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如公司购入一批货物,因为属于“买方市场”,就是说,买方在谈判过程中比较占据优势,双方就约定好了,签订买卖合同之后,作为购入方依照税法规定需要缴纳的印花税,也是由对方公司(销售方)承担。
那么,(购买方)公司就是正常申报缴纳印花税,但是不计入费用,而是挂在往来科目,然后收到对方(销售方)交来的印花税时再冲减所挂往来科目?是这样进行账务处理吗?
事实上,不是这样理解的。法定纳税义务是不能“私相授受”的。
虽然双方约定对方承担印花税,那只是相当于购销价格调整。我举个例子来讲。
比如购货(原材料),原本价格1200万元(不含增值税)。则会计分录为
借:原材料 1200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56万
贷:银行存款或者应付账款 1356万
购买方正常计提、申报缴纳《买卖合同》印花税
借:税金及附加 36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印花税 3600
借:应交税费-应交印花税 3600
贷:银行存款 3600
对方给(购买方)公司3600元(即所谓“印花税”,但其实无需考虑理由,就是价格打折了)。
借:银行存款 3600
贷:原材料 3600
这样进行账务处理,才是比较准确、恰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