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外收入审核公式已经改正》一文推送后,很多网友反映,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中的主营业务收入按不含增值税销售额进行填报,这个填报方法是否正确?
在讨论网友问题前,需要明确以下二个问题。
一是增值税收入与会计收入不是一个概念。
举例说明如下:甲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甲公司2025年3季度取得含税销售额90万元,超过了季度30万元免税标准,开具了1%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按照增值税给出的折算公式: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甲公司增值税收入为891,089.11元,增值税减免额17,821.98元,增值税额为8,910.89元。
按照会计规定的折算公式: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甲公司会计收入为873,786.41元,增值税减免额17,475.73元,增值税额为8,737.86元。
增值税法有权规定增值税收入的计算方法,会计有权规定会计收入的计算方法,增值税收入和会计收入都叫收入,使用相同用语,但不是一个概念。同样的含税销售额,增值税按1%换算收入,会计按3%折算收入,折算结果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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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会计处理遵循会计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