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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度上海税务局热点问答汇编(40类173个问题)》(上)
发布时间:2026-01-28   来源:海湘税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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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度上海税务局热点问答汇编(40类173个问题)》(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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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税务:2024年度177个税费热点问答汇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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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度上海税务局热点问答汇编

01全年一次性奖金个税专题热点问答

1.什么是全年一次性奖金?

答: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

上述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2.全年一次性奖金优惠一年内该怎么享受?

答: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3.全年一次性奖金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0号)规定,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7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4.全年奖可以和综合所得一起计税,也可以按照全年一次性奖金政策单独计税,我选择哪种计税方式更划算呢?

答:在选择计税方式时,建议您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对您更为有利的计税方式。具体操作时,您可以登录手机个税App,分别选择按合并计税或单独计税方法,个税App会自动算出结果,比较一下,哪种划算选择哪种就可以了。

5.如果我按照全年奖和综合所得合并计税比较划算,但在发全年奖时已经选择单独计税,我该怎么操作才能改为合并计税呢?

答:您可以在办理个税年度汇算时,通过手机个税App实现,具体操作是:在申报表“工资薪金”项下的“奖金计税方式选择”中选择将单独计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并入综合所得。

02小微经营主体税费优惠政策热点问答

6.境外单位是否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免税政策?

答:按照现行政策,境外企业不区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在我国境内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均由扣缴义务人按照适用税率扣缴增值税,不适用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税政策。

7.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超过10万是超过部分纳税还是全额纳税?

答:按月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如果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需要就销售额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8.我公司由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还能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吗?

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不再按照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六税两费”减免政策。如果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第一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和新设立企业的情形,或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仍可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9.我公司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如何判断是否属于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答: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小型微利企业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当年度截至本期预缴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其中,资产总额、从业人数指标比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2号)中“全年季度平均值”的计算公式,计算截至本期预缴申报所属期末的季度平均值;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截至本期预缴申报所属期末不超过300万元的标准判断。

03旅客运输服务增值税热点问答

10.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答:可以。自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际旅客运输服务,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答:不能。纳税人提供国际旅客运输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或免税政策。相应地,购买国际旅客运输服务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1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如何计算进项税额?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进项税额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1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如何计算进项税额?

答: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14.公司因员工出差计划取消,支付给航空代理公司退票费,并取得了6%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司可以抵扣该笔进项税额吗?

答:按照现行政策规定,航空代理公司收取的退票费,属于现代服务业的征税范围,应按照6%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公司因公务支付的退票费,属于可抵扣的进项税范围,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04“反向开票”后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的热点问答

15.自然人出售者销售报废产品“反向开票”后,应当在什么时间办理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2024年第5号)的规定,自然人出售者应当在“反向开票”的次年3月31日前,自行办理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例如,自然人出售者在2024年“反向开票”并预缴了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那么应当在2025年1月1日-3月31日间自行办理经营所得汇算清缴。

16.自然人出售者销售报废产品“反向开票”后,可以通过哪些渠道办理经营所得汇算清缴?

答:为方便自然人出售者办理汇算清缴,税务机关提供了线上和线下两个办理渠道,纳税人可优先选择线上办理。纳税人通过线上渠道办理的,可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站(http://etax.chinatax.gov.cn),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其他生产经营所得(B表)”进行办理;通过线下渠道办理的,可就近至经常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

17.自然人出售者办理经营所得汇算清缴申报时,税务机关提供了哪些便利化服务举措?

答:为进一步便利自然人出售者办理经营所得汇算清缴,税务机关提供了预填报的服务,自然人出售者姓名等基本信息、全年“反向开票”金额、已代办预缴税款金额等信息可以自动预填到申报表中,并自动计算税款,方便自然人出售者进行申报。

18.自然人出售者除取得“反向开票”的收入,还投资了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是否需要办理经营所得汇总申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2024年第5号)的规定,自然人出售者除取得“反向开票”的收入外,还同时投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应在分别向经常居住地、被投资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经营所得汇算清缴后,选择向其中一处被投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经营所得年度汇总申报。

05数电发票发票总额度和剩余可用发票额度的热点问答

19.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开票份数、开票金额限制与以前相比有什么不同?

