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契税法》第十二条规定,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前,权属转移合同、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的,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因此,土地出让合同解除后已经缴纳的契税能否退还主要与土地是否办理权属登记,如果办理了权属登记(土地证),进行了确权,契税纳税义务已经发生,不会因为解除土地出让合同而退税,如果没有办理权属登记,土地权属主体尚未确定,纳税义务人也就没有确定,已经缴纳的契税应当按照税法规定退还给A公司。
答:根据《契税法》第十二条规定,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前,权属转移合同、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的,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因此,土地出让合同解除后已经缴纳的契税能否退还主要与土地是否办理权属登记,如果办理了权属登记(土地证),进行了确权,契税纳税义务已经发生,不会因为解除土地出让合同而退税,如果没有办理权属登记,土地权属主体尚未确定,纳税义务人也就没有确定,已经缴纳的契税应当按照税法规定退还给A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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