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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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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老板在我公司有一份工资,还有从境外别的公司拿一份工资,是否需要进行个税汇算?
发布时间:2025-10-22   来源:郝守勇税库 作者:郝守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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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

我公司老板在我公司有一份工资,还有从境外别的公司拿一份工资,是否需要进行个税汇算?

答复:

是的。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从两处及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需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进行综合所得汇算清缴。

您公司老板同时从境内公司和境外公司取得工资,属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的情形,若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后的余额超过6万元,就需要进行个税汇算清缴,合并计算应纳税额,多退少补。

提醒:未汇算清缴的税务风险

1. 补税及滞纳金:税务机关可能通过大数据比对发现申报异常,要求补缴税款,并按日加收滞纳金(通常为万分之五)。

2. 罚款风险: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可能被认定为偷税,面临少缴税款一定倍数的罚款。

3. 信用影响:长期未履行纳税义务可能影响个人纳税信用记录,对金融信贷、出入境等活动产生潜在影响。

稽查案例:

一、违法事实

毛某于20*0年供职于辖区企业:***市***置业有限公司、***市***置业有限公司、***市***置业有限公司、***市***置业有限公司、***市***置业有限公司、***市***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及非我局辖区企业***置业有限公司,共计取得上述7家公司发放的工资薪金所得422997.43元,并已通过上述7家公司预扣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33075.63元;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72210元,并已按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预扣缴个人所得税7790元。 经计算,毛某2020年取得多家任职公司发放的工资薪金所得未按规定进行汇算清缴,经主管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市***区税务局通过短信、电话、彩信、上门沟通联系,毛某均不予配合或拒绝配合进行汇算清缴,造成少缴个人所得税21497.64元。 

综上所述,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的偷税行为。 

二、处罚决定:

拟对毛某偷税的行为处以少缴的个人所得税21497.64元1倍的罚款,计21497.6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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