答: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数电发票,在当月发票总额度内,没有发票开具份数和单张开票限额限制。

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纸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和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仍按照现行(即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纸质发票)的有关规定办理。

20.纳税人在开票过程中,若提示不得继续开票,应如何处理?

答:电子发票服务平台针对存在发票开具“红色”预警情形的纳税人、开具发票过程中存在内容校验不通过、发票额度为零等情形会阻断开票,纳税人需根据提示进行相应操作。如红色预警需联系主管税务局进行处理,内容校验不通过需更改发票开具内容,发票额度为零可以申请额度调整等。

21.纳税人开具不同种类的发票是否共用同一个发票总额度?

答:是。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数电发票、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以及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纸质专票、纸质普票、卷式发票、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共用同一个发票总额度。

但是发票额度扣除方式与环节不同。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在发票开具时扣除,扣除的是已实际开具发票的金额;通过税控系统开具的发票,在发票领用时扣除,扣除的是发票领用的单张最高开票限额与发票领用份数之积。

22.纳税人开具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如何使用剩余可用额度?

答: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时,单张发票开具金额不得超过单张最高开票限额且不得超过当月剩余可用额度,并根据实际开票金额扣除当月剩余可用额度。

纳税人领用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纸质专票、纸质普票、卷式发票、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按领用份数和单张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之积扣除当月剩余可用额度,开具时不再扣除当月剩余可用额度。

06出口海外仓退(免)税相关热点问答

23.纳税人以出口海外仓方式出口货物,应当如何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

答:纳税人以出口海外仓方式出口货物,在货物报关离境后,即可凭出口货物报关单等相关材料信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纳税人在具体操作时,应根据货物销售的情况,确定具体的申报办理方式:申报出口退(免)税时,货物已实现销售的,按现行规定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货物尚未实现销售的,按照“离境即退税、销售再核算”方式,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即:先凭出口货物报关单等材料信息,预先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以下简称出口预退税),后续再根据货物销售情况进行税款核算。

24.纳税人就出口海外仓的货物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的,需要留存哪些备案单证?

答:纳税人应当留存的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包括:

(一)出口企业的购销合同(包括:出口合同、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等)。

(二)出口货物的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单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单据,出口企业承付运费的国内运输发票,出口企业承付费用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费发票等)。

(三)出口企业委托其他单位报关的单据(包括:委托报关协议、受托报关单位为其开具的代理报关服务费发票等)。

(四)出口企业的销售记账凭证、销售明细账等可以佐证货物已实现销售的资料。

应当注意的是:纳税人出口海外仓业务无法取得出口合同的,可选择使用海外仓订仓单、自营海外仓所有权文件、租赁海外仓租赁协议或其他可佐证海外仓使用的相关资料等进行单证备案。纳税人无法取得其他单证的,可用具有相似内容或作用的其他资料进行单证备案。

25.纳税人已申报办理出口预退税的,应该在什么时间办理核算?

答:纳税人已申报办理出口预退税的,应当在核算期截止日前的各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办理核算。上述核算期具体是指,税务机关办结出口预退税的次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实际操作时,纳税人可在核算期内的任一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办理核算,但最迟不得晚于税务机关办结出口预退税次年4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日。经税务机关同意后,外贸企业可在核算期内的任意时间办理核算,不受增值税纳税申报期的限制。

26.纳税人如何办理出口预退税核算?

答:纳税人应当根据实际销售情况,对货物是否已实现销售、出口预退税是否需要调整等情况进行确认,并区分以下不同情形进行处理:

(一)货物已实现销售,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计算的出口应退(免)税额与出口预退税额无差异的,纳税人在信息系统中勾选提交“无需调整申报”的选项进行确认后,即办结核算手续;

(二)货物已实现销售、但按照实际销售情况计算的出口应退(免)税额与出口预退税额存在差异的,纳税人在信息系统中勾选提交“需要调整申报”的选项进行确认,并进行调整申报后,即办结核算手续;

(三)货物仍未实现销售的,纳税人在信息系统中勾选提交“需要调整申报”的选项进行确认,并全额缴回出口预退税后,即办结核算手续。待该笔货物后续实现销售后,纳税人再按照现行规定重新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不再适用“离境即退税、销售再核算”办法。

07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相关热点问答

27.我家孩子去年从初中升入高中了,专项附加扣除需要修改吗?

