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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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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务派遣、转售电力的2个增值税的实务问题
发布时间:2026-03-05   来源:一品税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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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一:我们是劳务派遣公司,一般纳税人,现在有个大客户要求我们必须开 6%的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他们愿意支付多余的税款。可以吗?

解析:可以的。下面是南通税务微信公众号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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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追问:那么,对于劳务派遣公司,可以针对不同的客户分别选择差额开票和全额开票吗?
我说一下个人理解:也是可以的。当然实务中要以当地税局的回复为准。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0 号》:
一般纳税人劳务派遣取消 5% 简易计税,统一适用6% 一般计税。
可选择:
(1)全额计税:以全部价款为销售额,按 6% 计税、全额开票。
(2)差额计税:以(全部价款 − 代付工资 / 社保 / 公积金)为销售额,按 6% 计税、差额开票。
关键:差额计税属于一般计税下的可选方式,不属于简易计税,因此允许按客户 / 合同分别选择。

问题二:转售电力,如何给客户开具发票?

解析:增值税法实施之前,电力公司包括代收的基金(当时按销售电的价外费用处理)全部给企业开13%专票,企业再转售电力,也全部开13%专票给下游,平进平出,没啥问题。

增值税法实施之后,现在电力公司按新规则,代收的开了不征税发票,企业转售的进项税少了,如果全额给下游开13%,吃亏了。该怎么办?
非电力公司转售的时候,这部分取得电力公司开的不征税发票“政府性基金”,能不能转售的时候也开不征税发票?否则转售税负增加。

方式1:这个政策一竿子到底,凡是属于不征税发票的,到哪个环节也都继续开不征税发票,和电力公司开具的一致,但是我打电话咨询了北京税务12366,北京12366回复说不可以,只有电力企业才可以开不征税发票,说非电力公司转售,全额纳税;

但是也有人反映,就算是可以开不征税发票,物业公司都是平价转售水电,下游是几百上千业主,除非老项目全部整改至水电分表入户。作为代收的电费,实际操作中电费的开具拆分开不征税发票不太现实。

方式2:对于不征税的这部分加上税额,统一开具带13%税率的销售电的发票,好像这个方式也不太行,因为有朋友说,市场监管会查电价,加价会接到投诉,比如上海这边加价收费被举报,要被电力局处罚的,还要退回多收的;那能不能转换一下思路,转售电力不加价,但是额外收一下服务费呢,就像是充电服务收费一样,既收电费,又收服务费,但是都是按13%开票,大家看看这个思路可以不?

方式3:有朋友问,能不能像车辆保险费写在备注里的车船使用税这样处理?我不确定

方式4:对于不征税这部分不开发票了,这部分直接开个分割单,好像也不太合适,分割单针对水费、电费,必须在租赁的背景下,没有租赁的背景,也不能用分割单。

哎!当一个财务好难,尤其是没有明确政策执行的时候,左右为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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