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的加油票报销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吗?
解答:
早在2006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5号)就有明确的规定。
近来,一些地区要求明确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各种形式的补贴收入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据了解,近年来,部分单位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对用车人给予各种形式的补偿:直接以现金形式发放,在限额内据实报销用车支出,单位反租职工个人的车辆支付车辆租赁费(“私车公用”),单位向用车人支付车辆使用过程中的有关费用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的有关规定,现对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各种形式的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具体计征方法,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的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规定:
二、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
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人,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因此,在实务中也有单位因为给员工报销加油费被税务稽查的。

行政相对人名称:北京市某某(潍坊)律师事务所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潍坊税稽一罚 〔2024〕**号
处罚事由:经查明,该单位2021年度对12名律师以报销车辆租赁费和加油费的方式进行补贴,金额233,477.10元,未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2022年度对11名律师以报销车辆租赁费和加油费的方式进行补贴,金额223,376.81元,未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5号)“一、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应调增律师个人相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2011年第48号、2018年修正)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九条。
处罚结果:对应扣未扣、应收未收个人所得税12,507.69元处百分之五十的罚款6,253.85元。
处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潍坊市税务局第**稽查局
前面提到文件目前依然有效,员工的加油票报销依然面临着个人所得税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