答:当子女受教育阶段发生变化时,需要新增一条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切勿修改或删除以前阶段信息。子女受教育阶段发生变化是指:子女由幼儿园升入小学、初中升入高中、高中升入大学专科/本科、后续升入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当子女受教育阶段未发生变化,例如小升初(都属于义务教育阶段),如发生了学校信息的变化,只需在原记录中修改“就读学校”即可,无需修改“当前受教育阶段开始时间”。

28.今年汇算清缴我准备填写大病医疗,个人负担金额可以在哪里查询?

答:具体个人负担金额可在手机应用商店下载登录国家医保服务平台查询:国家医保服务平台——首页——年度费用汇总查询——年度个人自付总金额。

29.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是从什么时间开始享受?父母可以分别扣除吗?

答:享受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的起算时间是从婴幼儿出生的当月至满3周岁的前一个月。比如:2023年6月出生的婴幼儿,一直到2026年5月,其父母都可以按规定享受此项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30.我的住房贷款提前还清了,该如何修改专项附加扣除?

答:如果发生贷款提前还清或房屋转让等已不符合享受扣除条件的情况,请及时修改贷款信息。

修改时请核对确保“首次还款日期”正确并修改“贷款期限(月份)”。例如2015年1月1日首次还款,贷款期限240个月,2024年12月31日发生房屋转让,则需将“贷款期限(月份)”由240改为120。

08企业招用重点群体人员或者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相关税收优惠热点问答

31.企业招用重点群体人员或者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如何计算扣减税额?

答:企业招用脱贫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上海市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

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上海市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

32.企业招用人员如何查询其是否属于脱贫人口、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答:《关于重点群体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 教育部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4年第4号)第五条规定:

(一)农业农村部建立全国统一的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供各级农业农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部门查询脱贫人口身份信息。农业农村部门为纳税人提供脱贫人口身份信息查询服务。

(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为纳税人提供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身份信息查询服务。

(三)退役军人事务部汇总上年度新增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信息后30日内将其身份信息交换至税务总局。

(四)各级税务部门加强税收优惠政策日常管理,对享受政策的人员信息有疑问的,可提请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业农村、教育、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核实;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业农村、教育、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在30日内将核实结果反馈至税务部门。

(五)《就业创业证》已与社会保障卡等其他证件整合或实现电子化的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以其他证件或电子信息代替《就业创业证》办理业务、留存相关电子证照备查。

(六)各级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业农村、教育、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可根据各地实际情况,优化部门间信息共享、审核、协查等事项的具体方式和流程。

33.企业同时招用脱贫人口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能否同时享受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优惠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优惠?

答:《关于重点群体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 教育部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4年第4号)第四条规定:

企业同时招用多个不同身份的就业人员(包括脱贫人口、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随军家属、残疾人等),可按照规定分别适用对应的政策。

34.企业招用的同一就业人员既是脱贫人口又是残疾人能否同时享受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和安置残疾人税收优惠?

答:《关于重点群体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 教育部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4年第4号)第四条规定:

企业招用的同一就业人员如同时具有多重身份(包括脱贫人口、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随军家属、残疾人等),应当选定一个身份享受政策,不得重复享受。

09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邮寄申报专题相关问答

35.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采用“邮寄申报”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您好,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或主要收入来源地)在本市范围内,且需要办理汇算的纳税人,不方便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个人所得税APP、WEB端)或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可以通过邮寄申报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申报。

36.上海地区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邮寄申报的接收税务机关是哪些?

答:您好,邮寄申报采用定点集中受理方式。上海市税务局指定3个税务机关负责受理全市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邮寄申报业务,纳税人可以选择任一地点邮寄,具体地址如下:

受理点

地址

电话

邮编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865号B座一楼

02163650292

200011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浦东新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向城路80号401室

02150877029

200122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徐汇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

上海市徐汇区虹桥路188号元福大厦311室(个税汇算)

02134772597

200030

37.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采用“邮寄申报”的报送资料有哪些?

