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贵公司给经销商的这种奖励,应理解为一种销售返利,只是不是以货币的形式而是以旅游的形式进行返还,所以应根据国税函[2006]1279号及公告[2016]47号规定,作为销售折让,开具红字发票。取得旅游公司开具的发票应作为支付返利的凭据,而不能作为公司的费用进行处理。
答:贵公司给经销商的这种奖励,应理解为一种销售返利,只是不是以货币的形式而是以旅游的形式进行返还,所以应根据国税函[2006]1279号及公告[2016]47号规定,作为销售折让,开具红字发票。取得旅游公司开具的发票应作为支付返利的凭据,而不能作为公司的费用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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