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3号)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 (2023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 (2023年第1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2023年第19号)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 (2023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 (2023年第1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2023年第19号)
政策要点: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1)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3)发生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或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
(二)增值税加计抵减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17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工业母机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25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
1.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许集成电路设计、生产、封测、装备、材料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
2.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生产销售先进工业母机主机、关键功能部件、数控系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允许按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企业应纳增值税税额。
3.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许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
(三)金融机构扶持农户、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
1.金融机构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1000万元及以下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2023年第16号)
政策要点:
2027年12月31日前,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指标均以贷款发放时的实际状态确定,营业收入指标以贷款发放前 12 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定,不满12个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2027年12月31日前,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应将相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单独核算符合免税条件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万元(含本数)的农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4.为农户、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提供融资担保及再担保业务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农户、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融资担保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8号)
《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以物抵债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1号)
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
依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第一条、第四条、《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关于延续实施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4号)
7.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涉农贷款可选择简易计税
《关于延续实施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涉农贷款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6号)
2027年12月31日前,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提供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具体贷款业务清单见附件)取得的利息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宣传文化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0号)
《关于延续实施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0号)
政策要点:
(五)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
《关于继续实施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公告2023年第42号)
政策要点: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本公告所称孵化服务是指为在孵对象提供的经纪代理、经营租赁、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鉴证咨询服务。执行期限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
(六)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关于延续实施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8号)
《关于继续执行边销茶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号)
《关于延续实施边销茶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9号)
政策要点:
2027年12月31日前,对边销茶生产企业销售自产的边销茶及经销企业销售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本公告所称边销茶,是指以黑毛茶、老青茶、红茶末、绿茶为主要原料,经过发酵、蒸制、加压或者压碎、炒制,专门销往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紧压茶。
(八)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 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关于延续实施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8号)
政策要点:
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
(九)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7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关于继续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8号)
政策要点:
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来水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
(十)供热企业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关于延续实施供热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6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免征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3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关于延续免征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2号)
政策要点:
2027年12月31日前,对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免征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增值税(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免税品种清单见附件)。
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须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艾滋病药品管理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采购的,并向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免费提供的抗艾滋病病毒药品。药品生产企业和流通企业应将药品供货合同留存,以备税务机关查验。
抗艾滋病病毒药品的生产企业和流通企业应分别核算免税药品和其他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十二)对外开放的货物期货品种保税交割业务暂免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货物期货市场对外开放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2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货物期货市场对外开放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1号)
政策要点:
2027年12月31日前,对经国务院批准对外开放的货物期货品种保税交割业务,暂免征收增值税。
上述期货交易中实际交割的货物,如果发生进口或者出口的,统一按照现行货物进出口税收政策执行。非保税货物发生的期货实物交割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货物期货征收增值税具体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244号)的规定执行。
(十三)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8号)
《关于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1号)
为鼓励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促进科技进步,继续对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该项政策延续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十四)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税费减免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2023年第15号)
政策要点: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7号)
《关于延续实施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3号)
自2020年5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由原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改为减按0.5%征收增值税。
(十九)支持文化产业发展
《关于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7号)
《关于延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1号)
(二十)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央宣传部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央宣传部公告2023年第71号)
政策要点:
2027年12月31日前,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自注册之日起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资产评估增值、资产转让或划转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契税、印花税等,符合现行规定的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
(二十一)海上风力生产的电力产品
《关于调整风力发电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5年第10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6号,自2025年8月8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我国在境外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十四)延续实施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增值税政策
《关于延续实施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自2026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
二、消费税
废矿物油再生油品免征消费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对废矿物油再生油品免征消费税政策实施期限的通知》(财税〔2018〕144号)
《关于继续对废矿物油再生油品免征消费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9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2023年第6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2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44号
集成电路企业和工业母机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20%在税前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20%在税前摊销。
(三)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合伙人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抵免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的公告》 (2023 年第17 号)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在此期间已投资满 2 年及新发生的投资,可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文件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的公告》 (2023 年第17 号) 适用有关税收政策。