答:您好,选择邮寄申报方式办理汇算的,应报送纳税申报表(一式两份):

(一)纳税人仅取得境内综合所得的,应根据规定填报《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或《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简易版)》或《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问答版)》。

纳税人取得境外综合所得的,应填报《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B表)》及《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抵免明细表》。

(二)纳税人选择在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需附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

(三)纳税人有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的商业健康保险的,需附报《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

(四)纳税人有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的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的,需附报《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

(五)纳税人重要基础信息发生变化的,需要报送《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

纳税人可以通过上海市税务局门户网站、就近的办税服务厅下载或领取相关申报表单。

38.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采用“邮寄申报”的申报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答:您好,需要通过邮寄申报方式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的纳税人,请在取得综合所得的纳税年度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将申报资料以国内特快专递方式邮寄给指定的受理邮寄申报的税务机关。邮寄申报日期以邮政部门收寄邮戳日期为准。

39.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采用“邮寄申报”,纳税人如何查看年度汇算的退税、补税情况?

答:您好,邮寄申报后涉及汇算应补税或者退税的,纳税人应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个人所得税APP、WEB端)网上办理或者到汇算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

40.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采用“邮寄申报”,有哪些注意事项?

答:您好,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采用“邮寄申报”有如下注意事项:

(一)为便利纳税人办理汇算,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高效、便捷的网络办税渠道。纳税人可优先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个人所得税APP、WEB端)办理汇算,税务机关将按规定为纳税人提供申报表预填服务,简便快捷。对通过邮寄方式办理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无法提供申报表预填服务,纳税人需逐项填写相关信息。

(二)填报信息时,纳税人需认真阅读填表说明,仔细填写及核对,确保真实、准确、完整。申报表资料不全,申报表填写不清晰、不完整或者逻辑错误的,税务机关将不予受理并通知纳税人。为提高辨识度,寄送的申报表建议使用电脑填报并打印、签字。

(三)纳税人需在申报表上准确填写中国境内有效联系手机号码、能够接收信件的有效通讯地址等关键信息,以便税务机关能够准确寄送申报受理回执,沟通纳税申报事宜。

10有关发票专题的热点问答

41.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能否作为进项抵扣凭证?

答: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

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42.纳税人开具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原发票如何处理?

答: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6号)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 开具纸质发票后,如发生销售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需要作废发票的,应当收回原发票全部联次并注明“作废”字样后作废发票。

开具纸质发票后,如发生销售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当收回原发票全部联次并注明“红冲”字样后开具红字发票。无法收回原发票全部联次的,应当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

第二十七条 开具电子发票后,如发生销售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发票。”

43.变更、注销税务登记时是否应办理发票缴销手续?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第二十七条规定:“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发票的变更、缴销手续。”

44.税务机关可以委托其他单位代开普通发票吗?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十六条规定:“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代开发票。禁止非法代开发票。”

11出口应征税货物相关规定热点问答

45.纳税人自营出口或委托出口应征税货物,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消费税?

答:根据《公告》规定,纳税人自营出口或委托出口应征税货物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按内销货物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统一规定执行。适用征税政策的具体范围、应纳税额的计算等,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第八条等规定执行。

46.出口应征税货物的纳税人应于何时向税务部门办理涉税事宜?

答:根据《公告》规定,出口应征税货物的纳税人,应当在首次发生纳税义务时向税务部门办理登记信息确认等涉税事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

47.纳税人出口应征税货物,开具委托出口证明和代理出口证明的具体要求以及办理流程是怎样的?

答:根据《公告》规定,纳税人委托出口应征税货物的,委托方应当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至次月的增值税、消费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出具《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并将其转交给受托方,受托方持此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48.纳税人在向海关申报出口应征税货物之前,是否需要在税务部门完成登记信息确认?

答:根据《公告》规定,纳税人向海关申报出口应征税货物前,应当通过电子税务局或者办税服务厅在税务部门完成登记信息确认。未在税务部门完成登记信息确认,或者属于注销、非正常、走逃(失联)等税务异常情形的,需完成相关涉税事宜处理后,再行办理海关手续。

12离境退税相关热点问答

49.境外旅客在离境退税“即买即退”商店购买货物怎么办理退税?

