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不可以。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二十条规定,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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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说:
一、既然当年已经进行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则本年不能再进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二、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的范围,不仅限于纳税人本人,也包含其配偶。即:夫妻二人,如果有一人进行了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那么其本人及其配偶当年皆不能再进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三、上述“不能同时分别享受”,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如上所述例子,此纳税人及其配偶在第二年如果都没有进行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则若符合税法规定条件,就可以依法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了。
附件(一) 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留存备查资料: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等资料。
附件(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留存备查资料:住房租赁合同或协议等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