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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度上海税务局热点问答汇编(40类173个问题)》(下)
发布时间:2026-01-28   来源:海湘税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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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度上海税务局热点问答汇编(40类173个问题)》(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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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税务:2024年度177个税费热点问答汇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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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度上海税务局热点问答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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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非营利组织免税收入相关热点问答

84.在企业所得税法中,作为免税收入的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收入是如何界定的?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规定:“一、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三)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85.申请享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需报送哪些材料?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的规定:“三、申请享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需报送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的组织章程或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的管理制度;

(三)非营利组织注册登记证件的复印件;

(四)上一年度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

(五)上一年度的工资薪金情况专项报告,包括薪酬制度、工作人员整体平均工资薪金水平、工资福利占总支出比例、重要人员工资薪金信息(至少包括工资薪金水平排名前10的人员);

(六)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

(七)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上一年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事业发展情况或非营利活动的材料;

(八)财政、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需提供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材料及本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申请当年的材料,不需提供本条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材料。

86.非营利组织免征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如何申报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号)文件及政策解读规定,取消《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将“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相关优惠事项整合至主表,纳税人可根据《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在主表相应行次选择填报。

87.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的有效期限是几年?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复审如何办理?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的规定:“四、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的有效期为五年。非营利组织应在免税优惠资格期满后六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复审,按照初次申请免税优惠资格的规定办理。

22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热点问答

88.企业有零申报的情况,是否会影响评价为A级纳税人?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2号)规定:“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主体,不能评为A级:

(一)实际生产经营期不满3年的;

(二)上一评价年度评价结果为D级的;

(三)非正常原因评价年度内增值税连续3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应纳税额为0的;

(四)不能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第三项“非正常原因”是指排除经营主体正常经营(包括季节性生产经营、享受政策性减免税、存在未抵减完的增值税留抵税额、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之外的其他原因。增值税按季申报视同连续3个月。

89.每年的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结果什么时候公布?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2号)第二十一条规定:“税务机关原则上每年4月确定上一年度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结果,并为经营主体提供纳税缴费信用评价信息(附件2)的自我查询服务。”

90.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的适用范围包括什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2号)第三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已办理税务信息确认、身份信息报告,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纳税人缴费人(以下简称经营主体)。

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其他类型纳税人缴费人可自愿申请纳入本办法管理。”

其中,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纳税人缴费人(以下简称经营主体)自动纳入《办法》管理,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其他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及合伙企业等;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其他类型纳税人缴费人可自愿申请纳入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其他类型纳税人缴费人包括事业单位、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等。为保持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的连续性,保障社会相关主体运用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结果的可靠性,纳税人缴费人参与评价后,在存续期内自动纳入《办法》管理。

91.纳税人因税务机关按照“首违不罚”相关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会计入纳税缴费信用评价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2号)第十九条规定:“经营主体有下列情形的,不影响其纳税缴费信用评价:

(一)由于税务机关原因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经营主体未能及时履行纳税缴费义务的;

(二)非主观故意的计算公式运用错误以及明显的笔误造成未缴或者少缴税费款的;

(三)税务机关按照相关规定对经营主体不予行政处罚的;

(四)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不影响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的情形。”

其中第(三)项“税务机关按照相关规定对经营主体不予行政处罚”是指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由税务机关下达《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情形,或按照税务系统“首违不罚”相关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23有关残保金缴费的热点问答

92.2024年度残保金缴费开始时间是什么时候?

答:2024年度残保金缴费开始时间为2025年7月11日。

93.哪些单位需要缴纳残保金?

答:本市辖区范围内未按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缴纳残保金。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无需缴纳残保金。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残保金。

94.可以通过什么方式缴纳残保金?

答:

(一)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

可直接登录电子税务(https://etax.shanghai.chinatax.gov.cn/)申报缴纳残保金。具体路径:新电子税务局—地方特色—申报纳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

也可登录上海“一网通办”PC端(https://zwdt.sh.gov.cn/)残保金征缴“一件事”办理。具体路径:残保金征缴“一件事”—特色专栏—高效办成一件事—服务企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选择“无残疾职工”后申报残保金。