答:境外旅客购物享受离境退税“即买即退”的,应当符合离境退税政策规定,并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1.商店开单预付。对在“即买即退”商店购买退税物品并选择享受离境退税“即买即退”的境外旅客,“即买即退”商店或退税代理机构应当主动出示协议书,待境外旅客签字确认后,为其办理信用卡预授权手续,开具《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申请单》,并现场支付预付金。

2.海关进行验核。享受离境退税“即买即退”的境外旅客,在离境时应当持退税物品、《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申请单》、退税物品销售发票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海关申报并接受海关验核。

3.退税代理机构审核。境外旅客应将本人护照等有效身份证件、海关验核签章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申请单》、退税物品销售发票,提交给离境口岸隔离区内的退税代理机构。退税代理机构对相关材料信息进行审核,并区分不同情形进行处理:

(1)对旅客按照协议书约定在承诺期限内于指定口岸离境,且符合离境退税政策规定的,退税代理机构为其解除信用卡预授权,办结退税事项,预付金视为已退税款;不符合离境退税政策规定的,退税代理机构通过信用卡预授权扣款方式追回预付金,不再就该笔业务办理退税。

(2)对旅客未履行协议书约定,超过承诺期限或未自指定口岸离境的,退税代理机构自旅客承诺离境期限期满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过信用卡预授权扣款方式追回预付金。待旅客实际离境时,再由离境地退税代理机构按照离境退税政策规定审核办理退税。

50.如何申请成为离境退税“即买即退”商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即买即退”服务措施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9号)规定,实施离境退税“即买即退”地区的退税商店,有意愿提供“即买即退”服务的,在与本地退税代理机构就预付金等事项达成一致后,即可成为“即买即退”商店。

51.什么是离境退税“即买即退”?享受该服务的境外旅客需满足什么条件?

答:离境退税“即买即退”服务措施(以下称离境退税“即买即退”)是离境退税的一项便利化举措,是指境外旅客在已实施离境退税政策地区的“即买即退”商店购买退税物品时,签订协议书并办理信用卡预授权后,即可在该“即买即退”商店现场申领与退税款等额的人民币款项(以下称预付金)。

享受该服务措施的境外旅客需满足以下条件:在离境时经海关验核通过、按照协议书约定在承诺期限内于指定口岸离境且符合离境退税的政策规定。

52.什么是协议书?协议书必须是由境外旅客本人签订吗?

答:协议书是由选择享受离境退税“即买即退”的境外旅客签订的,声明本人知悉离境退税“即买即退”权责事项,承诺在约定期限内自指定口岸离境,并同意以信用卡预授权为担保,按照约定限额和支付方式取得预付金的文书。协议书由“即买即退”商店向境外旅客免费提供。

协议书必须由境外旅客本人签订。“即买即退”商店或退税代理机构应妥善留存境外旅客签订的协议书。协议书的留存单位由“即买即退”商店与退税代理机构协商确定。

53.境外旅客未履行协议书约定,超过承诺期限或未自指定口岸离境的,应该如何处理?

答:对旅客未履行协议书约定,超过承诺期限或未自指定口岸离境的,退税代理机构自旅客承诺离境期限期满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过信用卡预授权扣款方式追回预付金。待旅客实际离境时,再由离境地退税代理机构按照现行规定审核办理退税。

13企业所得税相关热点问答

54.企业筹建期间能否作为亏损年度?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亏损。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在不少于3年进行扣除。

55.合伙企业的法人合伙人,是否可以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56.企业境内外亏损是否可以相互弥补?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根据《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境内企业亏损可以用境外所得进行弥补。

57.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后,未重新认定前如何申报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期满当年,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相应期间的税款。

58.企业当年实际发生费用,未能及时取得该费用的有效凭证,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14社保年度缴费工资申报相关热点问答

59.用人单位如何计算申报年度缴费工资?

答:年度缴费工资申报期内,用人单位向税务部门申报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对上一年度工作不满一年的职工,按照工资总额除以实际工作月数计算。对于当年新招录职工以起薪当月全月工资收入进行申报。(年度缴费工资申报期5月1日-6月25日)

60.职工月平均工资是否含税?

