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税局逐渐与法院信息互享,一些企业历经艰辛打赢官司,终于成功讨回长期拖欠的款项。本来是件高兴的事,然而部分企业在收回欠款后,没有将这部分收入申报纳税。而税局凭借与法院建立的信息互通机制,及时发现这些漏网之鱼,企业老老实实补缴税了。
案例一:公司收到法院判决的
销售收入未申报纳税
陕西某建材公司2015年10月至2020年10月向陕西某建设公司销售建材,税局依据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的判决结果及收款明细,发现该公司销售收入未入账未申报纳税。
该公司2015年10月至2020年10月未申报销售收入5439621.96元,追缴少缴增值税898770.91元、城建税62913.96元、印花税2334.20元、企业所得税15504.61元及滞纳金。
最终,该公司被西安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处以少缴税款的1倍罚款。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条规定,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给予行政处罚。
该案立案时间为2021年6月23日,因此2015年至2016年6月之前应补缴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不予行政处罚。
——来源:西税一稽罚﹝2024﹞43号
案例二:公司收到法院执行发放
的工程款未申报纳税
2022年9月宜昌某公司取得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执行案款发放工程款1922796.50元未记收入。
该公司在2023年8月1日向某公司补开符合规定的发票1922796.50元,并于2023年8月11日补缴了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印花税、企业所得税的税费款及滞纳金,税款合计184968.24元。
最终
宜昌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对该公司处偷税金额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91591.37元。
——来源:宜税一稽 罚[2023]14 号
案例三:个体户收到法院判决
的货款未申报纳税
佛山某五金制品厂在2017年至2021年期间向A某等客户销售五金制品,货物已发出。该个体户通过其负责人及其他个人的银行账户、个人微信账号收取含税货款合计7269348元,未按规定入账,未申报纳税。
该个体户与A某就2021年4月至6月的买卖合同发生纠纷,经2023年3月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判决,A某应向该个体户支付2021年4月至6月的货款300861.2元。该个体户在2023年6月收到上述货款,但收入未按规定入账,未申报纳税。
该个体户2017年至2021年期间在账簿上不列、少列含税销售收入7570209.2元。佛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对该个体户少缴的增值税、城建税、个税处以偷税税款百分之六十的罚款,合计137404.56元。
——来源:佛税一稽罚〔2023〕86号
案例四:个人收到法院判决
的利息收入未申报纳税
长春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对杨某某实施税务稽查。杨某某在2014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与长春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等借款合同中,取得榆树市人民法院判决认可及执行完毕已收到的利息收入,应当进行申报相关税费。税局要求杨某某在限期内申报纳税。
——来源:长市二税稽通〔2024〕130号
小编总结
上面几个案例,充分展现了税局与司法系统的信息共享机制。企业和个人成功打赢官司了,却忽视了规范申报纳税,结果被税局稽查,反而喜忧参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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