(二)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

先申报残疾人就业人数,申请或放弃超比例奖励,再办理缴纳残保金申报缴纳。

1.申报残疾人就业情况

用人单位应在2025年7月11日至2025年10月31日期间申报本单位2024年度残疾人就业情况。2025年11月1日零时起关闭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系统,逾期则无法申报,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登录上海“一网通办”PC端(https://zwdt.sh.gov.cn/)残保金征缴“一件事”,进入智能引导页面。单位有残疾职工,且没有完成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申报,选择“有残疾职工”、“否”,点击“下一步”,进入全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联网认证系统,进行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

2.申请或放弃超比例奖励

选择“申请奖励”或“放弃奖励”。点击“申请奖励”,进行超比例奖励申请,填写或修改信息,确认后跳转电子税务局;点击“放弃奖励”,确认后跳转电子税务局。

3.申报缴纳残保金

确认残保金申报表中各数据信息无误后,点击保存按钮,再点击申报按钮,确认提交申报数据。

如对“上年在职职工人数”、“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上年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数据有异议,请参照“申报预填数据的异议处理”进行操作,确认申报表中各数据信息无误后,完成申报。

完成残保金申报后,前往“税费缴纳”模块完成缴款。

4.申报预填数据的异议处理

(1)对“上年在职职工人数”、“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有异议

预填数据来源于用人单位自行申报的社保年度缴费工资信息,请按照预填数据口径仔细核对。

经询主管税务机关,确认预填数据确实有误的,缴费人可修改“上年在职职工人数”、“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栏次的预填金额。修改数据的计算过程和证明材料,需留存备查。

(2)对“上年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有异议

根据残联部门核定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按照申报表数据口径计算所得。缴费人需至残保金征缴“一件事”的“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事项进行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如填报有误,可联系参保所在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请重新申报。

残联重新核定残疾人就业人数的,申报表将自动更新“上年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95.在职职工30人(含)以下的企业免征残保金如何判断?

答:“上年度在职职工平均人数”≤30人,且税务登记信息中登记注册类型为“企业”性质的用人单位,税务系统自动计算残保金费额为0,免征残保金。

96.缴费完成之后在哪里获取完税凭证?

答:用人单位费款缴纳完毕后,可在电子税务局或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开具完税证明。电子税务局办理路径:我要办税—证明开具—【开具税收完税证明】。

24有关数电发票的相关热点问答

97.如何开具红字数电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1号)规定:蓝字数电发票开具后,如发生销售退回(包括全部退回和部分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包括全部中止和部分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具红字数电发票。

(一)蓝字数电发票未进行用途确认及入账确认的,开票方发起红冲流程,并直接开具红字数电发票。农产品收购发票、报废产品收购发票、光伏收购发票等,无论是否进行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均由开票方发起红冲流程,并直接开具红字数电发票。

(二)蓝字数电发票已进行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的(用于出口退税勾选和确认的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开票方或受票方均可发起红冲流程,并经对方确认《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以下简称《确认单》)后,由开票方开具红字数电发票。《确认单》发起后72小时内未经确认的,自动作废。若蓝字数电发票已用于出口退税勾选和确认的,需操作进货凭证信息回退并确认通过后,由开票方发起红冲流程,并直接开具红字数电发票。

受票方已将数电发票用于增值税申报抵扣的,应暂依《确认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开票方开具的红字数电发票后,与《确认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98.数电发票如何交付?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1号)规定:已开具的数电发票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自动交付。开票方也可以通过电子邮件、二维码、下载打印等方式交付数电发票。选择下载打印方式交付的,数电发票的票面自动标记并显示“下载次数”“打印次数”。

99.纳税人收到数电发票哪些情况需要通过税务数字账户进行用途确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1号)规定:受票方取得数电发票后,如需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成品油消费税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勾选成品油库存的,应当通过税务数字账户确认用途。确认用途有误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更正。

100.如何通过税务数字账户、个人所得税App查询、下载、导出已开具或接受的数电发票?

答: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以登录自有的税务数字账户,选择票据类别、发票来源、票种、发票号码等条件,查询、下载、打印、导出发票相关信息。自然人可以登录本人的个人所得税App个人票夹查看、下载、导出从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取得、申请代开的数电发票,并可使用扫码开票、发票抬头信息维护、红字发票提醒等功能。

101.什么是数电发票发票总额度?发票总额度能否调整?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1号)规定: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税收风险程度、纳税信用级别、实际经营情况等因素,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授予发票总额度,并实行动态调整。发票总额度,是指一个自然月内,纳税人发票开具总金额(不含增值税)的上限额度。

纳税人因实际经营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调整发票总额度的,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予以调整。

102.如何在电子税局中申请数电发票额度调整?