(四)吸纳退役士兵就业税费减免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2023年第14号)
政策要点,见增值税分类
(五)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税费减免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2023年第15号)
政策要点,见增值税分类
(六)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60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公告2023年第38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1年第14号)
《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3年第57号)
政策要点:
2027年12月31日前,对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的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八)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
《关于延续实施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4号)
2027年12月31日前,对经省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2.支持农村金融发展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
《关于延续实施支持农村金融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5号)
2027年12月31日前,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十)保险保障基金特定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44号)
《关于铁路债券利息收入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4号)
对企业投资者持有2024—2027年发行的铁路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二)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央宣传部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央宣传部公告2023年第71号)
政策要点:
2027年12月31日前,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在2027年12月31日享受该项优惠不满五年的,可继续享受至五年期满为止。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资产评估增值、资产转让或划转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契税、印花税等,符合现行规定的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
(十三)区域优惠
1.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企业所得税优惠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4〕2号)
政策要点:
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对设在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特定封闭区域(以下简称深圳园区特定封闭区域)符合条件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企业,新购置(含自建、自行开发)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含)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和摊销;新购置(含自建、自行开发)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可以缩短折旧、摊销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摊销的方法。
《关于延续实施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自2026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三、个人所得税
(一)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200 万元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2号)
(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单独计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2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5号)
《关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2号)
政策要点:
2027年12月31日前,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以下简称股权激励),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第四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相关条件的,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股权激励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两次以上(含两次)股权激励的,应合并按本公告第一条规定计算纳税。
自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境内上市公司授予个人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个人可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以下简称行权)之日起,在不超过36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在此期间内离职的,应在离职前缴清全部税款。
(三)支持创业投资企业(含创投基金)个人所得税
《关于延续实施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国证监会公告2023年第2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继续执行沪港、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93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
《关于延续实施沪港、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公告2023年第23号)
政策要点:
2027年12月31日前,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和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五)支持原油等货物期货市场对外开放个人所得税优惠
《关于延续实施支持原油等货物期货市场对外开放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公告2023年第26号)
《关于延续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34号)
政策要点:
2027年12月31日前,广东省、深圳市按内地与香港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对在大湾区工作的境外(含港澳台,下同)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给予补贴,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在大湾区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认定和补贴办法,按照广东省、深圳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通知适用范围包括广东省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佛山市、惠州市、东莞市、中山市、江门市和肇庆市等大湾区珠三角九市。
2.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个人所得税优惠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4〕5号)
政策要点:
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对在深圳园区工作的香港居民,其个人所得税税负超过香港税负的部分予以免征。所得包括来源于深圳园区的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四项所得)、经营所得以及经地方政府认定的人才补贴性所得。
3.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个人所得税优惠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4〕12号)
政策要点:
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对前海工作的香港居民,其个人所得税税负超过香港税负的部分予以免征。所得包括来源于前海的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四项所得)、经营所得以及经地方政府认定的人才补贴性所得。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外籍个人津补贴等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3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外籍个人有关津补贴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9号)
政策要点:
对外籍个人符合居民个人条件的,可选择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也可选择按相关规定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但不得同时享受。外籍个人一经选择,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执行期限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
(八)全年一次性奖金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2号)
《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0号)
《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2号)
《关于延续实施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2号)
政策要点:
对居民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且需要汇算清缴补税的,或者年度汇算清缴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居民个人可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时存在扣缴义务人未依法预扣预缴税款的情形除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
(十)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合伙人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抵免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的公告》 (2023年第17号)
享受上述税收政策的投资,仅限于通过向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直接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股权投资,不包括受让其他股东的存量股权。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在此期间已投资满 2 年及新发生的投资,可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文件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的公告》 (2023 年第17 号) 适用有关税收政策。
(十一)重点群体创业税费减免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2023年第15号)
政策要点,见增值税分类
(十二)退役士兵创业税费减免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2023 年第 14号)
政策要点,见增值税分类
(十三)远洋船员个人所得税优惠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远洋船员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1号)
政策要点:
2027年12月31日前,一个纳税年度内在船航行时间累计满183天的远洋船员,其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远洋船员是指在海事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的国际航行船舶船员和在渔业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的远洋渔业船员。
在船航行时间是指远洋船员在国际航行或作业船舶和远洋渔业船舶上的工作天数。一个纳税年度内的在船航行时间为一个纳税年度内在船航行时间的累计天数。
远洋船员可选择在当年预扣预缴税款或者次年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十四)铁路债券个人所得税优惠
《关于铁路债券利息收入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8号)
政策要点:自2024年7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对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本公告所称挂牌公司是指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持股期限是指个人取得挂牌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
(十六)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延续实施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6年第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1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28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的资源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2号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关于继续实施页岩气减征资源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年第46号)
政策要点:在2027年12月31日之前,继续对页岩气资源税(按6%的规定税率)减征30%。
2.对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减征资源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的资源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2号 )
《关于延续对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减征资源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6号)