答: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是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的税前工资,包括单位从个人工资中直接为其代扣或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职业年金等个人应缴纳部分。

61.职工工资调整后,年度缴费工资需要同步调整吗?

答:不需要,职工当年度缴费工资根据职工上一个自然年度的月平均工资性收入确定。因此,职工当年度调整工资的,应在下一年度的社保缴费工资中体现。

62.用人单位在年度缴费工资申报期内,如何查看已申报的缴费工资?

答:年度缴费工资申报期内,用人单位可以多次申报年度缴费工资,以最后一次申报的数据为准。

用人单位可以通过社保费管理客户端或电子税务局查看已申报的年度缴费工资数据。

渠道一:社保费管理客户端(用人单位)-【缴费工资申报】-【申报记录】;

渠道二: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社保费业务】-【信息查询】-【工资申报记录查询】。

15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涉税问题的热点问答

6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有哪些?

答: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64.企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从什么时候开始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

答: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时间所在年度起申报享受税收优惠。

3.政府给高新技术企业的专项财政拨款收入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

“第五条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

第七条 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一)财政拨款;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三)项所称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的规定,“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因此,政府给高新技术企业的专项财政拨款收入,符合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16离境退税相关机构的热点问答

65.退税商店在向境外旅客开具《离境退税申请单》后,如发生境外旅客退货等需作废销售发票或红字冲销等情形的,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1号)的规定,“第十一条 退税商店在向境外旅客开具《离境退税申请单》后,如发生境外旅客退货等需作废销售发票或红字冲销等情形的,在作废销售发票的同时,需将作废或冲销发票对应的《离境退税申请单》同时作废。

第十二条已办理离境退税的销售发票,退税商店不得作废或对该发票开具红字发票冲销。

……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66.哪些银行,可以申请成为退税代理机构?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1号)的规定,“第十三条 具备以下条件的银行,可以申请成为退税代理机构:

(一)能够在离境口岸隔离区内具备办理退税业务的场所和相关设施;

(二)具备离境退税管理系统运行的条件,能够及时、准确地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信息;

(三)遵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三年内未因发生税收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理的;

(四)愿意先行垫付退税资金。

第十四条退税代理机构由省税务局会同财政、海关等部门,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选择,并由省税务局公告。

……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17企业所得税相关热点问答

67.我公司是分支机构,可以单独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吗?

答:企业所得税为法人税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规定,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68.我公司今年新购进了设备器具,享受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税收优惠时需要剔除预计净残值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规定:

企业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企业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其资产的税务处理可与会计处理不一致。

为让企业充分享受税收优惠的红利,对于企业购置设备、器具在会计核算中预计净残值的,企业享受此项优惠政策可以不考虑预计净残值因素。

69.我公司投资了合伙企业、外国企业,从被投资方取得的股息红利可以享受免税收入优惠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合伙企业、外国企业不是企业所得税居民企业。所以纳税人从合伙企业、外国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类所得不可以享受免税收入优惠。

18增值税税费政策相关热点问答

70.公司高管是外籍人员,其因公出差,取得注明护照信息的国内铁路车票,公司可以抵扣该笔旅客运输费用的进项税额吗?

答:《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该公司高管取得的注明护照信息的铁路车票,按照规定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71.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的旅行社、航空票务代理等票务代理机构享受差额征税政策并依6%税率开具的代理旅客运输费用电子普通发票,是否可以作为抵扣凭证?

答:纳税人取得旅行社、航空票务代理等票务代理机构依6%税率开具的代理旅客运输费用电子普通发票,是购进“现代服务-商务辅助服务”,不属于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不能适用《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关于其他票据计算抵扣的特殊规定。按照现行进项税抵扣的有关规定,纳税人取得上述电子普通发票,不能作为抵扣凭证。

7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农产品深加工企业除外)购进农产品,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如何计算进项税额?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7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而取得的普通发票,能否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19有关股息红利的相关热点问答

74.我公司购买了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是否可以免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上述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75.我本人持有A股某公司的股票,今年该公司派发股息红利,对于该股息红利,我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规定:“一、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因此,您需要根据持股时间判断该笔股息红利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76.若我公司取得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当填报哪些附表?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企业应填写《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A107011)。

77.我是一家合伙企业投资人,我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0-2024年度残保金征收热点问答

78.申报表的数据口径是什么?

