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答疑
增值税
我公司近期购买了银行的一些短期理财产品,该产品特点是银行直接从公司账户中扣款,款项没有划入其他账户,类似于定期大额存款,购买期间不能使用该类资金。该理财产品可以随时赎回并结算收益。此种情形如何进行账务处理,该类业务有哪些涉税问题?
发布时间:2022-10-17   来源:众可信财税、财税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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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账务处理

情况一: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为了近期内出售,不准备长期持有的理财产品,可以计入交易性金融资产;准备持有到期的,计入持有至到期投资科目。

提醒:如果执行新金融会计准则,计入交易性金融资产或者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情况二: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可以计入短期投资。

情况三:如果是七天理财的形式,不用做账务处理建立备查账簿登记,收到利息收入冲减财务费用即可。

如果类似于定期大额存款,不用做账务处理,建立备查账簿登记,收到的利息收入冲减财务费用。

二、关于涉税处理

(一)增值税及附加

1.若该理财产品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所获得的理财收益按“金融服务-贷款服务”税目缴纳增值税,税率为6%,并相应缴纳增值税附加。

2.若该理财产品合同不承诺保本的,所获得的理财收益不征收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

该理财产品合同中无论是否承诺保本,所取得的理财收益均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政策依据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相关规定:

 

“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 )

一、《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二、纳税人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4点所称的金融商品转让。

 

补充:结构性存款利息收入是否缴纳增值税?

 

1、问:企业对公银行账户办理了“结构性存款”,取得收益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福建税务回复:您好,如果是符合下列文件规定的结构性存款,其利息收入属于存款利息,不征收增值税。

 

 

 

2、问:企业闲置的资金在银行办理了结构性存款,这部分结构性存款利息收入是否缴纳增值税

 

河南税局回复: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因此,结构性存款利息收入不在增值税应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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