答:您可通过以下方式申请数电发票的发票额度调整:

1.登录电子税局后依次点击【我要办税】-【税务数字账户】-【发票使用】-【发票额度调整申请】。

2.登录电子税局后依次点击【我要办税】-【发票使用】-【蓝字发票开具】-【数据概览】中的“去调整”,进入【发票额度调整申请】。点击【新增申请】按钮,弹出发票额度新增申请页面,填写发票额度调整申请相关信息,上传相关附件资料后提交本次调整申请记录。

25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涉税信息相关热点问答

103.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的报送时间和方式?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涉税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5号)的规定,涉税信息的报送时间和方式有:

(一)报送时间

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自从事互联网经营业务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基本信息。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30日内报送。

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于季度终了的次月内报送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身份信息、上季度的收入信息。

(二)报送渠道

互联网平台企业可以通过下列渠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涉税信息:

1.电子税务局;

2.数据接口直连;

3.税务机关提供的其他渠道。

(三)《规定》施行后的首次报送

1.《规定》施行前已经从事互联网经营业务的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于2025年7月1日至30日期间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互联网平台企业的基本信息。

2.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于2025年10月1日至31日期间,首次报送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收入信息。

104.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涉税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5号)的规定,涉税信息的报送内容有:

(一)互联网平台企业的基本信息

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填报《互联网平台企业基本信息报送表》;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填报时注明。

(二)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身份信息

1.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填报《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身份信息报送表》,报送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下列身份信息:

(1)已取得登记证照的平台内经营者的名称(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地址、店铺(用户)名称、店铺(用户)唯一标识码、专业服务机构标识、联系方式等信息;

专业服务机构,是指通过互联网平台为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从事网络交易活动提供策划、运营、经纪、培训以及其他服务的专门机构。

(2)未取得登记证照的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国家或地区、地址、店铺(用户)名称、店铺(用户)唯一标识码、联系方式等信息。

2.运营网络直播平台的互联网平台企业在报送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身份信息时,应当同时填报《平台内的直播人员服务机构与网络主播关联关系表》。

直播人员服务机构是指为网络主播从事网络表演、游戏展示、视听信息服务等网络直播活动提供策划、运营、经纪、培训等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

网络主播是指基于互联网,以直播、实时交流互动、上传音视频节目等形式发声、出镜,提供网络表演、游戏展示、视听信息服务的人员。

3.为小程序、快应用等互联网平台提供基础架构服务,或者为互联网平台提供聚合服务的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同时填报《平台内的平台企业身份信息报送表》。

4.上述身份信息填报内容发生变化的,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在填报《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身份信息报送表》《平台内的直播人员服务机构与网络主播关联关系表》《平台内的平台企业身份信息报送表》时,注明信息状态标识;上述身份信息填报内容未发生变化的,互联网平台企业不需要重复报送。

5.境外互联网平台内境外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境外互联网平台企业无需报送。

105.境内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的报送主体如何确定?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涉税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5号)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互联网平台有多个运营主体的,由依法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报送涉税信息;运营企业均未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由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的企业报送涉税信息;运营企业均未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且均未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的,由为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提供网络经营场所等营利性服务的企业报送涉税信息。

106.报送涉税信息的互联网平台企业范围是什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涉税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5号)的规定:

依照《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应当报送涉税信息的互联网平台企业,包括运营以下互联网平台的企业:

(一)网络商品销售平台;

(二)网络直播平台;

(三)网络货运平台;

(四)灵活用工平台;

(五)提供教育、医疗、旅行、咨询、培训、经纪、设计、演出、广告、翻译、代理、技术服务、视听资讯、游戏休闲、网络文学、视频图文生成、网络贷款等服务的平台;

(六)为互联网平台提供聚合服务的平台;

(七)为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从事网络交易活动提供营利性服务的小程序、快应用等,以及为小程序、快应用等提供基础架构服务的平台;

(八)其他为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开展网络交易活动提供营利性服务的平台。

26汇总纳税企业总分机构热点问答

107.我公司在外地成立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是否应当独立计算申报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除另有规定外,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的规定(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因此,分支机构是否独立核算,不影响所得税汇总缴纳。

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也无法提供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相关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108.分支机构是否可以独立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

