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税两费”减半征收的实务问题
文/段文涛
【咨询问题】我公司是成立于2024年3月的一般纳税人,资产总额从2024年8月底开始超过5000万元,202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认定是小型微利企业,请问我公司从何时起不能适用“六税两费”税收优惠政策?
我公司的注册资本是分次实缴的,我公司的营业账簿印花税是按次缴纳的,2024年8月之前是否可享受“六税两费”税收优惠政策?

总的原则:甲公司2024年3月至2025年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申报前,在每个申报期,同时符合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两项条件的,可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六税两费”。
在2024年3月份,甲公司依照有关规定按次申报有关“六税两费”时,可以享受“六税两费”减半征收优惠。
如提问人所述,甲公司是在2024年8月份第一次出现指标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情况,因此,在2024年3月(设立登记月份)至7月份,甲公司完全可以享受减半征收“六税两费”的优惠。
8月份因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甲公司在9月份纳税申报期,若申报缴纳“六税两费”,是不能享受减半征收优惠的。
至于9月份至2025年办理202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由于提问人没有提供这些月份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的数据,不便对能否减半征收“六税两费”作出判断。
甲公司应根据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是否过300人、资产总额是否过5000万元来判断是否可以享受减半征收“六税两费”优惠,两项条件若有一项超过指标,则不能享受。按次申报“六税两费”的,亦同。
还有一种情况,若甲公司存在按季度缴纳“六税两费”的情形,则2024年1季度、2季度肯定可以享受减半征收“六税两费”优惠,从3季度开始,同样应遵循“根据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是否过300人、资产总额是否过5000万元”的标准来判断是否可以享受“六税两费”减半征收优惠。

甲公司在2025年按规定办理汇算清缴后确定2024年属于小型微利企业,自办理汇算清缴当年(2025年)的7月1日至次年(2026年)6月30日均可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此外,甲公司作为新办企业,即便2025年首次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后确定2024年度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其在办理办理汇算清缴申报前,已按减半征收申报缴纳了“六税两费”的,也无需根据首次汇算清缴结果进行更正。
但,若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则从办理汇算清缴的次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不得再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各位,对于上述答复,您有何看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