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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单配票骗取出口退税5700万,被处罚款1.72亿
发布时间:2025-10-29   来源:华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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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税点评

近期,税务部门联合人民银行、海关等多部门,成功查处了天津4户企业骗取出口退税的团伙案件。经查,2020年至2022年期间,该犯罪团伙通过购买报关单信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制造虚假收汇及虚构出口贸易等手段骗取出口退税。2025年9月,税务部门依法追缴骗取退税款5737.49万元,处以罚款17212.47万元,并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2年,同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为维护外贸行业秩序和出口退税制度的规范运行,有关部门持续对骗取出口退税等违法行为保持高压打击态势。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4号)第七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冒用他人出口业务申报退税”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该条款正是针对实践中常见的“买单配票”行为。此类违法活动中,实际出口商往往并不知情其货物信息被非法团伙盗用申报退税,该行为符合司法解释中“冒用”的构成要件,存在被定性为骗取出口退税罪的风险。

在此背景下,出口企业应坚持以真实业务为基础,如实申报并合规办理退税,妥善留存相关业务资料备查。如面临虚开或骗税风险,应及时聘请专业律师与税务机关沟通,说明业务真实性及申报材料真实性,必要时通过行政救济程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避免行政处罚风险升级为刑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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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五稽查局通过精准分析线索,依法查处了天津塔杰贸易有限公司、天津融金贸易有限公司、天津市富东贸易有限公司、天津克瑞艾特贸易有限公司等4户企业骗取出口退税团伙案件。经查,2020至2022年,该团伙通过购买报关单信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制造虚假收汇、虚构出口贸易事实等手段骗取出口退税。2025年9月,税务稽查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依法追缴骗取出口退税款5737.49万元,并处罚款17212.47万元,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2年。

 

海量数据分析,梳理骗税团伙组织架构

检查初期,办案人员在线索分析研判过程中,发现天津塔杰贸易有限公司等4家企业存在四员信息高度重叠,注册地址雷同等情形,有明显的团伙化迹象。该团伙报关单数量多、退税款金额大,多家跨地域出口企业均呈现同一生产商购入、出口同一商品至同一国家的典型“纺锤型”出口特征。至此,办案人员认为上述企业的出口业务有着典型的“买单后分散出口、集中向虚开企业购票”的风险特征。

 

纵横大疆南北,敢闯敢试突破取证堵点

办案人员随即前往深圳、新疆等地区开展调查取证,协同海关与港口管理部门,调取原始舱单及订舱人信息,经大规模数据比对和跨域协查,最终证实所谓“出口货物”实为广州批发市场采购的服装,与涉案企业无实际关联,确系“买单配票”骗税行为,案件取得关键性进展。在新疆喀什和伊尔克什坦口岸,面对仓库信息残缺、监管单位分散等多重困难,办案人员主动对接当地海关、稽查部门协同作战,逐家排查监管仓库,最终锁定关键软件查询方式,获取真实陆运报关凭证,彻底打通陆路取证堵点。

 

铁证合围收网,善作善成查明事实真相

面对涉案地域广、数据量庞杂、犯罪手法隐蔽等难题,办案人员多次前往深圳、新疆、海南等地,联合当地海关、税务部门,深入挖掘买单线索。案件查办过程中,穿透上百个银行账户,取得该团伙虚构外贸业务收汇记录、以多个境外账户小额汇款虚假付汇、采用买单配票方式骗税等证据资料。最终查明涉案团伙企业通过伪造出口买卖合同,以非法手段取得出口货物报关单、通过地下钱庄虚假结汇等方式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违法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五稽查局依法对该团伙的违法行为,作出追缴出口退税款并处罚款,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两年的的决定。目前案件已移送至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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