答:现行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税制,企业应以法人为主体,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经营情况应并入企业总机构,由企业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因此,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应当先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再依据各指标的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109.总公司设立在上海,分支机构设立在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地区,分支机构是否能够单独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答:可以享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第六条规定,总机构设在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地区外的企业,其在优惠地区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含仅在优惠地区内设立的三级以下分支机构),仅就该分支机构所得确定适用15%优惠税率。在确定该分支机构是否符合优惠条件时,仅以该分支机构的主营业务收入是否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及其主营业务收入占其收入总额的比重加以确定。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和所得税缴纳,按照国税发〔2008〕28号第十六条和国税函〔2009〕221号第二条的规定执行。

110.所有的二级分支机构都需要就地分摊企业所得税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五条规定:

“以下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二)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三)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四)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五)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27旅客运输服务增值税热点问答

11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答:可以。自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1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际旅客运输服务,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答:不能。纳税人提供国际旅客运输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或免税政策。相应地,购买国际旅客运输服务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11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如何计算进项税额?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进项税额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11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如何计算进项税额?

答: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115.公司因员工出差计划取消,支付给航空代理公司退票费,并取得了6%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司可以抵扣该笔进项税额吗?

答:按照现行政策规定,航空代理公司收取的退票费,属于现代服务业的征税范围,应按照6%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公司因公务支付的退票费,属于可抵扣的进项税范围,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16.纳税人为非雇员(如客户、邀请讲课专家等存在业务合作关系的人员)支付的旅客运输费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答:《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这里指的是与本单位建立了合法用工关系的雇员,所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费用允许抵扣其进项税额。纳税人如果为非雇员支付的旅客运输费用,不能纳入抵扣范围。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应用于生产经营所需,如属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8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的相关热点问答

117.申请人办理《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的渠道有哪些?

答:企业可以选择登录电子税务局全流程网上办,或者选择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个人可以选择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全流程网上办,或者选择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

118.《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的开具的申请条件是什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4号)的规定:“为更好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进一步便利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开展跨境经营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以下简称《税收居民证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企业或者个人(以下统称申请人)可以就其构成中国税收居民的任一公历年度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

二、中国居民企业的境内、境外分支机构以及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境内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以下简称境内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下简称境内合伙企业)不能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但可按以下情形办理:

(一)中国居民企业的境内、境外分支机构应当由其中国总机构向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

(二)境内个体工商户应当由其中国居民业主向境内个体工商户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

(三)境内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其中国居民投资人向境内个人独资企业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

(四)境内合伙企业应当由其中国居民合伙人向中国居民合伙人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

119.《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的办理时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4号)的规定:“六、主管税务机关能够自行判定税收居民身份的,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结,开具加盖公章的《税收居民证明》,或者将不予开具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主管税务机关无法自行判定税收居民身份的,应提交上级税务机关判定,需要时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资料。”

120.申请人可申请开具什么期间的《税收居民证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4号)的规定:“ 一、企业或者个人(以下统称申请人)可以就其构成中国税收居民的任一公历年度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

29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税费优惠政策相关热点问答

121.我是经营摩托车销售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到10万元,请问还能开具免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9号)第一条规定,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机动车,可以按上述规定享受免税政策,开具左上角有“机动车”字样的税率栏为“免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122.我是按月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每月销售额在10万元左右,但为客户开具发票时无法确认当月总收入会否超过10万元,请问我要享受小规模纳税人优惠政策,应如何开具发票?

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9号)第一条规定,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您在无法确定当月销售额是否会超过10万元的情况下,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应先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申报纳税时,如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可以在申报纳税时进行免税申报,如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可以在申报纳税时减按1%征收率申报缴纳增值税。

123.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具体规定是什么?

答: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在享受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叠加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124.享受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减免税额如何计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2号)规定,个体工商户享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减免税额=(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50%。

125.我公司是一家小型微利企业,如果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需要到税务机关办理什么手续?

答: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小型微利企业应准确填报基础信息,包括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等,信息系统将为小型微利企业智能预填优惠项目、自动计算减免税额。

30出口退(免)税专题相关热点问答

126.出口企业如何查询出口退税率?

