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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不应该创造一个与小规模纳税人必择其一的“一般纳税人”概念
发布时间:2025-08-21   来源:财税微波 作者:丁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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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推送的拙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不应规定什么“一般纳税人”,有一处在修改时未发现的错误,但已经没有了修改机会。今天修改后重发,并对标题及内容作些微调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意见稿”)第六条第一款说,“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
财税微波觉得意见稿不应有这一款内容去创造一个与小规模纳税人必择其一的“一般纳税人”概念。理由如次:
1、增值税法(“税法”)原文是这样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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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纳税人“应当按照一般计税方法,但小规模纳税人因其“小”(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又给出例外情形,“可以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税款 。
2、所以税法第九条十分清楚地给出了“小规模纳税人”的定义本法所称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未超过五百万元的纳税人。
但税法没有规定一般纳税人的定义,因为没有必要。如果确有必要,在税法规定了什么是小规模纳税人的情况下,为什么不规定什么是“一般纳税人”?
3、按增值税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登记,按照本法规定的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结合意见稿的说法,小规模纳税人尽管销售额还是很“小”(不超过500万),但因其“做得好”(健全、准确),就鲤鱼跃了个龙门,,可以选择一般计税方法,就是了一般纳税人了。
但是,一般计税方法与简易计税方法,只是纳税计算缴纳税款的方法而已。税法并没有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选择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之后,就不再是一般纳税人了——相反,税法第九条第二款仍在肯定选择了一般计税方法的小规模纳税人,仍是小规模纳税人。
实施条例有什么理由、有什么资格与上位法抵触?
4、从税法第九条第三款的内容来看,判断是否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有且只有一个——销售额是否超过了500万,对这一标准的改变要由国务院作出,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5、更重要的,税法规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小规模纳税人,要求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即对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小规模纳税人,要求更高。
从常识来讲,对满足更高要求的,理应给予更多的优惠——“奖优”嘛——可如果按意见稿规定来实施,就会闹出笑话。
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如果纳税人放弃增值税优惠的,在三十六个月内不得享受该项税收优惠,小规模纳税人除外——意味着如果满足更高要求的小规模纳税人选择了一般计税方法,则反不如那些不规范的——如此一来,岂不是要让人齿寒、心寒?
毕竟,税收优惠,要么是扶弱(销售额小的纳税人);要么是扶优(行业优、管理优),不应该是扶差(会计核算不规范)——这简直是一定的。
 
又附:增值税法实施条例正在征求意见,有相当多的人认为是走个过场而已。财税微波认为,不管当权者真实意图是否是走过场,我们都要向其提出我们认为要增、删、改的意见,让当权者听到企业、听到从业人员的声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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