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与合伙企业合作,个体工商户是否还能享受个人所得税减半征收政策?
对方是一家普通合伙企业,我是一家个体工商户工作室,我们工作室跟对方签订的合作协议合同,共同经营某个项目,我们这边收到的款项纳税时是否能享受个人所得税减半征收政策呢?
解答: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第一条规定,个体工商户与企业联营而分得的利润,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第一条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在享受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叠加享受本条优惠政策。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第三条规定:“个体工商户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减免税额:减免税额=(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50%。”
也就是说,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可以减半征收的是“经营所得”,而不包括“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
综上所述,提问描述的,个体工商户收到款项(分回的利润),需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20%),而不能享受个人所得税减半的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