答:方法一登录电子税务局—【公众服务】—【出口退税率查询】;

方法二登录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网站—【我要查询】—【公众查询】—【出口商品代码及退税率】;

方法三登录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纳税服务】—【出口退税率查询】。

127.如何确定出口退税率执行时间?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三条,出口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及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时间,按照以下规定执行: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除外),以海关出口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非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跨境应税行为,以出口发票或普通发票的开具时间为准;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的货物,以货物离境时海关出具的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128.出口企业开具出口发票,如何确定汇率?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按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

129.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二条第七项规定: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并按会计规定做销售的货物,须在做销售的次月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生产企业还需办理免抵退税相关申报及消费税免税申报(属于消费税应税货物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免抵退税及消费税退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五条第一项规定:外贸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免退税申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的,企业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以外的其他时间也可办理免退税申报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第四条规定: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或者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在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的,在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后,即可申报办理退(免)税。

130.企业超期申报时无法提供收汇材料,还可以申请退(免)税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第八条第一项、第四项,如符合视同收汇条件的,可参照政策正列举的视同收汇原因,留存《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及举证材料,即视同收汇;纳税人确实无法收汇且不符合视同收汇规定的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31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热点问答

131.参加“跨校联合培养”需要到国外读书几年的,是否可以按照子女教育扣除?

答:一般情况下,参加“跨校联合培养”的学生,原学校继续保留学生学籍,子女在国外读书期间,父母可以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132.本科毕业之后,准备考研究生的期间,父母是否可以扣除子女教育?

答:不可以,该生已经本科毕业,未实际参与全日制学历教育,尚未取得研究生学籍,不符合《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研究生考试通过入学后,可以享受高等教育阶段子女教育。

133.个人填报住房贷款相关信息时,“是否婚前各自首套贷款,且婚后分别扣除50%”是什么意思?我该如何填写该栏?

答:如夫妻双方婚前各自有一套符合条件的住房贷款利息的,填写本栏。无此情形的,无须填写。

如夫妻婚后选择其中一套住房,由购买者按扣除标准100%扣除的,则购买者需填写本栏并选择“否”。另一方应当在同一月份变更相关信息、停止申报扣除。

如夫妻婚后选择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的,则夫妻双方均需填写本栏并选择“是”。

134.丈夫婚前购买的首套住房,婚后由丈夫还贷,首套住房利息是否只能由丈夫扣除?妻子是否可以扣除?

答:按照《暂行办法》规定,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夫妻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32关于纳税人日常用票中的热点问答

134.取得符合条件的抵扣凭证,其抵扣期限是多久?

答:自2020年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

135.公司准备购买20张“上海—三亚”往返机票,用于奖励公司优秀员工团队。购票支出对应的进项税额,公司能否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答: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纳税人购买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公司用于奖励员工的20张机票,属于集体福利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36.我该如何查询接受的数电发票信息?

答: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以登录自有的税务数字账户,选择票据类别、发票来源等条件,查询、下载发票相关信息。自然人可以登录本人的个人所得税App个人票夹查看、下载取得、申请代开的数电发票。注意只有发票开具时开票方在纳税人识别号栏次填入“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的发票才能在其个人票夹中查询到,如仅填写“个人”则无法查询。

137.销售方开票给自然人具体要怎么操作才可以让受票方在票夹内看到这张发票?

答:当确认受票方为自然人时,开票方需在开票界面勾选“是否开票给自然人”标识,并在纳税人识别号栏次填入其“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自然人可登录个人所得税App查看“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发票开具成功后自然人受票方可在个人票夹中查看该张发票。

138.想要对之前开具的发票进行复制开票,如何处理?

答: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提供复制开票功能,可复制上一张发票信息,减少重复录入。在【蓝字发票开具】二级首页【复制开票】功能中,支持对“近24小时”开具发票及全量发票明细信息进行查询、复制开票。

33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热点问答

139.我公司是一家制造业企业,成立于2025年4月,能否申请留抵退税?

答:制造业企业属于《关于完善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7号)中明确的 “制造业等4个行业” 范围,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

首先需通过行业身份判定,即以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为依据,若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则按实际经营期计算,判断制造业相关业务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公司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是否超过 50%。

同时,还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纳税缴费信用级别为A级或者B级。

(二)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三)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四)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本公告另有规定的除外。

140.我公司是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如何判定自己是否符合公告中“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的身份要求?

