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我公司预付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合作开发款,一直挂账往来款,是否存在增值税视同销售风险?
答复:
若预付款项是基于真实的合作开发业务,且双方有明确的合同约定,明确了开发进度、交付时间、款项用途等,且实际业务在持续推进中,通常不构成视同销售。
例如:
房地产公司按合同约定分期提供开发服务,企业预付款项是为获取未来开发成果,不属于无偿转让货物或服务的情形。
若合同存在异常条款,如长期不明确开发内容、无合理交付时间,或实际未开展合作开发业务,预付款项长期挂账,可能引发税务机关关注,存在被认定为视同销售的风险。
注意:挂账时间与资金流向
若预付款项长期挂账(如超过合同约定时间未使用或未收回),且资金流向存在异常,如流入关联方或个人账户,可能被税务机关质疑存在隐匿收入、虚列支出等问题,进而触发视同销售风险。
若企业能提供合理说明,如因合作方原因导致开发延迟,且资金仍在企业控制范围内,一般不会被认定为视同销售。
税务机关的判断依据:
税务机关主要依据业务实质、合同执行情况、资金流向、企业纳税申报等综合判断。若企业能提供完整合同、开发进度记录、资金往来凭证等资料,证明预付款项与实际业务相符,通常不会被认定为视同销售。
若企业无法提供合理证据,或存在故意隐瞒收入、逃避纳税嫌疑,税务机关可能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将预付款项视为销售行为,要求企业补缴增值税及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