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墨子老师,您好!今年税务检查时说我们公司与分公司之间签订的采购协议应缴印花税,让我们补缴。总分公司是一个法人主体,签订的协议也要缴印花税吗?
答:感谢您的提问!根据《印花税法》第二条规定,印花税的应税凭证为本印花税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列明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
何为合同?根据《民法典》第464条规定,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设立它的公司承担。这意味着分公司不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其所有民事责任最终由总公司承担。所以,总分公司及总公司的各分支机构之间不存在民事法律关系。但总分公司之间、分公司之间可以书立作为执行计划使用的各种凭证、单据。再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22年第22号公告第二条规定,总公司与分公司、分公司与分公司之间书立的作为执行计划使用的凭证不属于印花税征收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