答:判定标准主要看销售额及预收款的比重,即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所产生的增值税销售额与预收款之和占公司全部增值税销售额及预收款总和的比重需超过50%。该比重按照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相关数据计算;若申请退税前经营期已满3个月但不足12个月,则按实际经营期的数据计算。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同一计算期间内已计入比重的预收款,不得再重复计入增值税销售额。其中,预收款特指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房地产项目时收到的款项。

141.我公司想申请期末留抵退税,对纳税信用级别有什么具体要求?

答:根据7号公告及配套征管公告规定,纳税人申请留抵退税,信用级别需为A级或B级;其次,信用级别判定以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退(抵)税申请表》时的纳税缴费信用级别为准。

142.既享受出口免抵退税又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企业,应如何办理退税?

答:根据《关于完善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7号)及《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20号)规定,纳税人出口货物或者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应当先办理免抵退税,免抵退税办理完毕后,仍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可以按规定办理留抵退税。

在申请流程上,可在同一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同时申报免抵退税和提交留抵退税申请,但当期可申报免抵退税的出口销售额为零时,应办理免抵退税零申报。

143.企业在2024年已享受过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现在想申请留抵退税,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答: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一次性将已退还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款全部缴回后,可以自全部缴回次月起按照规定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

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全部缴回已退税款后适用留抵退税或者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自全部缴回次月起36个月内不得变更。

34有关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的热点问答

144.纳税人具备什么样的情形,不影响其纳税缴费信用评价?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2号)第十九条规定:“经营主体有下列情形的,不影响其纳税缴费信用评价:

(一)由于税务机关原因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经营主体未能及时履行纳税缴费义务的;

(二)非主观故意的计算公式运用错误以及明显的笔误造成未缴或者少缴税费款的;

(三)税务机关按照相关规定对经营主体不予行政处罚的;

(四)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不影响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的情形。”

145.纳税人因税务机关按照“首违不罚”相关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会计入纳税缴费信用评价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2号)第十九条规定:“经营主体有下列情形的,不影响其纳税缴费信用评价:……

(三)税务机关按照相关规定对经营主体不予行政处罚的”

“税务机关按照相关规定对经营主体不予行政处罚”是指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由税务机关下达《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情形,或按照税务系统“首违不罚”相关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146.纳税缴费信用评价周期是什么?什么样的纳税人不能参加本周期的纳税缴费信用评价?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2号)第十五条规定:“纳税缴费信用评价周期为一个公历年度。距首次在税务机关办理税费事宜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的经营主体,不参加本期年度评价。”

147.纳税缴费信用等级复评表在哪里下载?

答: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及各省税务机关网站查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2号)附件下载《纳税缴费信用复评(核)申请表》。

35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热点问答

148.我申报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时发现申报表有所变化,应该如何填写?是否有填表说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7号)相关规定,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新版报表,纳税人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官网查询到该项公告,打开下载附件1查看空白报表及填表说明。

149.优惠及附报事项有关信息部分,“职工薪酬-已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薪酬”和“职工薪酬-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应付职工薪酬”应该如何填写?

答:“职工薪酬-已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薪酬”: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薪酬。包括工资薪金支出、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工会经费支出、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住房公积金、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等累计金额。

“职工薪酬-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应付职工薪酬”:填报纳税人“应付职工薪酬”会计科目下工资薪金借方发生额累计金额。

150.表中“职工薪酬-已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薪酬”和“职工薪酬-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应付职工薪酬”是填写本年累计金额还是本季度金额?

答:填报纳税人截至本税款所属期末,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核算的本年累计数据。

151.分支机构需要填报职工薪酬相关数据吗?

答:企业类型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的,不填报“优惠及附报事项有关信息”所有项目。

36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热点问答

152.我的小孩前两年在中国读大学,后两年去国外继续读大学,现在填写信息选择中国还是境外?毕业证书由境外发放,没有学籍号,怎样填写信息,是否可以扣除?

答:目前,子女教育允许扣除境内外教育支出,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仅限于境内教育,不包括境外教育。如符合子女教育扣除的相关条件,子女前两年在国内读书,父母作为纳税人请按照规定填写子女接受教育的相关信息;后两年在境外接受教育,无学籍的,可以按照接受境外教育相关规定填报信息,没有学籍号可以不填写,但纳税人应当按规定留存相关证书、子女接受境内外合作办学的招生简章、出入境记录等。

153.夫妻同时有大病医疗支出,如果都在丈夫一方扣除,扣除限额是多少?

