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不予加收税收滞纳金?
答:以下这些是可不予加收税收滞纳金的法定情形:
- 税务机关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少缴税款,3 年内可补缴且不加收滞纳金。
- 经批准延期缴纳税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纳税人因特殊困难申请并获税务机关批准延期缴纳,在延长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 经核准延期申报并预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七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期申报预缴税款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753 号)的规定,按规定预缴税款后,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无论补税或退税,均不加收滞纳金。
-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内补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年度汇算应补税款在次年5 月 31 日前入库。
- 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内补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综合所得次年3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经营所得次年 3 月 31 日前补缴。
- 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补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240 号)的规定,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的,不属于未按期缴纳情形。
- 土地增值税清算补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 号)规定,按规定预缴后,在主管税务机关限定期限内补缴。
-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199 号)的规定,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不加收滞纳金,对扣缴义务人处罚。
- 系统故障等不可抗力
根据《税款缴库退库工作规程》(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1 号)第十九条的规定,因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故障等非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原因导致未缴或少缴。
- 破产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停止计算滞纳金。
- 个人所得税纳税调整补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调整补税的,加收利息不加滞纳金。
- 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补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调整补税的,加收利息不加滞纳金。
- 1 元以下应纳税额或滞纳金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 元以下应纳税额和滞纳金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25 号)规定,应纳税额或滞纳金不足 1 元的,按 0 元处理。
知识拓展:
特别注意:容易混淆但不能免除滞纳金的情形
- “我不知道要交税”或“我算错了税”:这是纳税人自身对税收政策理解有误或计算疏忽,属于纳税人自身责任,不能免除滞纳金。
- “公司资金紧张”:除非符合“特殊困难”并成功申请了延期缴纳,否则单纯的资金周转困难不能成为不加收滞纳金的理由。
- “我已经补缴了税款”:补缴税款是义务,滞纳金是对占用国家资金的时间补偿。补缴时,滞纳金必须一并缴纳(法定免除的除外)。
- “税务机关后来才查出来”:只要少缴税款的责任在纳税人,无论税务机关何时发现,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实际缴纳之日止的滞纳金都需要计算。
以下内容参考阅读
相关政策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期申报预缴税款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753 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240 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 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199 号)
- 《税款缴库退库工作规程》(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1 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 元以下应纳税额和滞纳金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25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