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相对人 *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处罚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处罚金额(元) 818,585.61 没收金额(元) -
违法事实 1.部分租金收入未入账、未申报纳税。经查,2015-2019年期间你单位通过账外取得租金收入,且大量通过现金方式收取并存入私人账户,期间共收取租金合计2,433,775.40元(含税),上述收入未在账上反映,未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其中2015年租金为133,400.00 元,2016年租金为242,800.00元,2017年租金为287,383.40元,2018年租金为748,896.00 元,2019年租金收入1,021,296.00 元。你单位隐瞒上述房产租金收入,造成2015-2019年少缴营业税及附征、增值税及附征、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共计796,229.00元。 2.担保收益未入账、未申报纳税。经查,2006年12月,该单位作为乙方与法定代表人为吴某的**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协议,约定以其名下房产*36号为**置业有限公司提供抵押担保,作为提供担保回报,甲方自担保的贷款下款日起算,满半年支付酬金160万元,酬金支付时间同贷款时间。根据**借款明细表及担保明细表显示,你单位将**应支付担保收益与其应付**置业法定代表人吴某借款相互抵销,借款本金为1400000元,利息为96366.43元,后你单位在2007年12月至2018年12月期间收取不足抵销部分的担保收益合计1900000元,2010年4月30日27号凭证反映,其分公司将应付吴某利息96366.43元转计营业外收入。综合上述,你单位通过债权债务互抵、少列担保收入3300000元;再查明,2009年至2017年期间,该单位以*号36号先后六次为吴某及实控公司的借款提供担保,并通过其关联公司于2009年-2014年取得担保收益合计3200000元,造成2007-2014年少缴营业税及附征、企业所得税共计2,017,471.00元。 3.账外分红未如实按照股息红利代扣代缴。你单位在改制中由员工出资入股,改制后实收资本为1,824,000.00元,第一大股东工会委员会持股29%,自然人股东持股71%。2016年-2018年期间你单位按照上述持股比例将100%的实收资本进行分红。2016年1月你单位通过朱某工行账户(尾号7820)账外分红900,000.00元; 2017年9月、2018年1月通过朱某*银行(尾号9968)账外发放分红款,分别是1,824,000.00元、1,500,000.00元。上述事实,你单位分别应于2016年1月代扣代缴利息、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180,000.00,2017年9月代扣代缴利息、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364,800.00元,2018年1月 代扣代缴利息、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300,000.00,合计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844,800.00元,你单位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上述个人所得税。2016年应代扣个人所得税超过法定追缴时效,不予追征。
处罚依据 你单位通过现金方式收取后存入私人账户或直接转入私人账户的方式隐匿租金收入、利用债权债务抵销、或通过关联单位收取担保收入,上述收入均未在账内反映、未申报纳税,其违法行为已构成偷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条:“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给予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提请明确对行政处罚追诉时效“二年未被发现”认定问题的函的研究意见》(法工委复字(2004)27号)“群众举报后被认定属实的,发现时效以举报时间为准”。因此,对你单位超过五年的税款不作为处罚基数,即2016年10月26日之前未申报营业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已超过五年不再给予行政处罚,鉴于你单位已在检查中预缴2018年-2019年度增值税82,832.29元、城市维护建设税5,798.26元(查中虽未全部预缴完毕,但已缴清98%),对你单位2018年1月至2019年12月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90,195.37拟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金额为45,097.69元;对你单位2016年四季度至2017年4季度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19,534.28元,2016年四季度至2019年四季度少缴房产税94,022.80元、2016年至2019年少缴的企业所得税516,568.44元决定处以百分之分七十的罚款,金额为441,087.88元。2017-2018年度你单位通过个人账户分配股息红利未扣缴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对你该单位2017年9月、2018年1月应扣未扣的个人所得税664,800.00元处百分之五十至三倍以下的罚款,鉴于你单位已查中预缴上述税款,决定处以未代扣代缴50%罚款,金额计332,4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