答:夫妻同时有符合条件的大病医疗支出,可以选择都在丈夫一方扣除,扣除限额分别计算,每人最高扣除额为8万元,合计最高扣除限额为16万元。

154.夫妻双方婚前都有住房贷款,婚后怎么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答: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

155.我有一套住房,是公积金和商贷的组合贷款,公积金中心按首套贷款利率发放,商业银行贷款按普通商业银行贷款利率发放,是否可以享受住房贷款利率扣除?

答:一套采用组合贷款方式购买的住房,如公积金中心或者商业银行其中之一,是按照首套房屋贷款利率发放的贷款,则可以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156.非独生子女,父母指定或兄弟协商,能否以某位子女按每月3000元扣除额度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答:不可以。按照规定,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在兄弟姐妹之间分摊每月3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500元。

37城乡居民医保相关热点问答

157.2026年度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标准如何调整?

答:根据《关于2026年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2026年,本市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为:

70周岁以上人员,个人缴费调整为700元/年;

60-69岁人员,个人缴费调整为870元/年;

19-59岁人员,个人缴费调整为1040元/年;

中小学生和婴幼儿以及大学生,个人缴费调整为400元/年。

158.2026年度本市城乡居民医保的登记缴费期如何设置?

答:2026年本市城乡居民医保的登记缴费期截止2025年12月25日17:30,建议符合条件的居民在2025年12月23日前及时办理登记参保手续,并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完成缴费,确保个人医疗保险待遇按时享受。

159.2026年本市城乡居民如何办理参保登记缴费手续?

答:2026年,医保部门负责参保登记、审核参保资格;税务部门负责按政策核定缴费数额并收缴。

各类人员的参保登记方式基本与往年一样。

(1)全日制大学生、中小学校在册学生和在园(所)幼儿,由学校和托幼机构统一办理登记手续和代为收取个人缴费;

(2)农村居民由其户籍所在的村委会办理登记确认手续;

(3)其他参保人员可至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完成2026年度参保登记,并可以在5个工作日后,通过以下线上线下渠道完成个人缴费,也可通过组建家庭共济网、使用共济资金缴费方式,完成个人缴费。

线上缴费渠道:

(1)“一网通办”的“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缴纳”模块;

(2)随申办APP-“个人社保缴费”模块或“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缴纳”模块;

(3)上海税务官网或APP,电子税务局实名认证登录,“我要办税-社保业务-申报缴费-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缴纳”模块;“上海税务”微信公众号-便民办税-城乡居民缴费。

(4)支付宝APP:方式1:市民中心-社保-个人社保缴费;方式2:市民中心-社保-第三方服务-上海城乡居民社保缴费;

(5)微信APP:方式1:随申办小程序-个人社保缴费;方式2:关注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微信公众号-e点通-服务大厅-社保专区-个人社保缴费”模块;

(6)云闪付APP:城市服务-社保缴费-城乡居民社保费缴纳

(7)指定银行(工商银行APP、农业银行APP、上海银行APP、招商银行APP);

线下缴费渠道:

(1)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税服务厅窗口;

(2)指定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浦发银行、建设银行、平安银行、民生银行、招商银行)的全市各网点柜面。

共济缴费方式:

个人账户家庭共济缴费范围,从为配偶、父母、子女缴纳2026年居保参保费,进一步扩大到可以为近亲属(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参保缴费。

(1)对于符合续保条件的参保人员,医保部门将于12月2日起按批次对选择共济缴费的医保账户扣款,此类人员需于12月1日17:00前,完成缴费方式的选择。

(2)对于所在学校集中申报的参保人员,医保部门将于12月16日起按批次对选择共济缴费的医保账户扣款,此类人员需于12月15日17:00前,完成缴费方式的选择。

(3)对于集中参保的本市农村户籍居民,医保部门将于12月6日起按批次对选择共济缴费的医保账户扣款,此类人员需于12月5日17:00前,完成缴费方式的选择。

(4)对于通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零星申请的参保人员,医保部门将在审核通过时对选择共济缴费的医保账户扣款,此类人员需于2025年12月25日17:00前,完成缴费方式的选择。

160.如何取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凭据?

