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墨子老师,您好!我们是房地产企业,在办土地证时已经缴纳契税了,我们后面办规划许可证的时候又缴纳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税务局现在说要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对应的契税,有这个规定吗?而且还有从办土地证时开始算滞纳金,问题是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也不是从办土地证时缴纳,过了一两年才缴纳的,这个合理吗?
答:感谢您的提问!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2021年第23号公告第二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计税依据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征收补偿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物配建房屋等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但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均属于契税的计税依据。如果为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按建筑面积征收的地方性费用,若与土地权属转移无关(如后期建设阶段缴纳),则可能无需重复缴纳契税。若该费用实际为土地出让环节的组成部分(如协议中明确包含),则需计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