后,这两项政策已停止执行;不过还有过渡政策,实务中需要高度关注。
本文以甲供工程简易计税政策适用,分析这两项已经停止执行的政策,其过渡政策在实务中的运用,以帮助有关企业财务正确理解该政策。
一、政策规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中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纳税人在2026年1月1日前已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继续按照原政策规定执行。
——摘自《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简称“10号公告”)
二、实务理解
(一)重要结论
根据10号公告规定,2026年1月1日前已经实际按简易计税方法申报纳税的甲供工程或特定主体结构工程项目,可以继续适用简易计税直至项目完工;但2026年1月1日前仅签订合同、尚未发生纳税义务或未申报缴纳过增值税的项目,一律不得再选择简易计税,应按一般计税方法适用9%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政策分析
10号公告明确,财税〔2016〕36号文中"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但公告同时规定了过渡条款:"纳税人在2026年1月1日前已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继续按照原政策规定执行。"
这里的"已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应当理解为纳税人已经按照简易计税方法对该项目申报缴纳过增值税,而非仅签订合同或收款未申报。
税务征管实践中,计税方法的适用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实际申报为依据。
(三)案例解析
案例一:可继续适用简易计税的情形
甲公司(一般纳税人)承建的乙公司厂房项目,合同签订于2025年8月,约定按甲供工程采用简易计税。甲公司2025年11月收到工程进度款1030万元,已按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2025年12月申报期内完成纳税申报。
根据过渡政策,该项目在2026年1月1日前已实际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因此2026年1月后收到的后续工程款,仍可继续开具3%征收率发票,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直至项目完工结算。
案例二:不得适用简易计税的情形
丙公司(一般纳税人)承建的丁单位办公楼项目,合同签订于2025年12月,约定为甲供工程并选择简易计税。但截至2025年12月31日,项目尚未开工,丙公司未收取任何款项,也未开具发票或进行纳税申报。
2026年1月项目开工后,丙公司向税务机关咨询能否继续按简易计税。根据2026年第10号公告,该项目在2026年1月1日前未实际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因此不得再选择简易计税,应按一般计税方法适用9%税率,进项税额可按规定抵扣。
(四)核心要点
10号公告的核心过渡规则,即“已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应以实际发生纳税义务并已按简易计税申报为判断标准,实际发生纳税义务和已按简易计税申报两个要件缺一不可,而非以合同签订时点为准。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关键
如果纳税义务发生在2026年1月1日之前,比如2025年12月已收款或已到合同约定的付款日,即使申报期在2026年1月,该项目仍属于“已适用”范畴,后续可能继续按简易计税。但若纳税义务发生在2026年1月1日之后,则无论合同何时签订,均不得再选择简易计税。
2.已按简易计税申报是核心
企业需留存2026年1月1日前已按简易计税申报的完税证明、发票、申报表等,以证明该项目已“适用”简易计税。仅签订合同但未发生纳税义务的,无法享受过渡政策。
综上,两项政策的关键判断标准是"是否已在2026年1月1日前实际适用",而非"是否签订合同"。企业应准确梳理各项目实际纳税情况,避免错误适用计税方法引发税务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