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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骗取核定征收后注销,股东面临大额税款追缴
发布时间:2025-09-30   来源:专题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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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某省某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事项通知书
某税稽通〔2025〕2003号

 

XX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纳税人识别号:9XX40300XXXXX9207U )、林某(居民身份证号:,XX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股东)、胡某(居民身份证号:,XX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股东).....(其他自然人股东略):

事由:告知XX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存在的税收违法事实和政策依据。

依据:《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第三十五条:“检查结束前,检查人员可以将发现的税收违法事实和依据告知被查对象。被查对象对违法事实和依据有异议的,应当在限期内提供说明及证据材料。被查对象口头说明的,检查人员应当制作笔录,由当事人签章。”

通知内容:

XX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存在以下税收违法事实:
该公司在实际经营业务仅为从事股权投资的情况下,将公司经营范围由“股权投资、投资咨询”虚假变更为“企业管理咨询、文化创意策划咨询服务”,以公司账务不健全成本费用无法正常核算为理由申请核定征收,促成税务机关按照10%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从而在发生证券交易业务时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

该行为违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第27号)第一条“专门从事股权(股票)投资业务的企业,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之规定,并造成2020年1月、2月、4月合计少缴增值税XX元、城市维护建设税XX元、教育费附加XX元、地方教育附加XX元;2020年3月多缴增值税XX元、城市维护建设税XX元、教育费附加XX元、地方教育附加XX元,少缴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XX元。

同时,该公司2020年4月24日发生托管转出-非交易转让之股份过户业务时,由于证券登记公司未代扣代缴非交易转让股票的印花税,该公司应缴少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XX元。

林某(居民身份证号:)、胡某(居民身份证号:)、邱某(居民身份证号:***).....(其他自然人股东略)为该公司股东,鉴于该公司为注销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订)第二十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涉嫌犯罪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应该如何进行追诉问题的批复》(高检发释字〔2002〕4号)之规定,拟向上述股东追缴该公司少缴的税费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三)项、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后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第(五)项第4目;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三)项第3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五条第(二)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条第二款、第五条、第七条、第十一条。
《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某省财政厅 某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政策的通知》(某财综〔2011〕4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一项、第三条、第七条、第八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证券交易印花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7〕129号)第一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交易印花税改为单边征收问题的通知》(财税明电〔2008〕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五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十一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第27号)第一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第一条、第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三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订)第二十条第三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款。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涉嫌犯罪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应该如何进行追诉问题的批复》(高检发释字〔2002〕4号)。

对上述事项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若有陈述、申辩意见,请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向我局提供说明及证据材料,逾期视同无意见。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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