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税务总局顺义区税务局第二税务所
税务事项通知书
顺税通(111011318)20250150号
程某:(362527********0013)
事由:就个人股权转让行为缴纳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及相应滞纳金。
根据程某与广东天龙油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约定将程某持有的北京煜唐联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股权(持股63.33%)转让给广东天龙油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此后,北京煜唐联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工商部门申请办理股东变更手续。程某未就上述股权转让行为办理申报纳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1年修正)第一条、第二条第九项、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1年修订)第八条第一款第九项、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三条第一项、第五条、第二十条第二项第四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年修正)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16年修订)第七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二项、第七条及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之“1 1”,《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第十条。
通知内容:程某按照股权转让协议取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并就上述应缴纳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实际缴纳税款之日的滞纳金。
限你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顺义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复兴东街3号院顺义区政务服务中心税务专区)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你若同我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确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顺义区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签章)
2025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