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便利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准确申报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我署根据相关标准更新以及技术发展等情况,新增和调整了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内容(详见附件),现予以公告。
本公告自2016年12月1日起执行。
海关总署
2016年11月18日
根据《关于执行2025年关税调整方案等政策有关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207号),自2025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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