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规是企业的立身之本,是企业做大做强、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为帮助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防范涉税风险,筑牢合规经营根基,福建省税务局组织编写了《福建省民营企业涉税合规自查手册》。
接下来,本栏目将以手册为主体,以专题文章为主要形式,聚焦企业生产经营全过程,系统理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主要税费种合规要点,并逐项列明风险提示、自查要点、政策依据等内容,为企业提供可对照、可操作的合规指南。
今日推送内容为“增值税“专题,一起来学习吧!
一、将债券转让收入混为免税利息收入
风险提示:根据税法相关规定,国债、地方政府债利息收入属于增值税免税收入,转让收入则不享受税收优惠。可能存在未分别核算国债、地方政府债转让收入与利息收入,一并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政策的风险。
合规自查:查看“投资收益”“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利息收入”等明细账是否分别核算国债、地方政府债利息收入与转让收益;结合纳税申报情况,确认是否存在将应税收入作为免税收入处理,造成少缴纳增值税的情况。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十九项。
二、误将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铁路债券利息收入一并计入增值税免税利息收入
风险提示:根据税法相关规定,对企业投资者持有的铁路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增值税仅规定国债、地方政府债利息收入属于免税收入。可能存在误将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铁路债券利息收入一并计入增值税免税利息收入,少缴增值税的风险。
合规自查:查看“投资收益”“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利息收入”等明细账,结合纳税申报情况,确认是否存在误将铁路债券利息收入一并计入增值税免税利息收入少缴增值税的情况。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十九项。
三、统借统还业务中,向下属单位收取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的利息未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风险提示:在统借统还业务实际操作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等统借方可能存在向集团内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情况,对这类情况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合规自查:查看统借统还贷款合同,核实向集团内单位收取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的情况,确认向集团内单位收取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的利息是否全额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十九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