为了鼓励煤炭资源集约开采利用,自2023年9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资源税减征50%。
3.六税两费减半优惠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2号)
(二)城建税及附加
1.退役士兵创业税费减免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2023年第14号)
政策要点,见增值税分类
2.吸纳退役士兵就业税费减免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2023年第14号)
政策要点,见增值税分类
3.重点群体就业税费减免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2023年第15号)
政策要点,见增值税分类
4.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税费减免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2023年第15号)
政策要点,见增值税分类
5.六税两费减半优惠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2号)
政策要点,见资源税分类
(三)土地增值税
1.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优惠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1号)
《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1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 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关于继续实施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印花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3号)
政策要点:
2027年12月31日前,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
3.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2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关于继续实施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0号)
政策要点:
2027年12月31日前,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是指经办理经营主体登记,供买卖双方进行农产品及其初加工品q现货批发或零售交易的场所。农产品包括粮油、肉禽蛋、蔬菜、干鲜果品、水产品、调味品、棉麻、活畜、可食用的林产品以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部门确定的其他可食用的农产品。
享受上述税收优惠的房产、土地,是指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直接为农产品交易提供服务的房产、土地。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的行政办公区、生活区,以及商业餐饮娱乐等非直接为农产品交易提供服务的房产、土地,不属于本公告规定的优惠范围,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4.支持居民供热采暖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8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关于延续实施供热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6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7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关于继续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8号)
在2027年12月31日之前,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的生产、办公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所称饮水工程,是指为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而建设的供水工程设施。本公告所称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是指负责饮水工程运营管理的自来水公司、供水公司、供水(总)站(厂、中心)、村集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等单位。
6.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半征收土地使用税
《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6号)
《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
政策要点:
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7.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1号)
《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2号(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以物抵债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1号)
《关于继续实施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以物抵债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5号)
政策要点:
2022年8月1日至2027年7月31日,各地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授权和本地实际,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持有的抵债不动产减免房产税。
9.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
《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 4 号)
《关于继续实施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公告2023年第42号)
政策要点:2027年12月31日前,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所称孵化服务是指为在孵对象提供的经纪代理、经营租赁、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鉴证咨询服务。
10.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2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关于继续实施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0号)
11.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央宣传部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央宣传部公告2023年第71号)
政策要点:
2027年12月31日前,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企业在2027年12月31日享受该项优惠不满五年的,可继续享受至五年期满为止。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资产评估增值、资产转让或划转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契税、印花税等,符合现行规定的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
12.民用航空发动机和民用飞机税收优惠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民用航空发动机、新支线飞机和大型客机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8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民用航空发动机和民用飞机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7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2号)
政策要点,见资源税分类
(五)契税
1.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而承受土地使用权免征契税
《关于继续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8号)
政策要点:在2027年12月31日之前,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而承受土地使用权,免征契税。
2. 重组契税优惠
财政部 税务总局继续执行企业 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
《关于继续实施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9号)
(10)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央宣传部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央宣传部公告2023年第71号)
政策要点:
2027年12月31日前,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资产评估增值、资产转让或划转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契税、印花税等,符合现行规定的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
3.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以物抵债契税优惠
《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以物抵债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1号)
《关于继续实施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以物抵债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5号)
政策要点:
2027年12月31日前,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收抵债资产免征契税。
(六)印花税
1.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营业账簿免征印花税
《关于继续实施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8号)
2.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免征印花税
《关于继续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8号)
政策要点:在2027年12月31日之前,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取得土地使用权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以及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免征印花税。
3.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关于继续实施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印花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3号)
2027年12月31日前,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本公告所称高校学生公寓,是指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住宿费的学生公寓。
4.金融机构与小微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3号)
《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以物抵债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1号)
《关于继续实施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以物抵债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5号)
政策要点:
2027年12月31日前,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收、处置抵债资产过程中涉及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合同或产权转移书据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
6.六税两费减半优惠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2号)
政策要点,见资源税分类
7.保险保障基金
《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44号)
2027年12月31日前,对保险保障基金公司下列应税凭证,免征印花税:
(1)新设立的营业账簿;
(2)在对保险公司进行风险处置和破产救助过程中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
(3)在对保险公司进行风险处置过程中与中国人民银行签订的再贷款合同;
(4)以保险保障基金自有财产和接收的受偿资产与保险公司签订的财产保险合同;
对与保险保障基金公司签订上述产权转移书据或应税合同的其他当事人照章征收印花税。
8.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央宣传部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央宣传部公告2023年第71号)
政策要点:
2027年12月31日前,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资产评估增值、资产转让或划转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契税、印花税等,符合现行规定的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
1.对挂车减征车辆购置税
《关于继续对挂车减征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47号)
政策要点:2027年12月31日前,继续对购置挂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购置日期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或者其他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确定。
(八)非税
1.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5〕7号)
《关于继续执行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3年第 45号)
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对进入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并与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相关的防控产品,免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对进入药品特别审批程序、治疗和预防新型冠状病毒肺炎(COVID-19)的药品,免征药品注册费。
3.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1)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档减缴政策
