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相关会计人员:
为规范我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保障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合法权益,提高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素质和综合履职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会计人员管理办法》(财会〔2018〕33号),参照《辽宁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辽财会规〔2025〕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印发《大连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附件1:大连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
附件2:大连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的起草说明
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1月28日
大连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提升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综合履职能力,打造高素质会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024年)》、《会计人员管理办法》(财会〔2018〕33号)、《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8〕10号),参照《辽宁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辽财会规〔2025〕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大连市范围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中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统称“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适用本办法。
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指从事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等会计工作,包括从事下列具体会计工作的人员:
(一)出纳;
(二)稽核;
(三)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净资产)的核算;
(四)收入、费用(支出)的核算;
(五)财务成果(政府预算执行结果)的核算;
(六)财务会计报告(决算报告)编制;
(七)会计监督;
(八)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九)其他会计工作。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总会计师(财务总监),也属于从事会计工作人员。
第三条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应当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和会计行业发展需求,以能力建设为核心,突出针对性、实用性,兼顾系统性、前瞻性,创新继续教育方式、提高继续教育质量。引导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树立诚信理念,提高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不断更新知识、拓展技能,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本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享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
第五条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应当自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或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开始,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并取得规定学分。
第六条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每年继续教育的时间是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七条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前,应在全国会计人员统一服务管理平台(以下统称“全国平台”)完成注册和有关信息采集。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八条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实行统一规划、统一部署、统一平台、统一政策、统一标准、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九条 市财政局负责全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顶层设计和总体规划,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监督指导全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组织实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全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和统筹协调。
县区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实施工作,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共同负责本地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十条 市财政局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根据财政部印发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制度,制定我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二)发布我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通知和学习科目指南;
(三)通过政府采购,选定我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网络培训机构;
(四)向全国平台上传我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选定的网络培训机构继续教育学分;
(五)对市直(驻连省直、中直)行业组织(团体)、用人单位(以下统称“面授培训机构”)等组织的继续教育情况进行备案管理和考核评价;
(六)指导和监督县区财政部门、继续教育网络培训机构和面授培训机构做好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相关工作;
(七)定期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本地区继续教育网络培训机构、面授培训机构等开展继续教育教学质量和服务质量综合评估工作。
第十一条 县区财政部门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按照市财政局规划的继续教育内容,宣传并组织本地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培训;
(二)组织本地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开展继续教育培训和管理工作;
(三)接受市财政局对本地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相关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四)协助市财政局做好本地区面授培训机构继续教育情况备案管理、考核评价、教学质量和服务质量综合评估等相关工作;
(五)配合市财政局做好其他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工作。
第三章 内容与形式
第十二条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分为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公需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政策理论、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专业科目包括专业通识知识、专业核心知识和专业拓展知识三个类别,其中:专业通识知识包括会计职业道德、会计法治、会计改革与发展三个科目;专业核心知识包括企业财务会计、政府及非营利组织会计、农村会计、管理会计、内部控制、财务管理、税收实务、会计信息化八个科目;专业拓展知识包括可持续信息披露、审计基础、金融基础、财经相关法规、其他财会财经热点五个科目。
第十三条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可以自愿选择参加继续教育的形式。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主要有:
(一)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相关考试;
(二)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会计类中专(含中专,下同)以上学历学位教育;
(三)承担财政部门或行业组织(学术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或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
(四)参加市财政局选定的网络继续教育培训;
(五)参加财政部门组织或认可的会计知识竞赛、征文活动、会计专业会议等活动;
(六)参加财政部门组织或认可的高端人才培养计划、高级研修班、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等培训;
(七)承担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授课任务;
(八)撰写并向财政部、省财政厅、市财政局报送会计案例;
(九)财政部门认可的其他形式。
第四章 学分管理
第十四条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9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分的三分之二。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全国范围内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以后年度。
第十五条 参加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形式的继续教育,其学分计量标准如下:
(一)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相关考试,每通过一科考试或被录取的,折算为90学分;
(二)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中专以上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教育,通过当年度一门学习课程考试或考核的,折算为90学分;
(三)独立承担财政部门或行业组织(学术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课题结项的,每项研究课题折算为90学分;与他人合作完成的,每项研究课题的课题主持人折算为90学分,其他参与人每人折算为60学分;
