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海整治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968号)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享受免缴土地使用税5—10年的填海整治的土地,是指纳税人经有关部门批准后自行填海整治的土地,不包括纳税人通过出让、转让、划拨等方式取得的已填海整治的土地。”
因此,购入其他单位已填海整治的土地的纳税人,不可以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海整治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968号)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享受免缴土地使用税5—10年的填海整治的土地,是指纳税人经有关部门批准后自行填海整治的土地,不包括纳税人通过出让、转让、划拨等方式取得的已填海整治的土地。”
因此,购入其他单位已填海整治的土地的纳税人,不可以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扫一扫,打开该文章
版权所有:天赋长江(无锡)税务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长江路169号汇富广场22楼 电话:0510-86855000 邮箱:tfcj@tfcjtax.com 苏ICP备05004909 苏B2-20040047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