答: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城乡居民,如需获取个人缴费证明,可于缴费2个工作日后,登录随申办或上海税务电子税务局在线下载缴费证明,也可就近至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打印。

选择共济缴费的,建议在共济缴费扣款成功的10个工作日后,登录随申办或上海税务电子税务局在线下载缴费证明,或就近至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打印。

38企业经营涉税业务相关热点问答

161.新办登记纳税人如何在电子税务局办理新办纳税人开业?

答:新办户一体式开业实现纳税人在市监注册后,系统根据市监注册信息,以及数据处理规则,自动为纳税人进行信息确认,自动为其分配主管税务机关和主管税务所(科、分局),以及自动为其进行税费种认定,当纳税人需要在办理涉税业务时,以“自然人业务”方式登录电子税务局依次点击【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身份信息报告】-【新办纳税人开业】功能菜单进入功能。

162.本市分支机构在电子税务局如何办理税务注销?

答:电子税务局为“一户一登”,没有为总机构设置注销登记(本市分支机构适用)模块。分公司需自行登录自己的电子税务局账户,自己为自己办理注销。

具体操作路径为:【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状态信息报告】——【清税申报(税务注销办理)】。

分支机构在登录自己的电子税务局账户时,首先应当检查分支机构税务登记信息是否完整。本市分支机构的法人(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和办税员可以通过企业登录入口为分支机构办理注销。

163.如何在电子税务局中变更财务负责人,如何操作?

答:在电子税务局变更财务负责人,您可登录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中的“综合信息报告”-“身份信息报告”菜单,点击“涉税市场主体身份信息变更”,进入办理页面。之后请按照页面提示进行相关操作。

164.纳税人需要办结哪些有关事项后,才能办理跨省(市)迁移手续?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若干税收征管服务事项的通知》(税总征科发〔2022〕87号)中附件4《跨省(市)迁移相关事项办理指引》的规定:纳税人申请迁移前,应当已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结住所变更登记,结清税(费)款、滞纳金及罚款,缴销发票和税控设备,并且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不存在其他未办结涉税事项。

39-2026年度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热点问答

165.夫妻双方婚前都有住房贷款,婚后怎么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答: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

166.大病医疗支出中,纳税人年末住院,第二年年初出院,这种跨年度的医疗费用,如何计算扣除额?是分两个年度分别扣除吗?

答:纳税人年末住院,第二年年初出院,一般是在出院时才进行医疗费用的结算。纳税人申报享受大病医疗扣除,以医疗费用结算单上的结算时间为准,因此该医疗支出属于是第二年的医疗费用。

167.非独生子女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如何分摊?

答:按照规定,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在兄弟姐妹之间分摊每月3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500元。

168.如何在个税App中修改配偶信息?

答:在个税App中点击“我的”-“家庭成员”可以修改配偶信息。

169.若纳税人选择由扣缴义务人方式扣除个人的个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是否需要每月都向扣缴义务人提交专项附加扣除电子表格?

答:对于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未发生变化的,每个扣除年度只需要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一次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即可,无需按月提供。

40车辆购置税热点问答

170.哪些车辆需要缴纳车辆购置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规定,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置汽车、有轨电车、汽车挂车、排气量超过一百五十毫升的摩托车(以下统称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车辆购置税。

第二条 本法所称购置,是指以购买、进口、自产、受赠、获奖或者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行为。

171.符合哪些条件的新能源汽车可享受免征车辆购置税优惠?

答:根据《关于延续和优化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10号)文件规定,一、对购置日期在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免税额不超过3万元;对购置日期在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减税额不超过1.5万元。

购置日期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等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确定。

享受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的新能源汽车,是指符合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燃料电池汽车。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根据新能源汽车技术进步、标准体系发展和车型变化情况制定。

新能源乘用车,是指在设计、制造和技术特性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和(或)临时物品,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的新能源汽车。

172.购置免税新能源汽车的时间是以合同时间为准吗?

答:购置日期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等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确定。

173.纳税人将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退回车辆生产企业或者销售企业是否可以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车辆购置税?退税金额如何计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九号),第十五条 纳税人将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退回车辆生产企业或者销售企业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车辆购置税。退税额以已缴税款为基准,自缴纳税款之日至申请退税之日,每满一年扣减百分之十。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1号),八、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退回车辆生产或销售企业,纳税人申请退还车辆购置税的,应退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退税额=已纳税额×(1-使用年限×10%)

应退税额不得为负数。

使用年限的计算方法是,自纳税人缴纳税款之日起,至申请退税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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