《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
2027年12月31日前,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
2027年12月31日前,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3)《关于继续执行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3年第 45号)
2027年12月31日前,设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用人单位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的计算口径,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企业所得税
南沙先行启动区鼓励类产业企业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州南沙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2〕40号)政策要点:
对设在南沙先行启动区符合条件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核电机组
2025年11月1日后核准的核电机组,不再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财税〔2008〕38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5年第10号)
2.飞机维修
对飞机维修劳务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由税务机关即征即退的政策,自2025年11月1日起停止执行。(财税〔2000〕102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5年第10号)
3.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
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自2025年11月1日起停止执行。(财税〔2016〕36号附件3、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5年第10号)
4.新型墙体材料
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的新型墙体材料,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自2025年11月1日起停止执行。(财税〔2015〕73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5年第10号)
5.风力发电(除海上风力发电外)
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风力(除海外风力外)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自2025年11月1日起停止执行。(财税〔2015〕74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5年第10号)
6.铂金交易
(1)对中博世金科贸有限责任公司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销售的进口铂金,以上海黄金交易所开具的《上海黄金交易所发票》(结算联)为依据,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自2025年11月1日起停止执行。
(2)国内铂金生产企业自产自销的铂金也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自2025年11月1日起停止执行。(财税〔2003〕86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5年第10号)
7.成品钻石
纳税人自上海钻石交易所销往国内市场的成品钻石,进口环节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4%的部分由海关实行即征即退,自2025年11月1日起停止执行。(财税〔2006〕65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5年第10号)。
8.黄金 发生实物交割并已出库的,由税务机关按照实际交割价格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财税〔2008〕5号)
第五部分 执行至 2025年8月7日
要点:自2025年8月8日起,对在该日期之后(含当日)新发行的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收入,恢复征收增值税。对在该日期之前已发行的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包含在2025年8月8日之后续发行的部分)的利息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直至债券到期。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6号,自2025年8月8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我国在境外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55号)
《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1年第18号)
政策要点:对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四)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4号)
政策要点:2021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
(五)“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6号)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3号)
政策要点:
2021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对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党校(行政学院)、图书馆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2021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对出版物进口单位为科研院所、学校、党校(行政学院)、图书馆进口用于科研、教学的图书、资料等,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七)“十四五”种子种源进口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种子种源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9号)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3〕15号)
政策要点:对服贸会每个展商在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按附件规定的数量或金额上限,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附件所列1-5类展品,每个展商享受税收优惠的销售数量不超过列表规定;其他展品,每个展商享受税收优惠的销售金额不超过2万美元。本通知适用于2024年至2025年期间举办的服贸会。
(九)延续实施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
《关于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
《关于延续实施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2023年第34号)
政策要点:对2023年1月30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在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代码(1210、9610、9710、9810)项下申报出口,因滞销、退货原因,自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原状退运进境的商品(不含食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出口时已征收的出口关税准予退还,出口时已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参照内销货物发生退货有关税收规定执行。
(十)支持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发展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
政策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40号)
二、企业所得税
(一)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4号)
政策要点:
2021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
(二)扶贫捐赠支出据实扣除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49号)
《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1年第18号)
政策要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三)公租房企业所得税优惠
《关于继续实施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3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
自2019年6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五)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4〕13号)
政策要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30号)规定的税收政策,扩展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全域。
三、个人所得税
(一)个人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所得个人所得税优惠
《关于继续实施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公告2023年第22号)
(二)公共租赁住房个人所得税优惠
《关于继续实施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3号)
政策要点:
2025年12月31日以前:
1.个人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其公益性捐赠支出未超过其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2.对符合地方政府规定条件的城镇住房保障家庭从地方政府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支持易地扶贫搬迁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易地扶贫搬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5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关于继续实施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3号)
政策要点:
2025年12月31日前: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二)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1.支持易地扶贫搬迁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易地扶贫搬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5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
自2019年6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3.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免征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关于继续实施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3号)
政策要点:
2025年12月31日前:
(1)对公租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租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2)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应单独核算公租房租金收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房产税优惠政策。
(三)契税
1.支持易地扶贫搬迁免征契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易地扶贫搬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5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政策要点:
自2018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按规定取得的安置住房,免征契税。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主体取得用于建设安置住房的土地,免征契税。
2.支持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发展免征契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
3.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免征契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关于继续实施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3号)
政策要点:
2025年12月31日前:
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契税。
(四)印花税
1.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免征印花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关于继续实施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易地扶贫搬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5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政策要点:
2025年12月31日前,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主体(以下简称项目实施主体)取得用于建设安置住房的土地,免征印花税。对安置住房建设和分配过程中应由项目实施主体、项目单位缴纳的印花税,予以免征。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设安置住房的,按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应予免征的项目实施主体、项目单位相关的印花税。对项目实施主体购买商品住房或者回购保障性住房作为安置住房房源的,免征印花税(财税〔2018〕135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3.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试点离岸贸易印花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试点离岸贸易印花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4〕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