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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为外来业务人员支付的差旅费,按劳务报酬扣个税?
行政处罚相对人 *药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处罚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处罚金额(元) 41,863.29 没收金额(元) -
违法事实 《税务处理决定书》(8税二稽处〔2025〕号)认定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你公司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支付外来业务人员(非本单位员工)的差旅费,未按照劳务报酬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83,726.58元。
处罚结果 你公司2025年6月24日对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履行了代扣代缴义务,此次检查对你公司处以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50%的罚款41,863.29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年修正)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以及《*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自治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2017年第8号)第四条第七款第二项“金额超过5万元,50万元以下的,处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款”和《国家税务总局*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发布<*自治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2021年第9号)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扣缴义务人积极协助税务机关追回税款或者补扣、补收了税款的,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