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级预算主管部门,各区财政局:
为做好2025年度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批转财政部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3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办法〉的通知》(财库〔2023〕21号)和《财政部关于开展2025年度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报工作的通知》(财库〔2025〕36号)等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报工作
各部门、各区财政局要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落实2025年全国政府财务报告工作会议部署要求,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制操作指南〉的通知》(财库〔2023〕22号)及有关规定,认真有序开展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报工作。
(一)健全工作机制,加强组织协调。健全完善提高编制时效的工作机制,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科学统筹部门财务报告布置、编制、审核和报送等环节的工作。各区财政局要组织做好本级部门单位财务报告编制工作,加强对部门单位编制工作指导,提升部门财务报告编制工作的规范化、法治化。
(二)查实编制主体,确保不重不漏。及时、准确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中完善编制单位基础信息。全面梳理应纳入部门财务报告编制范围的单位清单,将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与同级财政部门有预算拨款关系的社会团体全部纳入编制范围。按照《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制合并范围的通知》(财办库〔2021〕182号)规定,合理界定经费自理事业单位所属关系和合并级次,确保不重不漏。
(三)规范会计核算,强化基础管理。严格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细化核算内容,加强日常对账。推动在建工程及时转固,认真做好股权投资、政府储备物资、保障性住房、文物资源和应付工程款等的会计核算。公共基础设施管理部门要加强交通、水利、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的核算入账工作。健全内部控制机制,按规定定期清查资产负债,及时清理往来事项,未入账的资产负债要及时确认入账,防控财务风险。
二、全面提升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制质量
(一)做实做细对账抵销。按照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4号、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制操作指南规定,组织做好部门内部交易事项对账抵销工作。各部门应积极配合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制工作,扎实开展部门与部门之间、部门与财政之间经济业务或事项的对账工作,对存在的差异要查找原因,及时处理,为抵销提供信息支持。
(二)切实强化编审责任。各部门应对本部门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规范性负责。要切实履行编报主体责任,加强审核把关,细化审核内容,优化编审流程。各部门要依法依规加强对所属单位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执行情况的财会监督。积极配合审计、财政相关工作,对审计监督、财会监督发现的问题要边审边改、立查立改,不断提高部门财务报告编制质量。
(三)扎实做好数据衔接。要从基层单位做好财务报告与决算报告、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告的数据衔接。不断加强管理,进一步厘清财务报告与决算报告的差异情况,认真梳理财务报告与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告差异原因,确保同口径数据一致。
(四)着力提升数据价值。做好历年数据资料整理汇编,确保数据安全的前提下,推动数据共享共用。深入开展分析研究,探索确定分析指标合理区间,结合重要行业政策落实情况,科学评价部门单位财务状况、运行情况。通过财务分析发现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环节,提出改进建议,为领导决策提供重要信息支持。
三、按要求报送政府部门财务报告
为进一步提升政府财务报告编制质量,本市2025年度政府部门财务报告分以下四个阶段开展:
1. 数据填报阶段(3月9日-3月31日):纳入各级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制范围的单位,应当在2026年3月31日前完成本单位2025年度财务报表数据的填报,并在政府财务报告编制系统中进行发布。
2. 核实对账阶段(4月1日-4月15日):各级单位应就政府财务报告编制系统对账模块中未达成一致的相关交易事项(即有差额事项),逐项与对方单位进行核对确认。
3. 报表报送阶段(4月15日-21日):各市级预算主管部门应于2026年4月21日前将2025年度政府部门财务报表(电子数据),以及所属单位财务报表(电子数据)报送市财政局。
4.报告报送阶段:待初审通过后,各市级预算主管部门应于2026年4月30日前将2025年度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电子数据),部门财务报告与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告衔接说明(详见附件)、部门编制工作总结,以及所属单位财务报告(电子数据)报送市财政局。
各部门、各区财政局应结合实际情况对本部门所属单位、本区各部门的报送时间进行规定,并按照市财政局各项要求,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中按时完成政府部门财务报告上报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
1. 部门财务报告样式
2. 部门财务报告与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告衔接说明(提纲)
上海市财政局
2026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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