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答疑
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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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从互联网平台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个税计算有改变,若不是从互联网平台取得的劳务报酬还是按照老政策进行个税预扣预缴对吗?
发布时间:2025-07-15   来源:郝守勇税库 作者:郝守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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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

请问:从互联网平台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个税计算有改变,不是互联网平台取得的劳务报酬还是按照老政策进行个税预扣预缴对吗

答复

是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6号规定,从今年10月1日起,个人互联网平台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个税计算方式有重大改变。新政之后的计算基本要求是: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税款,既可以扣除每月5000元的减除费用,还可以按照3%-45%的七级累进预扣率计算税款。

也就是上述16号公告仅仅限于互联网从业者。

注意:

对于个人不是从互联网平台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的,仍然按照现有正常来预扣预缴,预扣率是20%-40%。

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为平台内从业人员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6号):为便利互联网平台企业(含其相关运营主体,下同)为平台内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明确从业人员税收政策适用,减轻从业人员办税负担,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个人所得税政策适用及扣缴申报办理流程

(一)政策适用 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劳务报酬所得,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并预扣预缴税款。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收入-累计费用-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其中:累计费用,按累计收入乘以20%计算;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互联网平台企业连续取得劳务报酬的月份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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