(一)上年在职职工人数

在职职工人数是指用人单位有用工参保登记的职工的年平均人数,即每月参保职工人数加总后除以用人单位参保月数。(计算结果四舍五入取整数)

1.有用工参保登记的职工:是指用人单位用工参保信息中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任一险种核定的职工。

2.用人单位参保月数:用人单位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参保核定月数。

(二)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

在职职工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申报的社保年度缴费工资,按上下限范围取值后的年度工资之和。

1.工资上限。申报的职工个人工资高于上一年度本市社平工资2倍的,按社平工资2倍确定。2024年1月至6月的工资上限为24366元/月;2024年7月至12月的工资上限为24614元。

2.工资下限。申报的职工个人工资低于社保最低缴费基数,或未申报职工工资的,以社保最低缴费基数确定其工资。2024年1月至6月的工资下限取7310元;2024年7月至12月的工资下限取7384元。

(三)上年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是指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年平均人数,即残联部门确认的用人单位每月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之和除以用人单位参保月数。

用人单位参保月数:同上年在职职工人数的“用人单位参保月数”口径。

79.申报表“上年在职职工人数”、“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数据有异议,如何处理?

预填数据来源于用人单位自行申报的社保年度缴费工资信息,请按照预填数据口径仔细核对。

经询主管税务机关,确认预填数据确实有误的,缴费人可修改“上年在职职工人数”、“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栏次的预填金额。修改数据的计算过程和证明材料,需留存备查。

80.对申报表“上年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数据有异议,如何处理?

根据残联部门核定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按照申报表数据口径计算所得。缴费人需至残保金征缴“一件事”的“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事项进行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如填报有误,可联系参保所在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请重新申报。

残联重新核定残疾人就业人数的,申报表将自动更新“上年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81.在职职工30人(含)以下的企业免征残保金如何判断?

“上年度在职职工平均人数”≤30人,且税务登记信息中登记注册类型为“企业”性质的用人单位,税务系统自动计算残保金费额为0,免征残保金。

82.2024年度残保金申报流程是怎样的?

(一)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

可直接登录电子税务局(https://etax.shanghai.chinatax.gov.cn/)申报缴纳残保金。具体路径:新电子税务局—地方特色—申报纳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

也可登录上海“一网通办”PC端(https://zwdt.sh.gov.cn/)残保金征缴“一件事”办理。具体路径:残保金征缴“一件事”—特色专栏—高效办成一件事—服务企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选择“无残疾职工”后申报残保金。

(二)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

先申报残疾人就业人数,申请或放弃超比例奖励,再办理缴纳残保金申报缴纳。

1.申报残疾人就业情况

用人单位应在2025年7月11日至2025年10月31日期间申报本单位2024年度残疾人就业情况。2025年11月1日零时起关闭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系统,逾期则无法申报,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登录上海“一网通办”PC端(https://zwdt.sh.gov.cn/)残保金征缴“一件事”,进入智能引导页面。单位有残疾职工,且没有完成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申报,选择“有残疾职工”、“否”,点击“下一步”,进入全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联网认证系统,进行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

2.申请或放弃超比例奖励

选择“申请奖励”或“放弃奖励”。点击“申请奖励”,进行超比例奖励申请,填写或修改信息,确认后跳转电子税务局;点击“放弃奖励”,确认后跳转电子税务局。

3.申报缴纳残保金

确认残保金申报表中各数据信息无误后,点击保存按钮,再点击申报按钮,确认提交申报数据。

如对“上年在职职工人数”、“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上年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数据有异议,请参照本指南“四、申报预填数据的异议处理”进行操作,确认申报表中各数据信息无误后,完成申报。

完成残保金申报后,前往“税费缴纳”模块完成缴款。

83.2024年度更正申报如何操作?

更正申报所属期2024年度残保金的,申报表中“上年在职职工人数”、“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展示缴费人最近一次申报的数据;“上年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展示经残联部门最新审核后的残疾人就业人数。缴费人确认或修改申报表展示数据后,重新申报残保金。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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