(四)独立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的,每篇论文折算为30学分;与他人合作发表的,每篇论文的第一作者折算为3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0学分;
(五)独立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的,每本会计类书籍折算为90学分;与他人合作出版的,每本会计类书籍的第一作者折算为9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60学分;
(六)参加财政部门组织或认可的会计知识竞赛。参加个人赛,答题成绩90-100分的,折算40学分;答题成绩80-89分的,折算30学分。参加团体决赛的选手及其所在单位的财务人员折算90学分。
(七)参加市财政局选定的网络继续教育或认可的培训,1学时折算为3学分,每学时不少于45分钟;
(八)参加财政部门组织或认可的会计专业会议,每天折算为10学分;
(九)参加财政部门组织或认可的征文活动,获一二三等奖折算为30学分;
(十)承担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授课任务,每天折算为90学分;不足一天的,1学时折算为15学分,每学时不少于45分钟;
(十一)报送的会计案例入选市级及以上财政部门的案例库,第一作者折算为30学分,其他作者折算为20学分;
(十二)财政部门认可的其他形式,比照上述条款所列的标准折算学分,由财政部门认定。
第十六条 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实行登记管理。
继续教育登记采用以下方式:
(一)经财政部门备案认可的继续教育面授培训机构,以及行业组织(团体)、用人单位等组织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在每次培训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由继续教育培训机构、行业组织(团体)、用人单位等在全国平台上传有关证明材料、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经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后,全国平台记录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
(二)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市财政局通过政府采购的网络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学习取得的学分,由市财政局统一上传至全国平台;
(三)会计专业技术人员选择其他继续教育形式的,应当在年度内将相关证明材料集中上传至全国平台,经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属地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后,全国平台记录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
(四)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未经财政部门认可的继续教育培训,不可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第五章 会计继续教育机构管理
第十七条 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分为面授培训机构和网络培训机构。
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承担继续教育相适应的教学设施,面授机构还应有相应的教学场所;
(二)拥有与承担继续教育相适应的师资队伍和管理力量,按照专兼职结合的原则,聘请具有丰富实践经验、较高理论水平的业务骨干和专家学者,建立继续教育师资库;
(三)制定完善的教学计划、管理制度和其他相关制度;
(四)能够完成所承担的继续教育任务,保证教学质量;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八条 会计继续教育面授培训机构每次组织继续教育培训前10个工作日,需办理继续教育备案登记,经属地财政部门备案通过后,方能组织开展继续教育培训。
第十九条 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应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学习情况进行考试或考核,建立健全继续教育培训档案。根据考试或考核结果如实出具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证明,并在培训结束后及时按照要求将有关情况报送属地财政部门。
第二十条 会计继续教育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培训工作转托其他机构;
(二)采取虚假、欺诈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
(三)以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名义组织旅游或者进行其他高消费活动;
(四)以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名义乱收费或者只收费不培训;
(五)其他违反继续教育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六章 考核与评价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与使用、晋升相衔接的激励机制,将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评价、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应当作为聘任会计专业技术职务或者申报评定上一级资格的重要条件。
第二十二条 市财政局应当加强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的考核与评价管理,将考核、评价结果作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高端会计人才选拔、会计咨询专家推荐、评审专家推荐等的依据之一,并纳入其信用信息档案。
对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或者参加继续教育未取得规定学分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地财政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二十三条 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发生本办法第二十条行为的,财政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大财会〔2018〕1030号)同时废止。
关于《大连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的起草说明
为规范我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保障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合法权益,提高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素质和综合履职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会计人员管理办法》(财会〔2018〕33号)等有关规定,借鉴辽宁省和其他省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有益经验和做法,并结合我市工作实际,我们对2018年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关于转发财政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大财会〔2018〕1030号)进行修订,草拟了《大连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2018年,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发了关于《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8〕10号,以下简称《规定》),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了上述文件,对推动我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起到了一定作用。
随着会计改革的发展和深化,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对视野拓展、能力提升等需求更加强烈,仅转发规定、未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已不能适应新时期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多元化选择、加强顶层设计和管理服务等需要,需结合新理念、新形势、新要求进行完善。
新《办法》,一是贯彻落实新会计法的重要举措之一。2024年7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进一步明确“对会计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工作应当加强”。二是落实《规定》要求。《规定》明确“省级财政部门可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前期我市仅转发了《规定》,并简单提出三点补充意见,修订新《办法》更加紧扣新会计法要求的“各地区加强规范性文件清理”,且有利于落实《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要求。三是明确要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2018年转发《规定》时,补充规定之一提出“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备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可自愿参加在线继续教育”,根据《会计人员管理办法》不但明确了会计人员的范围(包括会计主管人员和总会计师),还要求会计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并在全国会计人员统一服务管理平台完成注册和有关信息采集。
为了更好贯彻实施新会计法要求,精准提升我市会计人员队伍专业素质和履职能力,加强顶层设计和统筹规划,明晰各级财政工作职责。为此,我们草拟了新《办法》。
二、修订过程
(一)调查研究阶段。查阅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了解其他先进省份继续教育管理方式方法。
(二)交流讨论阶段。组织县区财政部门和部分市直部门召开继续教育线上座谈交流会,了解单位和县区在继续教育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听取有关意见和建议。
(三)起草新《办法》。
三、新《办法》主要内容
新《办法》共7章25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总则。主要明确了新《办法》制定的目的、适用范围、总体要求等。
(二)管理体制。主要明确了我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实行总体规划、统一部署、统一政策、统一标准、分级管理的管理体制,以及市级、县区级财政和人社部门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中的工作职责。
(三)内容与形式。主要明确了我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主要内容和形式。结合近年来的实践,对继续教育的形式进行了补充和完善。
(四)学分管理。明确了继续教育新增加的形式和学分计量标准,同时结合财政部《全国会计人员统一服务管理平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明确学分登记方式。
(五)会计继续教育机构管理。主要明确了会计继续教育机构的类别、条件和禁止行为。
(六)考核与评价。明确将继续教育与我市会计专家选聘、高端会计人才选拔等相结合,发挥会计专家和会计高端人才在继续教育学习中的带头作用。
(七)附则。主要明确了新《办法》的解释权归属与发布时间。
相关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