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风险
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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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税务官方发布!民营企业涉税合规自查系列文章五十三:回迁安置房未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有什么风险?
发布时间:2025-10-24   来源:中税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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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合规是企业的立身之本,是企业做大做强、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为帮助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防范涉税风险,筑牢合规经营根基,福建省税务局组织编写了《福建省民营企业涉税合规自查手册》。

接下来,本栏目将以手册为主体,以专题文章为主要形式,聚焦企业生产经营全过程,系统理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主要税费种合规要点,并逐项列明风险提示、自查要点、政策依据等内容,为企业提供可对照、可操作的合规指南。

今日推送内容为“企业所得税”专题,一起来学习吧!

 

一、将配套设施移交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未视同销售

风险提示:将建造的会所、物业管理场所、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幼儿园等配套设施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以外其他单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未按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合规自查:查看配套设施的性质、归属,无偿赠与的接收单位、移交手续,确认是否存在将配套设施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以外其他单位的情况,是否已按照规定以视同销售业务申报处理。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 号)第七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二、回迁安置房未视同销售

风险提示:根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时签订的合同或协议的规定,向土地原居民无偿转让回迁安置房,可能存在未按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风险。

合规自查:查看取得土地使用权时签订的协议,是否有向原居民无偿转让回迁安置房,根据回迁安置协议和交房手续,结合已做账务处理,确认是否存在少缴税款的情形。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 号)第七条。

三、收到土地出让金返还未按规定确认收入

风险提示:在取得土地后,收到政府部门对缴纳的土地出让金给予一定比例的返还,计入“专项应付款” “资本公积” “其他应付款” “长期应收款”等科目,未做收入处理,存在少缴企业所得税的风险。

合规自查:土地出让合同,核实土地使用权金额与出让合同是否一致,是否存在返还部分土地出让金的条款;查看“递延收益” “营业外收入” “专项应付款” “资本公积” “其他应付款” “长期应收款”等科目,核实是否存在政府拨入的大额资金入账记录,确认是否存在收到返还款后未做收入处理,少缴企业所得税的情形。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第一条。

来源:福建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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